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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1/06 22:41:05瀏覽921|回應0|推薦1 | |
2008-01-06╱民眾日報╱第X17版╱南南新聞 高思博競選總部表示,該會所指的條文是去年3月通過的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一與第284條之一,當時是跨黨派的立委共同提案,包括尤清、郭林勇、沈智慧、徐國勇與吳秉睿,其中以高思博為主提案人,該案在立法院委員會與院會無異議三讀通過。 高思博總部也質疑,司法革新生命尊嚴維護協會興訟時,連哪一條條文都說不清楚,是否係競選對手陣營策動,任意興訟,製造選舉紛亂。 高思博總部說,之所以提出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一與第284條之一修正草案,是因為目前一審採當事人進行主義,還需進行交互詰問,一審法官人力有限,如果不分案件是否輕微均行合議審判,將嚴重排擠審理其他行通常程序案件的時程。 高思博總部說,因此在第二審仍維持覆審制的架構下,將屬輕微案件,一般而言案情亦較為單純之第376條第一款、第二款案件修正為可由法官獨任審判,而讓第一審法官對於該類案件可行獨任審判,其將更能投注心力在案情較為重大複雜案件的審判工作,對於司法資源將可作更合理、有效之分配。 高思博總部表示,雖然民國88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固達成除簡易案件外,第一審應採行合議審判的共識,惟該項共識係以訴訟結構的金字塔化為配套,將第二審、三審法官人力下放至一審。 但是因為相關二、三審法案尚未完成審查,所牽涉的問題與權益龐大,所以權宜之計便是將部分輕微犯罪的一審程序改為獨任制,待二、三審修法完成後,一審將修改回來為全面合議制。 本文章轉載自高思博部落格 http://youcute.com.tw/pospo/index.asp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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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