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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04 14:30:22瀏覽630|回應0|推薦0 | |||||||||||||||||||||||||||||||||||||||||||||||||||||||||||||||||||||||||||||||||||||||||||||||||||||||||||||||||||||||||||||||||||||||||||||||||||||||||||||||||||||||||||||||||||||||||||||||||||||||||||||||||||||||||||||||||||||||||||||||||||||||||||||||||||||||||||||||||||||||||||||||||||||||||||||||||||||||||||||||||||||||||||||||||||||||||||||||||||||||||||||||||||||||||||||||||||||||||||||||||||||||||||||||||||||||||||||||||||||||||||||||||||||||||||||||||||||||
臺中啟聖進化路大樓 〈住戶規約〉附件一~附件七 附件:附件一 規約標的物件登錄表、圖說 附件二 停車場管理辦法 附件三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出席委託書 附件四 啟聖進化路大樓管理委員會組織章程 附件五 管理委員會會議出席委託書 附件六 啟聖大樓公共基金與管理費催繳處理程序 附件七 管理費用請購與核決權限 附件一:規約標的物件登錄表、圖說(共三項)
地籍謄本:
鑑定標的物圖片示意圖: 附件二:啟聖進化路大樓〈地下室停車場使用及管理辦法〉 一、目的:為維護本大樓停車場之秩序及各區分所有權人之權益,特訂定本辦法。 二、辦法: (一)範圍:本停車場由各區分所有權人(或租、借用者)依其責任範圍專用使用。 (二)目的:本停車場之空間為法定防空避難場所,平時供汽車停車使用。 (三)管理: 1.出入車輛自行使用遙控器進、出。 2.每一停車位限購1個遙控器。 3.停車場內勿清洗車輛。 4.區分所有權人(或租、借用者、限本社區住戶),應妥善管理自己責任範圍,不得向管理委員會或管理人員等請求車輛之事故、毀損、失竊或其他人身事故之損害賠償。 5.停車格上方之燈照,駕駛人或使用者於使用後離開現場時,應立即關燈,以節約住戶共同分攤之公共電費 。 (四)遵守事項: 1.出入口、斜坡路、停車場內必須減速慢行。 2.汽車停放自己停車格內,停車格外之公共用地亦不得停放汽車、機車、腳踏車或擺放其他物品。 3.合法租用他人車位者,合理使用該車位之遙控器。 5.進、出停車場應開大燈,減速慢行。 6.紅燈亮時應先讓出場車先行,待綠燈亮時,再行進入停車場。 7.停車場禁止放置其他物品,如有遺失,恕不負責。 8.禁止吸菸,車內之煙蒂、火柴請確認完成熄滅,以避免造成災害。 9.不得攜帶或搭載危險物品、易燃物等,進入停車場停放或貯存。 三、罰則: (一)初次違規者開單告發。 (二)再犯者,照相公佈其樓層、姓名、車輛。 (三)屢勸不聽者,自願放棄先訴抗辯權,不得異議。 四、事項: (一)本辦法經管理委員會核准後公佈實施。 (二)盡事宜管理委員會得隨時修正之。 附件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出席委託書
附件四:啟聖進化路大樓管理委員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據 啟聖進化路大樓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基於啟聖進化路大樓(以下簡稱本大樓)全體住(業)戶之需要,由住(業)戶代表共同組織本會,為本大樓管理單位之督導機構。 第二條 宗旨 本會以維護本大樓財產及人員之安全、鄰居情感之交流、環境衛生之保持、緊急災變之處理為宗旨,並負責協調、審議及監督管理服務中心或受委託管理機構之工作。 第三條 本會會址 台中市北區錦洲里進化路570巷3號。 第二章 職掌 第四條 本會職掌規定如下: 一、決策執行本大樓公共事務。 二、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並報告會務。 三、管理、點收、維護、保管各項公共設施。 四、促進住戶間友誼、排解糾紛及急難救助。 五、各類工作人員(管理員、清潔工及其他必要人員)之聘僱、監督、考核及解聘。 六、社區管理規章之制定及修正。 七、議決並執行本會決議事項。 八、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案。 九、提報年度經費預算、決算。 十、對內服務住戶、推行公益事業、對外代表住戶爭取公眾權益。 十一、年度工作計劃之釐訂、經費預算之擬定、收取、運用及審查。 第三章 組織 第五條 組織之產生 一、本會之成立與委員之產生,係由本大樓各住(業)戶推舉代表而組成。未能參加者,視同放棄權利,對本會委員之選舉及議事之結果,不得有任何異議。 二、組織之任期:當年十二月至翌年十一月止為一屆一年。 第六條 委員席次與任期 本會設委員五席、候補委員四席,由全體住(業)戶(包括區分所有權人、承租人、借用人在內,但每一『區分所有』單位以一人行使選舉及表決權為限)。 由不分區選舉方式產生,其任期一年。主任委員、財務委員、監察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 第七條 本會管理委員當選後,由管理委員會公告周知,並發給聘書。管理委員辭職經管委會同意後生效。 第八條 職務委員之產生與資格 本會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財務委員、監察委員、及公關事務委員一名,由管委會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而選任之,其任期與委員之任期相同。 委員中之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監察委員、財務委員應以區分所有權人(包含配偶)及直系血親擔任之,其他委員得以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為之。 主任委員由委員推選或自薦,過半數委員同意擔任之。 其他職務委員由主任委員推任或委員自薦,過半數委員同意擔任之。 第九條 委員出缺及改選 委員因產權轉移或不居住本大樓者,得由住戶大會另行推選之。職務委員如有辭職或出缺時由候補委員依次遞補,缺額達三分之一時,應召開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補選之。主任委員出缺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委及副主委出缺由監委代理,其代理期限不超過三十日。 第十條 委員之權利義務 委員於任職時要利益迴避。 委員有出席會議之責任義務,如有急事無法分身,可請假,授權其配偶或候補委員代為行使職務。 第十一條 空戶之投票權行使辦法 空戶需所有權本人出席參加投票,不得委託他人代為行使投票或表決,否則視同放棄。 第十二條 組織職權架構圖
第十三條 職務委員職責 一、主任委員1人 (一)代表管委會召集、主持會議。 (二)規劃、協調事務。 (三)會議與會務之折衷、仲裁與決斷。 (四)與委員、廠商商定事務、簽立契約。 (五)監督管理人事行政執行事務。 (六)財務審核用印。 (七)對外文書、財管支用使用保管大、小印。 (八)大樓內外公關大小事務。 解釋:對表決事務之最後仲裁權。(委員會議中表達看法有不同時,無法尋得共識下,進行表決(主委先不介入),當票數相同時,始由主委對事務認知判斷客觀表示贊同哪一方。 二、副主任委員1人 (一)代理及襄助主任委員。 (二)感應扣、遙控器之保管處理登記與管制﹝設定、取消及補換發﹞。 (三)保管重要文件、文櫃鑰匙。 (四)財物購買.工程修繕之訪價、議價與審查。 三、財務委員1人 財管支控、取款用印、定存單存取用印、財務報表審核用印。 四、監察委員1人 (一)監督考核稽查人事財務行政事項、保管定存單簿、財務報表審核用印。 (二)公共工程發包、施作及大型購買物品之監收及審核。 五、公關事務委員1人 (一)管理、推行、督促管理公司人員之督導考核。 (二)大樓安全.環境.事務.設備等管理工作。 (三)負責本大樓有關公共關係之接洽事宜。 (四)各項聯誼及文化活動之規劃及推行。 (五)鄰居間衝突及糾紛之居中協調。 (六)會議各項事務籌備、協調各委員推行之工作。 第十四條 委員職給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財務委員、監察委員、公關事務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五條 會議召開 本會每月召開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主持之,惟遇臨時之重大事件發生,主任委員得視實際需要召集臨時委員會議,惟須經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同意為之。各住(業)戶均可列席委員會陳述意見,但無表決權。 第十六條 決議及改選 委員會議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本會之議事,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通過,七日內通告各住戶後公佈施行。如有住(業)戶對該決議有異議,得以五分之一以上『區分所有』單位(區分所有權人、承租人或借用人)之連署提出異議,請求撒銷或變更,本會如有不接受,應召集住(業)戶臨時大會提請表決。 第十七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開 本會每年應召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一次,進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及下屆委員之改選事宜。 第十八條 假決議作成 委員會議召開,出席委員未達二分之一時,視為座談會,其會議內容須經其他委員之追認,方具實效。 第十九條 候補委員參與會議 候補委員出席委員會議,有發言權但無表決權。 第二十條 評估考核管理公司及所有協力廠商、服務人員之優劣與適任性。 一、每月會議。 二、每年10、11月份與12月份、翌年1月份(前二月評議一年來之優劣、後二月評估續約與否)。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疑義處理 本章程所列各條款內容,如有不明確者,悉由本會解釋之。 第二十二條 修正 本章程經本會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同意得擬定修正案,提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後實施。 第二十三條 施行 本章程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後,由管委會公佈實施,修訂時亦同。 附件五:管理委員會會議 出席委託書
附件六:啟聖大樓公共基金與管理費催繳處理程序
附件七:管理費用請購與核決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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