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08/06/20 14:58:24瀏覽1300|回應1|推薦0 | |
6月17日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消保會)公布「國內醫療院所及藥局之藥袋標示查核結果」,中醫診所(84.31%)最嚴重,診所(62.67%)次之。 消保會依據病人姓名、病人性別、藥名、藥品劑量、藥品數量、藥品之用法、藥局/職業醫療機構名稱、藥局/職業醫療機構地點、調劑交付年、月、日、調劑者姓名、主要適應症、主要副作用(警語)與其他用藥指示計13項查核。 值得探討的是全台計抽查120家藥局,竟也有50.8%未確實標示,13項中以主要副作用(警語)占39.17%未標示最高,主要適應症(警語) 占37.5%次之。 消保會為保障就醫病患的權益,建請行政院衛生署應採取措施摘要如下: 1. 依96年3月21日新修正藥師法第19條第2款規定,藥師須於藥袋標示警語或副作用,如有違反,主管機關可依同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處藥師新臺幣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現行醫師法及醫療法實應比照前揭藥師法規定,增列醫師或醫療機構交付藥劑時,有於容器或包裝上標示警語或副作用之義務。 2. 現行「藥袋標示違規,以罰機構為原則」之實務作法,有必要重新檢討。目前醫院診所的藥師於交付藥劑時,若未於藥袋標示警語或副作用,原則上不加處罰;惟該等作法加上現行醫師法及醫療法未針對藥袋須標示警語或副作用之義務加以規範的現實情形,將造成新修正藥師法第19條第2款所欲規範之立法意旨落空。 3. 主要適應症及其他用藥指示應修法列為法定標示事項;並檢討藥袋所附藥單是否應將藥物之外觀加以標示說明,或直接將各別藥物分袋包裝。 4. 現行各縣市政府衛生局對中藥調劑者資格之認定歧異甚大,應予釐清,統一有關法令見解,避免各地執法落差。 參考資料: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新聞稿:「國內醫療院所及藥局之藥袋標示查核結果」http://www.cpc.gov.tw/ 延伸閱讀:藥袋標示各自表述,誰懂?http://www.taiwan-pharma.org.tw/weekly/1570/1570-3-1.htm 刊登於2008/6/23藥師週刊電子報第1577期。消保會查核:藥袋標示 逾半診所、藥局不合格。http://ys34485257.ncc.to/1577/1577-2-1.htm |
|
( 時事評論|教育文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