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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4/21 05:05:23瀏覽443|回應0|推薦35 | |
唐朝、唐睿宗李旦、太極/延和年間(西元712年1~4/5~8月),雍州刺史(註)劉少徵憑恃著自己與當朝宰相岑義(字伯華)是親姻關係(由婚姻產生的親屬關係),極其貪婪的收賄納財。遭人檢舉後,唐睿宗派時任殿中侍御史的辛替否(字協時,註)負責審理此案,岑義就私下關說辛替否,希望劉案能輕輕放過。辛替否對其他同僚們說:
「劉少徵倚仗權勢行事貪婪殘暴,我身為御史,如何能因畏懼權勢而寬容縱放有罪之人,以此汙衊了王法!」
於是在辛替否的堅持秉公執法的處理之下,劉少徵最終因惡行重大而被判處死刑。
----- 偶素分隔線 之 備註 -----
註:「雍令」,應是指雍州的最高行政長官。雍州於唐玄宗、開元元年改稱京兆府,轄區包含秦嶺以北、銅川以南、渭南以西、乾縣以東,包括長安城內的長安、萬年二縣。
註:關於辛替否的其他故事,請見《小小說 – 辛替否》
改編自 《大唐新語》
原文:
《大唐新語》.《卷四》.《持法第七》.辛替否
睿宗朝,雍令劉少徵憑恃岑義親姻,頗黷于貨。殿中侍御史辛替否按之,義囑替否以寬其罪。替否謂同列曰: 「少徵恃勢貪暴,吾忝憲司,奈何懼勢寬縱罪人,以侮王法!」 少徵竟處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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