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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狗侵權問題大
2017/09/15 16:00:25瀏覽2069|回應5|推薦50

屎尿含致病有機體,要消毒。

依據土污法:廢棄物清理法第 75 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10 條第 3 項、飲用水管理條例第 12 條之 1 第 3 項、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9 條第 3 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 68 條。(水體衛生(waterwashed) 相關疾病)

另,民法第 190 條: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動物之種類及性質已為相當注意之管束,或縱為相當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動物係由第三人或他動物之挑動,致加損害於他人者,其占有人對於該第 三人或該他動物之占有人,有求償權。

 

 



 

飼養動物應負之相關法律責任

一、行政罰部分:

(一)按「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動物保護法第7條、第20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又「應辦理登記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無人伴同時,任何人均可協助保護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動物保護法第2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罰鍰: 1、違反第20條第2項規定,無成年人伴同或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使具攻擊性寵物出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動物保護法第29條第4款規定參照)。 2、飼主違反第20條第1項規定,使寵物無七歲以上人伴同,出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經勸導拒不改善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拒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之(動物保護法第31條第8款規定參照)。 3、違反第7條規定,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或身體,致 造成他人生命或身體傷害之動物或違反第7條規定,飼主經勸導拒不改善,而其飼養之動物再次無故侵害他人之自由或財產者,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得逕行沒入飼主之動物(動物保護法第32條第3、4款規定參照)。

二、刑罰部分:

(一)按「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刑法第14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前者稱為「疏虞過失」,又稱為「無認識之過失」;後者則稱為「懈怠過失」,又稱為「有認識之過失」。

(二)過失傷害及過失致人於死罪責: 1、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284條第1項規定參照)。 2、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276條第1項規定參照)。

三、民事侵權行為責任部分:

(一)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參照)。

(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參照)。

(退除役官兵職業訓練中心法律顧問袁健峰律師提供)

 

 



 

警察機關受理人與動物噪音檢舉案件法源依據及處理原則?(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一、判定各項噪音檢舉的受理機關 (一)超過噪音管制標準:找環保單位。例如:卡拉OK、擴音設施、燃放爆竹、神壇、廟會、婚喪等民俗活動及車輛、電動鐵捲門、發電機、抽水機馬達等噪音。 (二)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的噪音:找警察機關。

二、處理流程:透過電話、110報案電話、1999市民當家熱線、E-MAIL、書面、現場陳情、上級交辦或其他方式陳情,依管轄權責區分處理(警察機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工務機關、環境保護機關等)。

三、民眾應注意事項: (一)錄影、錄音存證。 (二)事發當時通報依管轄權責區分處理機關。 (三)處理人員來時不要同行,避免與肇事者當面衝突。

四、警察處理原則 (一)員警當場發現妨害安寧情事:必須有「報案之鄰居具名指證並製作筆錄」,加上處理員警之職務報告,才能依社維法移送法辦。 (二)員警未當場發現妨害安寧情事:對被檢舉人以書面作成勸導外,並應對被檢舉處所之鄰居實施訪查,如經相鄰住戶3戶以上具名指證確有妨害安寧情事,始得以社維法移送法辦。 (三)由鄰居或處理員警進行溝通:一般近鄰噪音陳情案件之成因多發生於鄰居之間,因此第一時間的有效作法應與被陳情人進行溝通,其實鄰居有時產生噪音只是無心之故,在此情形下若鄰居或處理員警能主動告知受干擾音源與時段等相關訊息,相信對於解決噪音侵擾會更有幫助。

五、法令依據: (一)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處新臺幣6千元以下罰鍰。」 (二)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11條:「本法第72條第3款所稱噪音,係指噪音管制法令規定之管制標準以外,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 (三)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30條:「違反本法行為之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前項行為經警察人員當場發現者,其書面報告得為證據。行為人或嫌疑人之自白,非出於不正方法,且經調查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四)噪音管制法第6條:「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者,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規處理之。」 (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4項:「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例如住戶公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工務機關) (六)動物保護法第7條:「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

註: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

第1項: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

第4項:「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例如住戶公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工務機關)

第5項: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另,第36條第5項規定: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可依法向該社區行政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相關監視錄資料。(授權資訊非偷拍,具有公開播送權。如:大新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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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地生活大台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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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應文章

Queena Hu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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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1 16:31

有關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4項執行疑義一案

內政部營建署函 102.09.23.營署建管字第1020306502號

說明:

一、按「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16條第4項及第5項所明定,該條文係規定住戶如有飼養動物時,不得有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之情形;另外,公寓大廈亦得以規約禁止住戶飼養動物。

二、次按同條例第3條第12款及第23條第2項規定略以:「規約: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規約除應載明專有部分及共用部分範圍外,下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三、禁止住戶飼養動物之特別約定。四、違反義務之處理方式。…」;又按同條例第47條規定略以:「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二、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者。」故條例第47條第2款所定住戶違反第16條第4項之情形,係指住戶飼養動物時,有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至於住戶如係違反規約之禁止飼養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循規約所定違反義務之處理方式辦理,主管機關非得以條例第47條規定處罰。

Queena Hu(queena2008) 於 2018-12-21 16:33 回覆: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Queena Hu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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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7 16:49






Queena Hu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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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25 16:29

000
2017/09/27 12:55

請問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是否有侵權行為能力?應否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28條定有明文。前開規定得類推適用於無權利能力社團或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使該團體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而民法侵權行為之成立,必須符合行為人有侵權行為能力,有故意或過失之不法侵權行為,侵害他人權利,致被害人受有損害,且侵權行為與被害人之損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侵權行為人須有責任能力之要件,始足當之。

Queena Hu(queena2008) 於 2017-09-27 13:19 回覆:

住戶可否提告管委會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訴?

管委會失職鑿住戶的損失,可請求損害賠償,至於是否構成犯罪,亦需相關證據資料證明其有犯罪之行為。

實務近來變更見解,認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 條第 9 款、第 10 條第2 項前段、第 36 條第 2 款等規定,管理委員會乃指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若干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是管理委員會與各該區分所有權人之間,就社區住戶規約規定之事項暨共用部分修繕、管理、維護等庶務管理,自係存在概括委任之法律關係,故如管理委員會就社區住戶規約規定之事項暨共用部分修繕、管理、維護等庶務管理有所疏失而造成區分所有權人權利損害,區分所有權人自得依民法第544條之規定向管理委員會請求損害賠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98 年度重上字第 17 號判決參照)。


Queena Hu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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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19 11:00

狗便太臭!提告擾鄰 飼主判賠15萬

永和秀朗路的這棟五樓公寓,三樓住戶和二樓住戶走法院撕破臉,都是因為這隻8歲名叫「茶壺」的狼犬,牠在二樓陽台,只要看到陌生人,「茶壺」警覺性吼叫,飼主不是因為叫聲被告,而是狗的排泄物,臭到樓上。三樓住戶顏先生:「臭味都飄進家裡,我們受不了,窗戶都要關起來,因為臭味,人都生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