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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22 15:08:03瀏覽229|回應0|推薦3 | |
Q1:財務資訊公開內容架構表所公開資訊包含校務及財務兩部分,建議將架構表名稱改為「大專校院校務及財務資訊公開內容架構表」? A1:公開財務資訊公開內容架構表係依據「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第3條規定訂定,未來將修正辦法,並俟辦法修正後,將其名稱修正為「大專校院校務及財務資訊公開內容架構表」。 Q2:建議教育部指定財務資訊公開內容架構表於校內之主政單位? A2:各大學校院業務分工屬大學自主項目,仍請各校依校內單位職掌自行決定業務分工及負責單位。 Q3:9月底前公告之財務資訊應公告至哪個年度或學年度? A3:國立大學應公告至101年年度;私立大學應公告至100學年度。 Q4:財務資訊公開內容,國立大學以「年度」,私立大學以「學年度」為基準,那校務資訊公開應以「年度」或「學年度」? A4:校務資訊之公開,建議各校依校務資料庫所填報資料公布製作。 Q5:有關本架構表之項次三「學雜費調整之規劃與審議程序」內容,無調漲學雜費需求學校是否可免提供? A5:項次三內容,僅限擬(已)調漲學雜費之學校需提供。 Q6:各學院每生平均教學成本可否有一致的定義? A6: 一、有關教學成本之定義,因本部歷年召開多次會議研商後,各界對於教學成本之定義並無共識,另OECD國家在進行教學成本比較分析時,亦對教學成本無統一的定義,爰僅於架構表中將國家教育研究院研究成果之定義提供各校參考。 二、各校的財務來源及結構不同,無法用單一或一致性的算法來表達各校各學院的教學成本,且財務資訊公開的目的在對繳交學雜費的學生或家長負責,而非與他校進行比較,因此學校只要能清楚表達所呈現圖表的定義及計算方式即可。 Q7:計算各學院每生平均教學成本時,對於非明確屬於各學院之共同成本應如何分攤至各學院? Q7:依示範學校(淡江大學)的做法,支出項目無法明確歸屬至各學院之經費,則按各學院學生人數方式分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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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