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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天國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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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0 08:48
敬啟者:

追求國家統一是憲法增修條文前言的規定,具有規範最高效力,馬英九總統不統的政綱明顯牴觸乃因應民調為總統選舉勝選的權宜之計,但是馬總統不統政綱否能貫徹端視朝野政黨政治人物是否有反對的聲音與作為。

為什麼臺灣人民有不統的高民調結果?馬總統一直未探究其原因而向人民說明,未說明是馬總統的缺失,吾輩大膽揣測實因台灣人民對共產黨的恐懼,而恐懼乃因對中國大陸制度的不了解,而對岸制度的好壞又來自媒體的報導迫害人權的事例,例如陳光誠事件,這都是經過國際渲染後於台灣的報導,台灣民眾自有判斷的能力,因此會有不統的民調結果;其二原因,台灣位處東亞海域咽喉具有戰略優勢,中國統一會對他國利益產生影響,所以統一可能會有外國勢力干涉、干預移民台灣島民的生活基礎,這是台灣領導人需面對的壓力,因此不統。

然而中國大陸的現代化是在中國共產黨的建設中完成,反觀台灣的現代化是在中華民國憲法規範中完成,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的領導人皆已經作古,敵對狀態已經消逝,存留給後人的是典章制度的不同,後人在不同的典章制度中成長,而在全球化的趨勢中互相學習以補不足,互補不足是統一的基礎,行有餘力以學文,就歷朝歷代文人雅士總結其一生的代表作涵養其中。

台灣地小人稠四面環海,世代交替之際面臨的困境是保持島內的活力,國家統一的優點就是可以促進台灣島內的活力的泉源以與對岸進行政治協商,依此泉源促進活力以與對岸進行政治協商才是正常國家應有的思考模式,而當務之急乃台灣主體性的問題以確保中華民國的長存,台灣應與中國大陸進行國際合作洽談國際事務以消弭尋求典章制度的異同,如此方為正論,而台灣人受邀到聯合國演講,例如演講台灣有孫文學說權能區分的政府有能人民有權以保障人權符合聯合國憲章世界人權宣言,在中國大陸佈建眼線而中國統治的範圍由孫文學說權能區分的國民大會選舉的總統就不會長安不見使人愁,雖然在一中原則共識兩岸的特殊關係中但仍有處理國際事務的地球公民責任,例如有許多非政府組織積極的參與國際事務,所以需有志之士的實踐。

                   祝

                       健康平安

                                   蔡文魁律師敬上


访客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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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9 13:08
問候是春,關心是夏,願所有的朋友真心待你,溫柔是秋,浪漫是冬,願所有快樂跟隨你。

太平天國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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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9 13:05

現代三代同堂甚至四代同堂

有大老婆俱樂部

例如環保阿嬤當大老婆

叫兒子訓練小老婆妻子

去練漆彈以為可以通姦縱容或宥恕

然後小老婆社交名媛到處找人到汽車旅館玩漆彈

大老婆的先生阿公再板起臉孔提出告訴教訓子孫

這是最新的玩法


環保阿嬤金鳳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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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9 12:26

午安吉祥~周二舒心^^天冷防風寒,保暖添衣裳



環保阿嬤金鳳姨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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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7 14:01

唉呦 ~ 冷支支,這波是有感覺到冬天來了啦!哈哈…


雲大少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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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4 23:17

大雪後十五日,斗指子,為冬至。

冬日愉快!


太平天國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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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3 13:29

我跟您講我寫過很多文章報告

歸根究柢就中國時報法務室在主張著作權法的伯恩公約

不曉得伯恩公約的範圍限於文學與藝術

我寫的文章都非著作權法的標的

而是統治組織的工作

例如基因就有人類與非人類

人類的研究具倫理性如統治的優生學

具體講就墮胎的合法化

不要以為是李震山在清理門戶

李震山很挑

我與李震山逛他家崇德街附近通化街夜市講李震山有妻管嚴的故事笑話

李震山才來勾搭我一直匯錢給我要我做事情

我哥哥蔡耀義宜融瑞彬是有致心命自新命的毛病

我哥哥說我占著茅坑不拉屎

毛高文早就描述林彪與毛澤東的歷史

我是姜太公釣魚願者上鉤

所以是拉著我哥哥與我哥哥有約定侵門踏戶主張著作權法的伯恩公約

現在還在鬥我伯恩公約

是強將手下無弱兵而小兵立大功當千面人

您就看軍營能待多久而等唱笑傲江湖


濃情~文章“下方”點開播放器聽音樂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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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2 18:30

環保阿嬤金鳳姨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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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2 17:02
晚安氣溫下降冷冷的莫忘保暖~

太平天國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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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2 14:07

國家安全法

第一條

為確保國家安全,維護社會安定,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第二條

人民集會、結社,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

前項集會、結社,另以法律定之。

第二條之一

人民不得為外國或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其他公務機構或其設立、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刺探、蒐集、交付或傳遞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書、消息或物品,或發展組織。

第三條至第五條省略。

第五條之一

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違反第二條之一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前二項之罪,其他法律有較重處罰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犯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自首者,得免除其刑;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

第六條至第十條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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