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脫線政府:擺爛教育部
2011/08/20 21:08:20瀏覽288|回應0|推薦0

【回顧】2010210RICE向行政院網站「寫信給院長」專區提出意見:

請將以下意見交研考會,不要交教育部!因為教育部要負錯誤政策的責任,97學年已有上萬學生權益受損,98學年趕快採取補救措施吧!弱勢學生被壓榨,累積的不平怨氣,有一天會爆發出來的!

教育部9495學年「共同助學方案」,補助款是由學校自行提撥分擔,超支不足部分政府才專款補助。96學年改為「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增加教育部補助部分,並與學校補助部分綁在一起,教育部的說法是將補助學校的經費直接補助給學生。

97學年起,教育部增列「學校得要求符合申領助學金之學生參與生活服務學習」,讓學校名正言順的要求「有補助就要有義務」,同時教育部也拋出「有關生活服務學習時數及方式由學校規劃」這道命題,讓全國大專校院主事者一起來「解題」。然而,第一年實施就因為沒有「正解」,而引發種種的問題。

因為助學補助支出金額連年攀升,許多學校藉由自訂時數的大好機會,將參與「生活服務學習」視為替代「工讀」,以減少工讀生預算負擔,有些學校甚至擴大解讀,增加許多限制條款。各學校規定時數門檻,相差到數倍之多,學生自然會申訴受到「不公平」待遇。教育部卻未積極加以檢討改善,其說法是既然已授權各學校自訂實施辦法,在「大學自治」下,以不干涉學校為原則。

在學生抗議聲中,教育部並未提出「標準解答」,僅在98學年修正案通函中,加上一條說明:「由於本計畫申請學生多為經濟弱勢學生,除申請案內計畫外,尚須利用校內外工讀機會獲取求學期間的生活費用,加上近期景氣不佳,學生因經濟困難被迫中斷學業者增加,基於協助學生考量,建請訂定生活服務學習時數及辦理方式時,除應具教育意義,不得影響學生正常課業學習外,應將學生實際需求與遭遇困境列入考量……」。

各校自訂的生活服務學習時數如在「合理範圍內」,或容有不同看法,尚可被公評或是勉為接受。但是如果逾越合理範圍,屬「不合理」或是「過度不合理」的規定,勢必引起物議與反彈;尤其「過度不合理」的規定,有侵犯學生權利、壓榨獲取「不當利益」、甚而「違憲」之嫌。

助學金制度之目的是扶助弱勢學生,減輕弱勢學生籌措學費負擔,有關補助金額依照家庭年所得級距分為5級,補助金額不等,對於越弱勢者補助較多,就是儘量讓弱勢者達到立足點平等,這種差別之形成具合理性,所以符合「平等原則」。

有關生活服務學習「合理範圍內」時數,也要以「平等原則」來判斷,從制度本質目的來看,要求適度回饋服務並不為過,能由服務學習中歷練成長,當具有正面意義。由貫徹真平等觀點,如果又以補助金額多寡來區分時數,豈非又造成新的不平等,因而有些學校採取一律相同低時數之正解。

至於學校「得視學習情形作為下一次核發助學金之參考」,應該要合乎法律行政上的「比例原則」,也就是「禁止過當」,才能實現實質正義。如某學生學習情形不佳,學校自可進行考核並裁量。但是如因時數門檻過高,造成有些學生未能完成而失去下一次申請權利,這種不合乎「比例原則 」之過度裁量,也就是違反「平等原則」。

教育部「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將「助學金」與「生活服務學習」胡亂掛勾,造成執行上的偏差。教育部提不出「合理」規範,雖未「違法」但有「失職」之嫌,如果繼續規避、拖延,放任亂象,變成「嚴重失職」,監察院應調查其疏失責任並予糾正。

教育部既然對各學校授權,自應加以監督,學校規定時數高到「過度不合理」,實不合乎制度的本質目的,也就是違反「平等原則」。所以,解鈴尚需繫鈴人,教育部應以同理心關切學生反映,針對「過度不合理」的時數規定,促請學校顧及學生權益,謀取調整至較為「合理」的補救措施,讓德政得以遂行。

2010210,收到「行政院院長電子信箱小組」回復(文號99004344):因為來信甚多,若時效稍有延遲,希望您能夠諒解。

2010331RICE第二次提問:請問當時交由何單位處理,但為何一直等到3月底,仍未獲得任何單位回音。

2010331,收到「行政院院長電子信箱小組」回復(文號99010680):已將來信移請權責機關【教育部】參酌辦理後,直接回覆給您。

2010331RICE第三次提問:請當作危機事件妥善處理,期待權責機關教育部,給全國受害學生一個合理的回覆。

201041,收到「行政院院長電子信箱小組」回復(文號99010095):已將來信移請權責機關【教育部】參酌辦理後,直接回覆給您。

201041RICE第四次提問:此案係舉出教育部施政不當,請明確告知處理程序?何時移交何單位處理?

2010412收到「行政院院長電子信箱小組」回復(文號99011039

您好:

您的來信我們收到了,有關您反映的事項,謹就我們處理信件方式向您說明,由於民主法治國家,各級政府機關均有法定職掌與專業分工,為尊重各機關法定職權,落實分層負責原則,我們會視來信內容,交由權責主管機關處理。由於您反映「申請助學金需參與生活服務學習」一事,事屬教育部業管權責,我們須轉請教育部處理回復,並經查該部已於99212函復在案。惟為免因網路連線擁塞問題,或收信伺服器過濾垃圾病毒郵件機制,導致您未能收到該函復內容,謹補寄教育部回復內容如後,敬請參考。

讓每一位民眾的來信都能獲得妥適的處理,是我們的職責與心願,再次感謝您的來信與指教,也很高興能有機會向您說明。

祝 平安如意

行政院院長電子信箱小組敬上

教育部處理情形如下:

信件編號:201002100113

機關地址:台北市中山南路5

承辦單位:高等教育司

傳  真:02-2397-6943

承 辦 人:蘇子倫

聯絡電話:02-7736-6178

發文日期:99-02-12

發文文號:台高字第0990901749

回覆內容:

Rice先生:

您好!

一、依據行政院99210020-99004344號函轉台端致該院院長信箱辦理。

二、本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措施包括助學金、生活學習獎助金、緊急紓困金及免費住宿等四項。本助學金係運用學校及政府經費,提供學生之就學協助,而非單純的社會救助,本計畫實施後,迭經學校及社會各界建議考量經費為政府、學校及各納稅義務人提供助學金協助學生順利就學,爰為使學生可發揮取之於社會,用之於社會的精神,透過服務來回饋學校或社會。爰本部97學年度起修正前開計畫,規定獲本計畫補助者(除緊急紓困金外),得由學校安排生活服務學習,其時數及方式由各校自行規劃辦理。

三、台端接受本部弱勢助學計畫之補助,理應遵守計畫內之規定,若台端因特殊原因無法完成學校規定之生活服務學習時數影響學習,建請循校內管到向學校充分溝通、協調,或敘明就讀學校及就讀系所等資訊,俾利函轉學校協助。謝謝您的來信。

敬祝 學安

教育部高教司敬啟

~~~~~~~~~~~~~~~~~~~~~~~~~~~~~~

 

RICE向「行政院院長信箱」提出意見,最後竟然是教育部高教司以「制式稿」回復,還把RICE當作學生教訓:理應遵守計畫內之規定。

後續發展:

20104月,RICE將相關資料轉達立法院民進黨黨團。

20105月,蔡同榮委員向行政院提出專案質詢,行政院回復只是虛應一番。

20105月底,RICE將蔡同榮委員、丁守中委員專案質詢及行政院回復內容,寄至監察院院長信箱,呼籲監察院速查

20107月下旬,監察院回復:本院已派請委員調查中。

201010月中旬,監察院公布調查報告。

2011131RICE向監察院提出補充意見。

20118月1日,教育部發布修正計畫。

201182RICE第二次向監察院提出補充意見。

欲知後事如何,且待下回分解!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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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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