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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4 21:08:59瀏覽122|回應0|推薦0 | |
怕談政治、避談政治者多半是鄉愿,說的好聽是明哲保身。
其實明哲保身是給身在政治圈中人保命時用的,一般生活在民主自由社會的庶民”沒理由“置身事外,否則“選舉”就失去意義了,沒有選舉又何來“民主”? 政治既是眾人之事,關切眾人之事是權利也是本份,為何怕談、避談? 民主社會相較於獨裁專制並沒有太多優勢,因為民主需要自由做後盾、民主需要法制為依歸、民主需要成熟、理性的人民。 獨裁不一定完全沒有自由,只是自由的限度往往由一個人或一小群人決定;獨裁也需法制才能統御,只是制定的法通常只用於”民“而不上大夫。 所以“體制”的好壞並不是關鍵,人類的演進最該追求的是法制,一個公平、一體適用的法制以及行之有效的法治;沒有法制和法治,如何奢談自由和民主? ”法“應明確、易遵守、易執行,儘量降低社會成本及納稅人負擔。 1. 廢除政黨政治,改為菁英政治,但可保有鬆散的政治組織,也就是可以有“黨”但不能有黨鞭、黨紀,否則和幫派何異? 2. 廢除連任制改為隔任可再選,並不限次(任)數。(http://classic-blog.udn.com/pier4all/126444312) 3. 廢除政務官制,政府以事務官為主體,包括軍、警、特。為考慮執政責任,總統或內閣總理得從原相關建制中選拔適當人選領導。 4. 提高國會議員資格門檻;地方建制以“里”為單位,廢除區長、鄉長、村長、鄰長。 5. 禁止在學生的參政權,並提高被選舉權的年齡。 6. 提高司法位階等同總統位階,均置於國會之下。公務員包括民選官觸犯民、刑法,加重1/2刑期;總統及司法人員則加重一倍。 7. 廢除假釋、廢除易科罰金;增設”杖刑“ 。 新加坡的鞭刑證明是有效的,雖被認為不人道,但讓我們明白: 犯人身體受痛才會有懲和戒的效果。而既被定為有罪,卻只是限制行動而已,對受害人及其家庭何其不公? a. 每天三杖、每"連續"三天抵刑一年,三天和另三天須間隔一週以上,犯人可自行選擇抵刑年數; b. 一年以下的本刑得以三杖抵消刑期;一年以上刑期者均需服至少三天杖刑,故本刑一年者可因三天的杖刑而出獄,兩年以下可以六天抵刑,依此類推;但十年以上只限折抵半數。杖刑以外的餘刑仍需服每天至少四小時的勞役;殘、病者可酌情豁免部分,但不得減刑。 杖刑比鞭刑人道些,但不痛不會記得也難保出獄後仍心存僥倖而再度犯案。 c. 除此,避免受刑人入獄有如休息,也沒理由犯了案反而增加納稅人負擔,所以杖刑以外的餘刑需服每天至少四小時的勞役;殘、病者可酌情豁免部分,但不得減刑。 d. 隨機殺人、恐攻恐襲、只要有三人死亡,不論動機或精神狀況均處唯一死刑;使人致殘處二十年以上至無期。 這類人死有餘辜,只要查明屬實,無需浪費社會資源、減少冗長的法庭程序。 e. 未成年犯案,其父母或監護人或教唆者代受其刑;教唆未成年者增加二分之一刑。 f. 台灣不准私人擁槍,故警察也無需配槍,但攻擊警察者處七年以上,致傷、致殘處二十年至無期;致死則無期至死刑。如此不但減少警民衝突,事實上也保護了警察安全,我相信百分之九十的衝突都是因雙方都有武器的對峙所導致,也因襲警的罪責太輕使公權力不彰。 g. 對擁槍歹徒則由有武器的特警執行勤務。 8. 學校禁止罷課;禁止"全工會"組織,但公民營事業體須強制設立員工組織及代表、事業體成立章程內須明訂員工福利細則。 a. 員工組織在全體50%以上同意時可選擇罷工,罷工通知得於書面送達管理層後24小時後開始,亦可和同業串聯,但不可跨行業、跨地區結盟罷工。如罷工超過一個月,公部門必須主動介入調解。 b. 罷工期間,資方得以不少於原薪資標準另聘臨時工以維持運轉,但不得開除罷工人員;罷工員工亦不得騷擾、侵犯臨時工權益。資方在罷工結束一年內不得啟用該批臨時工。 b. 公部門如調解失敗,得命資方以法定二~五倍資遣費資遣罷工員工結束事件,公部門應負擔1/3,並就罷工期間雙方違規事項裁罰,但資方因此得續聘該批臨時工。 9. 水、電、郵、石油、交通、央行公營外,其他一律轉為民營;每一行政縣市只能有且必須有大學一所。 10.一個國家不應容許人民流離失所、三餐不繼,行有餘力才可同時兼顧發展。是故: a. 個人名下不得有超過兩處房屋,但上市公司不在此限(因上市即代表全民得以共享),但均不得擁有建築物所在以外之土地,多餘土地均收歸國有,納入城市建設規劃後再釋出;處分不動產後再購入,須高於處分金額,否則多餘部分須課以重稅。 b. 興建國宅及公平稅賦(強制商家包括攤販使用統一發票)、強力輔導失業賦閒者再就業、適時適度增加公共建設以容納無業者、尤其要致力消除“廢青、啃老族”。 c. 如遇都市計劃徵用,以市價兩倍賠償強制執行、屋齡超過五十年者以一倍賠償、危屋不賠償徑行拆遷。古蹟、宮廟類得專案處理,但應以不影響計劃和歷史文化為原則。執行期間應一併安頓被拆遷戶。 d. 都市重劃或建設,在幾乎每個國家都是政治亂源,應由地方首長及不同的兩屆各50%以上地方議員簽字存檔後始可成案執行;跨行政區的重劃和建設計劃須由所有中央相關部會首長全數通過並簽字存檔交國會多數決。一旦成案繼任者不得翻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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