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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權不等於審判權
2006/07/23 23:12:08瀏覽565|回應0|推薦1


以下重點是我閱讀2006年7月13日中時民意論譠張升星法官投書(文章名稱:起訴權不等於審判權)所整理出的重點
首先要明確介定檢察官和法官的角色分工與法定職掌


  • 檢察官負有摘姦發伏,「主動」偵查的責任(檢察官(prosecutor)則應歸類為行政權下的法律專業部門)

  • 法官則是不告不理,中立聽訟的「被動」角色(若從英美法三權分立的觀點來看,所謂的司法(judiciary)其實僅限於法院的
    範圍)。

  • 唯有嚴予區隔檢察體系和審判部門,才能明確畫分司法訴訟的責任歸屬。





  • 各具獨立審判權限的法院,輿論監督也應區別審級,而不應該泛稱「法院」(張升星法官的意指我國司法制度採三審制,法院分為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
    媒體批評監督時,應明確指明那一級法院,不應該泛稱「法院」)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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