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法
第一條
為確保國家安全,維護社會安定,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第二條
人民集會、結社,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
前項集會、結社,另以法律定之。
第二條之一
人民不得為外國或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其他公務機構或其設立、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刺探、蒐集、交付或傳遞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書、消息或物品,或發展組織。
第三條至第五條省略。
第五條之一
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違反第二條之一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前二項之罪,其他法律有較重處罰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犯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自首者,得免除其刑;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
第六條至第十條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