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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臺中啟聖進化路大樓 〈住戶規約〉附件一~附件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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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啟聖進化路大樓 〈住戶規約〉附件一~附件七

附件:附件一   規約標的物件登錄表、圖說

附件二   停車場管理辦法

附件三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出席委託書

附件四   啟聖進化路大樓管理委員會組織章程

附件五   管理委員會會議出席委託書

附件六   啟聖大樓公共基金與管理費催繳處理程序

附件七   管理費用請購與核決權限

 

 附件一:規約標的物件登錄表、圖說(共三項)

物件名稱

啟聖進化路大樓

 

RC造、地上13層、地下2層、屋頂突出物1層。

《鋼筋混凝土造》2棟。

總樓地板面積14751.78平方公尺

建號:北區錦村段12903-000

專有部分

專有部分共計88個獨立使用單元。

總樓地板面積14751.78平方公尺

附屬設施

停車場設施、機踏車停放處、垃圾堆積處、外燈設備、植樹等之建物附屬設施。

 

土地座落

地段地號:北區錦村段207地號1筆。

門牌地址:北區進化路57032棟。

面  積

基地面積:3078.00平方公尺

建築面積:868.0平方公尺

權利關係

標記區1樓門廳部分為共用部分。

標記區88部分為約定專用部分。

標記區        部分為約定共用部分。

使用執照或建造執照文號

82中工建使字第2377

地籍謄本:

 

鑑定標的物圖片示意圖:

附件二啟聖進化路大樓〈地下室停車場使用及管理辦法〉

一、目的:為維護本大樓停車場之秩序及各區分所有權人之權益,特訂定本辦法。

二、辦法:

()範圍:本停車場由各區分所有權人(或租、借用者)依其責任範圍專用使用。

()目的:本停車場之空間為法定防空避難場所,平時供汽車停車使用。

()管理:

1.出入車輛自行使用遙控器進、出。

2.每一停車位限購1個遙控器。

3.停車場內勿清洗車輛。

4.區分所有權人(或租、借用者、限本社區住戶),應妥善管理自己責任範圍,不得向管理委員會或管理人員等請求車輛之事故、毀損、失竊或其他人身事故之損害賠償

5.停車格上方之燈照,駕駛人或使用者於使用後離開現場時,應立即關燈,以節約住戶共同分攤之公共電費

()遵守事項:

1.出入口、斜坡路、停車場內必須減速慢行

2.汽車停放自己停車格內,停車格外之公共用地亦不得停放汽車、機車、腳踏車或擺放其他物品。

3.合法租用他人車位者,合理使用該車位之遙控器。
4.
離開時,確認門窗、鎖是否關妥,以防失竊、損傷等。

5.進、出停車場應開大燈,減速慢行。

6.紅燈亮時應先讓出場車先行,待綠燈亮時,再行進入停車場。

7.停車場禁止放置其他物品,如有遺失,恕不負責

8.禁止吸菸,車內之煙蒂、火柴請確認完成熄滅,以避免造成災害。

9.不得攜帶或搭載危險物品、易燃物等,進入停車場停放或貯存。

三、罰則:

()初次違規者開單告發。

()再犯者,照相公佈其樓層、姓名、車輛。

()屢勸不聽者,自願放棄先訴抗辯權,不得異議。

四、事項:

()本辦法經管理委員會核准後公佈實施。

()盡事宜管理委員會得隨時修正之。

附件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出席委託書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出席委託書

 

 

 

 

 

致啟聖進化路大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有關本公寓大廈預定於                

舉行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本人謹委託      先生(女士)

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並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行使各項

本人應有之權利。

 

 

 

 

 

區分所有權標的物標示(門牌地址):             

 

 

 

 

 

委託人(區分所有權人) 姓名:       (簽章)

 

 

 

 

 

代理人         姓名:       (簽章)

 

 

 

 

 

代理人住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附件四啟聖進化路大樓管理委員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據

啟聖進化路大樓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基於啟聖進化路大樓(以下簡稱本大樓)全體住(業)戶之需要,由住(業)戶代表共同組織本會,為本大樓管理單位之督導機構。

第二條  宗旨

本會以維護本大樓財產及人員之安全、鄰居情感之交流、環境衛生之保持、緊急災變之處理為宗旨,並負責協調、審議及監督管理服務中心或受委託管理機構之工作。

第三條  本會會址

台中市北區錦洲里進化路5703號。

第二章  職掌

第四條  本會職掌規定如下:

一、決策執行本大樓公共事務。

二、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並報告會務。

三、管理、點收、維護、保管各項公共設施。

四、促進住戶間友誼、排解糾紛及急難救助。

五、各類工作人員(管理員、清潔工及其他必要人員)之聘僱、監督、考核及解聘。

六、社區管理規章之制定及修正。

七、議決並執行本會決議事項。

八、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案。

九、提報年度經費預算、決算

十、對內服務住戶、推行公益事業、對外代表住戶爭取公眾權益。

十一、年度工作計劃之釐訂、經費預算之擬定、收取、運用及審查

第三章  組織

第五條  組織之產生

一、本會之成立與委員之產生,係由本大樓各住(業)戶推舉代表而組成。未能參加者,視同放棄權利,對本會委員之選舉及議事之結果,不得有任何異議。

二、組織之任期:當年十二月至翌年十一月止為一屆一年。

第六條  委員席次與任期

本會設委員五席、候補委員四席,由全體住(業)戶(包括區分所有權人、承租人、借用人在內,但每一『區分所有』單位以一人行使選舉及表決權為限)。

由不分區選舉方式產生,其任期一年。主任委員、財務委員、監察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

第七條  本會管理委員當選後,由管理委員會公告周知,並發給聘書。管理委員辭職經管委會同意後生效。

第八條  職務委員之產生與資格

本會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財務委員、監察委員、及公關事務委員一名,由管委會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而選任之,其任期與委員之任期相同。

委員中之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監察委員、財務委員應以區分所有權人(包含配偶)及直系血親擔任之,其他委員得以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為之。

主任委員由委員推選或自薦,過半數委員同意擔任之。

其他職務委員由主任委員推任或委員自薦,過半數委員同意擔任之。

第九條  委員出缺及改選

委員因產權轉移或不居住本大樓者,得由住戶大會另行推選之。職務委員如有辭職或出缺時由候補委員依次遞補,缺額達三分之一時,應召開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補選之。主任委員出缺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委及副主委出缺由監委代理,其代理期限不超過三十日。

第十條  委員之權利義務

委員於任職時要利益迴避。

委員有出席會議之責任義務,如有急事無法分身,可請假,授權其配偶或候補委員代為行使職務。

第十一條  空戶之投票權行使辦法

空戶需所有權本人出席參加投票,不得委託他人代為行使投票或表決,否則視同放棄。

第十二條  組織職權架構圖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管理委員會(5人)

 

 

 

 

 

 

 

 

 

 

 

 

 

 

 

 

主任委員(1人)

 

 

 

 

 

 

 

 

 

 

監察委員(1人)

 

 

 

 

 

 

 

 

 

 

 

副主任委員(1人)

 

 

 

 

 

 

 

 

 

 

 

 

 

 

 

 

 

 

 

 

 

 

財務委員
1人)

 

 

 

 

公關事務委員
1人)

 

 

 

 

 

 

 

 

 

 

 

 

 

 

 

 

 

 

 

 

 

管理服務中心或管理公司

 

 

第十三條  職務委員職責

一、主任委員1

()代表管委會召集、主持會議。

()規劃、協調事務。

()會議與會務之折衷、仲裁與決斷。

()與委員、廠商商定事務、簽立契約。

()監督管理人事行政執行事務。

()財務審核用印。

()對外文書、財管支用使用保管大、小印。

()大樓內外公關大小事務。

解釋:對表決事務之最後仲裁權。(委員會議中表達看法有不同時,無法尋得共識下,進行表決(主委先不介入),當票數相同時,始由主委對事務認知判斷客觀表示贊同哪一方。

二、副主任委員1

()代理及襄助主任委員。

()感應扣、遙控器之保管處理登記與管制﹝設定、取消及補換發﹞

()保管重要文件、文櫃鑰匙。

()財物購買.工程修繕之訪價議價與審查。

三、財務委員1

財管支控、取款用印、定存單存取用印、財務報表審核用印。

四、監察委員1

()監督考核稽查人事財務行政事項、保管定存單簿、財務報表審核用印。

()公共工程發包、施作及大型購買物品之監收及審核

五、公關事務委員1

()管理、推行、督促管理公司人員之督導考核。

()大樓安全.環境.事務.設備等管理工作。

()負責本大樓有關公共關係之接洽事宜。

()各項聯誼及文化活動之規劃及推行。

()鄰居間衝突及糾紛之居中協調。

()會議各項事務籌備、協調各委員推行之工作。

第十四條  委員職給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財務委員、監察委員、公關事務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五條  會議召開

本會每月召開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主持之,惟遇臨時之重大事件發生,主任委員得視實際需要召集臨時委員會議,惟須經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同意為之。各住(業)戶均可列席委員會陳述意見,但無表決權。

第十六條  決議及改選

委員會議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本會之議事,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通過,七日內通告各住戶後公佈施行。如有住(業)戶對該決議有異議,得以五分之一以上『區分所有』單位(區分所有權人、承租人或借用人)之連署提出異議,請求撒銷或變更,本會如有不接受,應召集住(業)戶臨時大會提請表決。

第十七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開

本會每年應召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一次,進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及下屆委員之改選事宜。

第十八條  假決議作成

委員會議召開,出席委員未達二分之一時,視為座談會,其會議內容須經其他委員之追認,方具實效

第十九條  候補委員參與會議

候補委員出席委員會議,有發言權但無表決權。

第二十條  評估考核管理公司及所有協力廠商、服務人員之優劣與適任性。

一、每月會議。

二、每年1011月份與12月份、翌年1月份(前二月評議一年來之優劣、後二月評估續約與否)。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疑義處理

本章程所列各條款內容,如有不明確者,悉由本會解釋之。

  第二十二條  修正

本章程經本會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同意得擬定修正案,提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後實施。

  第二十三條  施行

本章程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後,由管委會公佈實施,修訂時亦同。

附件五:管理委員會會議 出席委託書

 

 

 

管理委員會會議 出席委託書

 

 

 

 

 

致啟聖進化路大樓管理委員會會議

 

 

 

 

 

    有關本公寓大廈預定於               

舉行之管理委員會會議,本人謹委託       先生(女士)

出席管理委員會會議,並於管理委員會會議中行使各項本

人應有之權利。

 

 

 

 

 

區分所有權標的物標示(門牌地址):               

 

 

 

 

 

委託人(管理委員)     姓名:        (簽章)

 

 

 

 

 

代理人(管理委員)     姓名:        (簽章)

 

 

 

 

 

代理人住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六:啟聖大樓公共基金與管理費催繳處理程序

 

附件七:管理費用請購與核決權限

啟聖進化路大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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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5

 

 

 

 

 

 

 

項次

核決權限金額範圍

管委會

主委

委員

管理員

1

金額在100()以下

 

 

 

2

金額在1,000()以下

 

 

 

3

金額在5,000()以下

 

 

 

4

金額在5,001()20,000

 

 

 


(1)

物品請購依核決權限辦理,並會簽財委、監委、主委。

(2)

所有採購均需附上發票、收據或領據等等憑證方可核銷。

(3)

急件,先電話聯繫徵求同意,請購單候補;工程類改填「工作聯絡單」並附報價單說明。

主任委員:

監察委員:

財務委員:

管理室:

 

( 在地生活中彰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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