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年2月,高等法院於12日的黃世銘洩密判決與台北地檢署在13日的辜成允不起訴處分,正好揭發馬英九構陷陳水扁龍潭購地冤案的手法。首先,儘管北檢故意掩護馬,不去釐清,他在8月31日之前,是否頻頻打電話、下令前檢察總長黃世銘調查王金平關說案,高院仍然判決黃涉洩密等案,有期徒刑1年3個月定讞。高院的判決,就是認定,馬為教唆犯(見下表的教唆事實);下表還列出案發後、馬黃的自爆,不難窺知兩者密集通聯,次數多到馬也數不清的地步。
高院認定 |
2013年8月31日 |
馬英九將黃世銘報告之王金平關說案,洩密於江宜樺與羅智強 |
2013年8月31日 |
馬英九教唆黃世銘9月1日再來報告 |
2013年9月4日 |
馬英九教唆黃世銘要跟江宜樺報告王金平關說案 |
黃世銘自爆 |
2013年9月30日 |
馬英九在9月6日特偵組開完記者會後,又再打電話給他 |
馬英九自爆 |
2013年10月2日 |
1. 看到9月6日特偵組記者會報導,發現不是黃世銘親自開,再打電話要求黃對外說明。 2. 除證實原本外界已知的「8月31日及9月1日」兩次官邸會面外,之後還通了幾次電話,但次數「沒有算、不記得」。 |
以上為例,大家可以清楚地看到,馬英九如何「直接指揮」特偵組辦案及開記者會鍘王金平,特偵組成了馬鏟除政敵的東廠。我們更不禁恍然大悟,為何在2008年9月15日,陳雲南會突然率領特偵組所有檢察官,開記者會公開宣示,「扁案辦不好,就全體下台」?不就是馬下令的!
其次,北檢不起訴辜成允,即認定「龍潭購地案涉洗錢」之4億元,非「重大犯罪所得之不法利益」,不符洗錢法構成要件;台泥公司也表示,「當年辜成允僅單純的售地,與陳水扁無涉,且為個人理財行為,與台泥無關」。但先前特偵組卻與辜仲諒達成構陷陳水扁的「交換條件」,在起訴時、捏造「龍潭購地案的佣金,是由辜仲諒於2003年11月與陳水扁密會後決定,是由辜仲諒主導,辜成允執行。」辜仲諒與其律師在「龍潭冤案」定讞後,才在高院四度坦承,依特偵組指示、配合作偽證。
既然北檢認定辜成允拿出的4億元,非「重大犯罪所得之不法利益」,不符洗錢法構成要件,以不起訴處分,那麼陳水扁與吳淑珍在「龍潭案」與「龍潭案洗錢部份」被判重刑,豈不就是特偵組與各審判重刑法官們(見下表)所刻意製造出來的冤案?辜成允當初在各審的證詞,是否也是「交換條件」後、特偵組教唆下所做的偽證?
龍潭案 |
辜成允行賄4億元,陳水扁與吳淑珍收賄3億元(吳淑珍只承認收到2億元),其他共犯收賄1億元。 |
一審 |
2009年9月11日判決 |
97年金矚重訴字第1號 |
審判長:蔡守訓 |
陳水扁20年、罰金1.5億元;吳淑珍20年、罰金1.5億元。 |
二審 |
2010年6月11日判決 |
98年矚上重訴字第60號 |
審判長:鄧振球 |
陳水扁12年、罰金1.5億元;吳淑珍12年、罰金1.5億元。 |
三審定讞 |
2010年11月11日判決 |
99年台上字第7078號 |
審判長:謝俊雄 |
陳水扁有期徒刑11年、罰金1.5億元;吳淑珍有期徒刑11年、罰金1.5億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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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潭案洗錢部份 |
扁家取得辜成允3億元賄款,透過人頭帳戶洗錢至海外。 |
一審 |
2009年9月11日判決 |
97年金矚重訴字第1號 |
審判長:蔡守訓 |
未判刑。 |
二審 |
2010年6月11日判決 |
98年矚上重訴字第60號 |
審判長:鄧振球 |
未判刑。 |
最高法院 |
2010年11月11日 |
99年台上字第7078號 |
審判長:謝俊雄 |
發回更審。 |
更一審 |
2011年8月26日判決 |
99年矚上重更(一)字第3號 |
審判長:沈宜生 |
陳水扁2年、罰金3百萬元;吳淑珍2年、罰金3百萬元。 |
三審定讞 |
2012年7月26日判決 |
101年台上字第3895號 |
審判長:賴忠星 |
陳水扁有期徒刑2年、罰金3百萬元;吳淑珍有期徒刑2年、罰金3百萬元。 |
再者,馬英九不僅直接指揮特偵組辦「扁案」,2010年因為周占春法官以《憲法》、《憲法增修條文》及大法官解釋的「總統法定職權」,宣判二次金改案,陳水扁無罪,馬竟然進一步施壓法院法官,用莫須有的「實質影響力」,做出符合馬旨意的政治判決,給予重判。我們可以來看看當年11月馬對「扁案」的施壓紀錄:
2010年11月5日 |
台北地院周占春法官宣判二次金改案,阿扁無罪。 |
2010年11月7日 |
馬英九參加中國國民黨大台南市長候選人郭添財永康市競選後援會成立大會時指出,「司法當然要獨立,但不能孤立於社會,更不能悖離人民合理的期待。」 |
2010年11月9日 |
馬英九宴請司法首長時,提到二次金改案,扁家及企業負責人一審全判無罪,不符合社會期待,他說:「司法不能孤立於社會,更不能悖離人民對司法正義的合理期待」,他一定會與相關單位攜手,力推人民高度期待的法案早日通過。 |
2010年11月11日 |
最高法院將龍潭購地案三審定讞,陳水扁夫婦必須入監服刑。 |
備註 |
1. 雖然沒有證據可證明陳水扁知道收款的情事,但法院採信特偵組說法,認為陳水扁不會不知道吳淑珍有收受款項。 2. 法院並且自創「實質影響力」說,認定總統對竹科管理局選擇收購土地之決定有「影響力」。 |
最後,當法官不用「實質影響力」,判林益世借勢借端貪汙無罪,林還能拿回上千萬贓款,比較前述陳水扁遭受的待遇時,「法院是國民黨開的」絕不用質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