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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06 14:41:51瀏覽26|回應0|推薦0 | |
鉅亨網新聞中心第二條第2款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1)聲請人:Seoul Semiconductor Co., Ltd. 相對人:全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法院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3)文號:104年度仲許字第1號2.事實發生日:105/03/04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接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准予承認韓國商事仲裁院作成之15113-0007號仲裁判斷;該仲裁判斷內容為本公司應給付Seoul Semiconductor Co., Ltd.美金853仟元與衍生利息及仲裁費用。4.處理過程:雙方針對Seoul Semiconductor Co., Ltd.所主張本公司未付貨款發生爭議,循訴訟程序解決之。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已帳列本公司應付款項,對營運並無重大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將依法尋求救濟。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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