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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4/01 07:29:52瀏覽558|回應0|推薦0 | |
男子手指性侵犯处女被判强奸罪引发争议 厦门同安区一男子,因为用手指对一处女实施性侵犯,近日被同安区法院一审判处强奸罪。这一判决在同安当地引发争议,毕竟,手指侵犯与强奸仍有很大区别。但是,本案中法院为何要针对手指侵犯者作出重惩?这样的判决是否符合情理? 酒醉醒后: 处女膜没了 手指作案: 他侵犯了处女 原来,英英吸了K粉后,昏沉沉的,旁边的男子根本摇不醒她。三名客人中的白衣男子见英英没有反应,就上前抱她,酒店服务员小黄看到后发觉情况不对,赶紧下楼找领班,但他们还是迟了一步,回到包厢时,英英和白衣男子都已经不见了。 就在林华穿裤子时,娜娜发现了他。随后,娜娜叫了很多姐妹,拦住林华,喝多了酒的林华情绪很激动,大叫道:“大不了报警!大不了坐牢!”警方随后赶到,将林华和他的两个朋友带回调查。在警局里,林华私下对不知内情的朋友说:“麻烦大了。” 强奸未遂,还是猥亵? 在公安审讯中,林华交代自己是强奸,但是他在庭上又翻了供。林华说,他当时只是抚摸了英英,并且用手指插入了对方下体,因此不属于强奸。这种行为,充其量只是猥亵。而林华的律师则辩称,林华没有强奸既遂,是强奸未遂。 按照法律规定,犯罪未遂可以减轻处罚,但是,本案法官并没有给林华减轻处罚。法官认为,林华虽然只是用手指侵犯,但是,给受害人英英造成的伤害和强奸是一样的。同安区法院一审判林华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林华没有上诉。 律师说法: 有无“强奸念头”是关键 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林志铭律师认为:如果林华一开始就没有强奸意愿,从头到尾,只想用手指实施侵犯,则应认定为强制猥亵。但是,如果认定为强制猥亵罪,则属于既遂,依法应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这类私密性比较强的犯罪认定中,嫌疑人的供述在认定犯罪主观方面上所起的作用是很大的。本案中,由于林华曾向公安机关供认说,“萌生了强奸的念头”,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为强奸罪是准确适用法律。强奸罪应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判决三年,虽非减轻处罚,但属于从轻处罚,是罚当其罪的。 查看全文>>我对这条新闻的看法是:奉勸網友們,筆錄自白是最重要的關鍵,台灣警察非常惡劣,通常在製作筆錄時會故意誇大犯罪刑罰事項,以求達到擴大立功績效,因此造成許多冤案。而此第一手筆錄,通常是胡塗法官定罪的依據,遺憾的是,警員此惡劣風氣世界皆然,所以西方國民遇此情況,通常會要求律師在場並交換意見後才願作筆錄,所以本案強奸與強制猥褻罪之認定,乃依據被告原始自白筆錄,否則不該是如此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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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