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邪教中的宗教性成分有哪些
2010/08/30 14:15:02瀏覽305|回應0|推薦0

  世纪之交,邪教逆流横行,宗教与邪教的辨析成为世人瞩目的热点。界定宗教,涉及对宗教本质的认识,因而一直是当代世界宗教学研究领域中的核心命题。随着宗教哲学、宗教社会学、宗教心理学、宗教人类学等分支学科研究的开展,宗教的定义日益多元化与深化。深人探讨宗教的本质与特征,已成为当代宗教学发展的大趋势。当代宗教学界的研究领域逐渐超越神学的狭窄视野。许多学者主张,将宗教信仰视为“人生的终极关怀”。它使宗教概念的内涵从神学升华为哲学。这显然是一种十分宽泛的宗教概念。

  西方宗教学家设定多种变量标准模式,将宗教组织分为四个基本类型:教会(Church)、教派(Sect)、宗派(Denomination)、膜拜团体(Cult)。膜拜团体又被称为边缘宗教,往往规模较小,制度化程度较低,由卡里斯玛(Charisma)型教主领导,表现出神秘主义救赎倾向,注重个人精神和神秘体验,有些采取秘传方式或封闭式活动。其中有些派别进一步走向极端,成为反社会的邪教组织。因此,依据西方宗教学的理论,邪教组织是一种破坏性的膜拜团体。显然邪教组织被包含在宗教类型之内,是一种具有破坏性的极端宗教组织。

  当代中国宗教学学术界对宗教概念的界定,深入到对宗教要素的探索。吕大吉教授提出宗教四要素说的定义。他认为,宗教从萌芽到成型的发展历程,可以归纳为“宗教观念→宗教经验→宗教行为→宗教体制”的逻辑序列过程。任何一种宗教都是内在要素(观念和体验)与外在要素(行为和制度)的综合和统一。这种结构性的分析方法,将宗教视为一种社会体系,既有作为意识形态的思想观念和情感体验,又有作为社会实体的行为礼仪、组织体制。吕教授提出的宗教四要素定义,是一种比较严谨的宗教概念。

  依据严谨的宗教界定,中国主流社会将传统的制度化宗教(如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基督教、天主教等)视为宗教组织,并且提出“邪教不是宗教”的命题。这一命题具有相当的社会功利性,因为就社会功能而言,正统宗教与邪教有着质的区别。在治理邪教的工作中,既有利于将邪教驱逐出“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保护圈,又有利于激励宗教界人士批判邪教。然而,这一命题在实践上的积极功能,并不能化解理论界学者的质疑。

  随着治理邪教工作的深人开展,当代邪教具有宗教性已经成为多数人的共识。当代宗教学专家赵匡为先生指出:邪教组织的宗教性,与传统宗教既有本质的区别,又有一定的联系。不了解邪教与传统宗教的本质区别,就不可能揭露邪教反社会的罪行,不利于消除邪教这一社会毒瘤;如果看不到邪教与传统宗教存在着一定的联系,就不可能充分认识到邪教在群众中的欺骗性,同样不利于完全消除邪教这一社会毒瘤。

  邪教的宗教性与邪教的起源相关。邪教教主创教时,大量剽窃传统宗教经典的某些教义,歪曲诠释,自立派别。邪教组织在传教活动中,经常利用传统宗教信仰观念和祈祷仪式,迅速确立其教主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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