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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客車附載幼童安全乘坐實施及宣導辦法
2011/10/07 13:54:33瀏覽466|回應0|推薦0

★不可由家長抱著幼童,以免發生事故時無法提供保護
★兒童應坐後座,座位不要搭配安全氣囊
★應依規定扣好安全帶
★4歲以下幼童應使用安全座椅
★應確實將安全座椅與汽車座椅連接穩固
★安全座椅須夠高,讓他車可看見車內有孩童
★安全氣囊四周不可放置物品,避免爆開瞬間彈開傷人
★開啟兒童安全鎖,避免誤拉車門摔出車外

小型車附載幼童安全乘坐實施及宣導辦法 【公布日期】100.07.30 【公布機關】交通部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093B000041號令修正發布第2、4條條文(名稱:小客車附載幼童安全乘坐實施及宣導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小型車:指自用或租賃小客車及小客貨兩用車。(不包括營業小客車及救護車)
二、幼童:指年齡在四歲以下,且體重在十八公斤以下之兒童。
三、安全椅:指國家標準(CNS)11497汽車用兒童保護裝置中所稱之嬰兒用臥床及幼童用座椅。

第4條 小型車附載幼童行駛於道路時,應將幼童依下列規定方式安置於安全椅:
一、年齡在一歲以下或體重未達十公斤者,應安置於車輛後座之嬰兒用臥床或後向幼童用座椅,予以束縛或定位。
二、年齡逾一歲至四歲以下且體重在十公斤以上至十八公斤以下者,應坐於車輛後座之幼童用座椅,予以束縛或定位。
三、每一安全椅以乘坐一位幼童為限,並應依安全椅產品檢附之說明書所示方式,確實將安全椅與汽車座椅連接穩固。
   第一項幼童安全椅使用規定,如因幼童體型特殊顯無法依規定使用者,得用適當之安全椅。
  年齡逾四歲至十二歲以下或體重逾十八公斤至三十六公斤以下之兒童,應坐於車輛後座並依汽車駕駛人及乘客繫安全帶實施及宣導辦法規定使用安全帶。

( 休閒生活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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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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