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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2 18:57:58瀏覽760|回應0|推薦0 | |
今天同學傳來一篇網文,敘述一個德國的判例:
兩德統一後,因翻越柏林牆而被射殺的東德青年格夫洛伊的家人起訴開槍士兵亨里奇,要求追究亨里奇的法律責任。在法庭上,亨里奇的辯護律師辯稱:亨里奇作為一名守牆士兵是在執行命令,作為一名軍人執行命令是天職,他別無選擇;如果要說是有罪,那罪也不在己。而旁聽席上的人們也多數接受了上述辯詞,從心理上默認了亨里奇是無罪的。 然而,法官賽德爾面色嚴峻、義正詞嚴地反駁道:作為一名軍人,當發現有人翻牆越境時,不執行上級命令(開槍)是有罪的;但是,你可以打不准,而打不准是無罪的。作為一個心智健全的人,你在舉槍瞄準自己的同胞時,有把槍口抬高一厘米的權利——而這也是你應主動承擔的良心義務。 賽德爾還說:在這個世界上,法律之外還有良知——當法律和良知發生衝突之時,良知才應該是最高的行為準則,因為“尊重生命”是一個放之四海而皆準的原則。 賽德爾的話在莊嚴的法庭上迴響,給人以深深的心靈震撼。旁聽席上,許多人的眼睛裡閃爍著淚花,有的人相擁而泣。亨里奇的眼睛裡也噙滿了淚水,胸口劇烈地起伏。他將目光投向格夫洛伊的家人,說了句“對不起,我錯了”,就低下了頭再也無力抬起。最終,他因蓄意射殺罪被判三年半徒刑,且不予假釋。 當履行職責成了一種罪惡,就會有一種東西比職責更值得遵守——那就是我們作為人類的良心。你有服從命令的義務,但你有打不准的權力。換言之,如果你是柏林牆邊持槍的士兵,看見有人翻牆,你的責任就是把槍口抬高一點;如果你是1960年獨自巡邏的民兵,看見有人逃荒,你的責任就是放他們一條生路;如果你是城管,看見小販四散奔逃,你的責任就是跑得比小販慢一點。 “把槍口抬高一厘米”閃耀著人性的光輝,成為文明國家的軍警在面對非刑事犯的同胞時,最高的思維底線和行為準則。 看完有些感想不吐不快: 1. 如果有罪也應是下達射殺的上級;如果要告就應一併告上級才合理。 2. 法官如一定認為有罪那就從上級先論處,執行者並不知自己有道德上的選擇。 3. 不要忘了那時是東西德敵對狀態,如果士兵每每執行命令時都先質疑命令是否合乎道德,那也不需打仗了。 4. 如以道德有虧為由而判有罪,那應把下達命令的上級一併論處才對,甚至應追朔至誰把東西德分治的?戰時凡殺過人的都是有罪的! 5. 即使那個法官非判士兵有罪,但不能判緩刑嗎?這和為什麼不把槍抬高一點的道理是一樣的呀? 6. 法官有權做道德審判嗎?道德和良知的標準該如何訂定? 事後只論執行人的罪,是矯情、是譁眾取寵!如果以一命償一命的原則,應該判終身監禁或20年以上才對,不是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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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雜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