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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交易所得,計算方式總整理..
2014/05/09 12:06:17瀏覽200|回應0|推薦0
財產交易所得

102年綜合所得稅
開始申報了,如果您在去年度曾賣過房子,無論您賣屋是賺錢還是賠錢,依照規定都必須要要將財產交易所得合併到綜合所得稅中申報。今年的財產交易所得計算方式更趨於複雜,小慧在這裡告訴您,如何計算財產交易所得
 
可取得實際售出金額及原始成本者 核實認定,計算方式詳如『方式一』。
無法取的原始成本,但可取得實際售出金額者,符合下列情事之一者:
1.台北市或新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8千萬元以上。
2.台北市或新北市以外地區房地總成交金額5千萬元以上。
3.非以上1,2之情事,則按『方式三』。
計算方式詳如『方式二』。
無法取得實際售出金額及原始成本者 計算方式詳如『方式三』。
註: 無法取得原始成本』其意義為納稅義務人無法提供售出房地之取得成本稽徵機關亦無法查核售出房地之當初取得金額
  無法取得實際售出金額』其意義為納稅義務人無法提供售出房地之實際售出金額稽徵機關亦無法查核售出房地之實際售出金額
 
計算方式:
方式一: (房地賣出總價房地買進總價-(成本:賣出時所支付的土地增值稅、仲介費;買進時所支付的契稅、印花稅、仲介費、裝潢費...等))X(售出年度的房屋評定現值/(售出年度的房屋評定現值+售出年度的土地公告現值))
方式二: 房地賣出總價X(售出年度的房屋評定現值/(售出年度的房屋評定現值+售出年度的土地公告現值))X15%
方式三: 三峽區:房屋評定現值X19%
樹林區:房屋評定現值X30%
註: 房屋評定現值-於房屋移轉申報契稅時之『建築改良物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查得
  土地公告現值-於房屋移轉申報契稅時之『土地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查得
  房地賣出總價、房地買進總價及成本,皆須提供相關憑證,例如買賣合約書、發票等.....

以上整理係根據:
財政部-訂定102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
財政部-個人出售房地未劃分土地及房屋價格者,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應如何計算財產交易所得
( 在地生活大台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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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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