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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4/01 21:33:53瀏覽819|回應0|推薦16 | |
敬愛的關院長: 筆者在民國58年就擔任基層公務員,曾經在重慶警衛室擔任嚴靜波(家淦)隨扈,之後曾擔任九職等的機關主官(負責人),離開公職後自己開設一間鐵工廠,從黑手做起,曾將國家標準關於危險性設備的計算,寫成程式交給勞委會檢查處,依據此一計算程式檢查危險性設備製造廠商是否依規範製造,現在將工廠交給家族年輕一代經營,60歲考進法律研究所進修,現在是研三研究生,之所以敘述這一段無關緊要事,是表示筆者無求於您,因此所做敘述純係就事論事,所作建議也是執中評論,當然是否採納,也是 昨天(3月20日)網路上如此刊載:「張哲琛說,如果不訂公務員考績丙等的比例,考績法的改革是空的,「丙等三%」的比例是參考國內外資料與民間企業作法平均在一%到十%比例,因此取三%。考績法的改革是社會所期待的,現行制度有很多缺失,如果不改革,對不起自己的良心。」如果筆者是考試院長,這個人筆者是永不錄用的人,張哲琛的這段話把自己塑成改革者,相對的把眾多不同意見不同的人就打成了反改革者,這與中共當年紅衛兵文革的手法相同,以一個假命題唬哢長官與媒體,以下筆者將一一駁斥其說法。 先從幾個事實來看: 第一個事實: 前些時報載罰單寄戶籍地與現住地的情事造成民怨,導致行政院長震怒,據筆者所知其實這一事件是一件算計好的製造的議題,一個○○縣的縣民原住在○○某眷村,這個眷村早已拆遷,(該縣民與新聞界許多人都有很好的交情),因為停車被○○市警察單位開了罰單,一直寄到戶籍地,但是該縣民卻因戶籍地已拆遷,無法通知到案遂一直被重複課罰,然後無法驗車,才知到有此情事,於是向監理單位申訴,監理單位依據申訴撤銷重複處罰的部份,沒想到監理單位撤銷後○○縣稅務局承辦人員卻立即依據燃料稅法加以處罰6萬9千多元新臺幣,停車費才30元,與6萬多的罰鍰相差太大,該縣民當然不服,以監理單位已撤銷進行申訴,○○縣稅捐處的承辦人的長官告知該縣民,應該是不要罰,可是因承辦人堅持他也無法,於是該縣民開始進行訴願,之後也被駁回,這時縣民即與新聞界人聯絡,設計這個議題,假定當時承辦人員與其長官能妥適處理,這個議題不會形成,也不會傷及政府威信。 這件事奇怪的是○○縣稅捐處的長官告訴縣民應該不罰,是部屬堅持要罰,他沒有辦法,所以任其所屬造成這一情形,因此可以看出不適任的是中階行政長官,不願管、不敢管的主官所在多有,甚至各階層都有,並不是新考進去的公務員有問題「混吃等死」。 第二個事實: 這是發生在○○地檢署的事,自從法務部編列了檢察事務官後,幾乎每一個地檢署都配屬了檢察事務官,檢察事務官薪資是檢察官的8成,前一個檢察長任內時,檢察官將難辦的案件都交給檢察事務官,自己專辦警察機關移送的案件,因為警察機關移送的案件警察都已調查完竣,只須形式上開庭,即可起訴;檢察事務官再怎麼反映也沒用,因為檢察長軟弱,不敢管,甚至有一次筆者至地檢署時,曾聽到一個檢察官如此說:「我運氣好考上檢察官,有本事你考一個檢察官來看,你也可以專辦簡單案件啊。」前些時檢察長調動換了一個積極的檢察長,他認為檢察官是法律規定的偵查主體,檢事官應受檢察官指揮,況檢察官領的薪水多很多應該辦些難辦的案件,於是檢察官開始忙了起來,檢事官感到受到公平的待遇了,工作精神及態度都積極起來了。 由這個事實來看,有二個重點須要看清。 1. 考選部考試委員一直要變更考試方法及科目,所考選出來的檢察官(司法官)卻是如此這般素質的檢察官,更扯的民國100年的新考試方法來看,筆者聽到流言之多,恐非關院長坐在考試院院長辦公桌後所能想像。 2. 很顯然的因主官作風想法不同,對公義,士氣,工作都有極大的影響,完全是主官領導的問題,所以問題癥結根本不在考丙3%,當年姚高橋任臺北縣警察局長,沒有考丙3%,可是依然能以考績法18個申誡或二大過免職,淘汰很多不適任的人,也沒有任何問題,這是主官意志與決心問題,張哲琛說:「如果不訂公務員考績丙等的比例,考績法的改革是空的,「丙等三%」的比例是參考國內外資料與民間企業作法平均在一%到十%比例,因此取三%。考績法的改革是社會所期待的,現行制度有很多缺失,如果不改革,對不起自己的良心。」是本末倒置,炒作一個假議題突顯自己,讓院長與公務員發生不必要的衝突,嚴格說真是不適任的部屬。 第三個事實: 這是發生在筆者所訓練的學生身上,這個學生現任偵查隊長,警察分局有個工友,工友父親是縣議會議長,工友幾乎經常遲到早退,這個隊長將她考績打乙,議長找局長關說,局長說一個偵查隊長都不會衡量輕重,預算與考績孰重都分不清,結果考甲,於是內部不服,又檢舉到地檢署,地檢署以偵查隊長圖利他人展開偵查,於是這個學生無奈之下就請調離職到民防單位,我想關院長應該知道民防單位是最無事,所謂的吃飯散步的單位,也不再想升遷,案件雖不起訴,爛工友仍在那個分局。 這個事實如果要檢討,是局長沒肩膀?是這個偵查隊長白目?還是民主制度有問題? 第四個事實: 考試院管文武百官,前些日報載,陸軍司令依規定官舍是 結語: 筆者從民國58年18歲任公職,迄今人事改革見的多了,最早規定考乙要有一定比例,結果發生這種情形,例如部會,一級主官各有來頭,要將誰考列丙等呢?於是申請人事單位解釋,人事單位概括說以整個單位的人數比例來計算,於是一級主官吃下一級的數額,一級單位全數考列甲等,如果有人遭檢舉,當然就順理成章考列乙等,下一級單位又吃下級的數額,到最後幾乎全是基層在拼,最後基層也學會了,大家協商輪流考乙,新進考乙,不滿一年考乙,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改革逼得人作假,公義看不到了,每一次改革都只會亂一陣子又會回復原狀,這些都是筆者親歷事實。現在想想韓非子說的真好:「法愈密而盜竊亂賊者作」「法令滋彰,盜賊蜂起」。 寫這封信時筆者看到銓敘部張哲琛部長說:「民間企業作法平均在一%到十%比例」深覺張哲琛欠缺歷練,胡亂譬喻,筆者自己經營企業工廠,企業要求生存,遇到不適任,不能獲利就斷然辭退不適任的人,那有1%到10%的比例,不同的是國家機關不會關廠,企業經營不善就會關廠;企業主面臨生存會作斷然處理;國家機關負責人是以什麼心態在經營國家機關呢?當前公務機關是主官(管)問題,而非考丙3%的問題。同樣的考試方法科目的改革也是有很多問題,只是沒有人願意說而已,例如,不考國際私法,改考證交法,我國是海洋國家,將來所靠是國際貿易、國際交往,廢考國際私法,對將來司法界有很大影響,然而據悉將作如是變革,市場上這些主張的委員書籍大賣,藉變更制度賺錢。 筆者日昨與甚多好友談及易乾卦時,如此寫道「用九「群龍無首,吉」,這是在講領導統御,自己到高位,底下的人都是有能力的「龍」,此處的「首」指突出,領導一群人讓每一人各在其 位,各盡本份,不使任何一人過於突出,看草坪,長的太快的草總是被砍的最早,所以領導統御在「群龍無首」時,才會得出「吉」的結論。我看兩岸「關中」與「薄熙來」真的身處危機卻不自知,在於一個「首」字。」中國人官大學問大,因此有「出一言而盈庭稱聖,發一令而四海謳歌,在臣民原非獻諛,然而人君之耳,則熟於此矣,耳與譽化,匪譽則逆,故始而匡扶者拒,繼而木訥者厭,久而頌揚之不工者絀矣。」希望院長不是如此,謹將這段話原文不動錄下供 院長參酌 並祝 政躬康泰 後學 晚晴草堂主人敬陳 2010.3.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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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情隨筆|心情日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