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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16 10:12:17瀏覽259|回應0|推薦0 | |
馬英九以「屬地主義」與「法庭便利」原則,「私下同意」讓中共「綁架」經肯亞法庭「無罪釋放」的23名與尚未審理的22名台灣人(共45名)至支那,既完全無視「無罪推定」原則,也違反兩邊既有的協議,事後還宣稱「中國具有管轄權」與「台灣對詐欺犯刑罰太輕」,為匪張目。首先,因為其中出現「一位泰國人被送回泰國」之唯一例外,讓習近平與馬「設局」蔡英文接受「兩岸同屬一中」及想造成的「通例」,完全破功。 其次,支那外交部發言人在「強行擄人」當天(4月12日)還「得意地」召開記者會,對肯亞政府長期以來,在國際事務中堅持「一個中國」的原則,表示「高度讚賞」;換來的,卻是國內「最新民意」、立法院「藍綠一致」的「兩國論」譴責聲明,強調「台灣應有的主權」。支那從今以後,只能面對自己製造出來、最怕應對的「一邊一國」。 再者,中共本來計劃依樣畫葫蘆,將在馬來西亞的53名台灣人詐欺疑犯,也「綁架」回支那,也因他們堅持「一中原則」而瓦解;因為馬來西亞政府將罪證只送「支那」,而人則送回台灣。台灣警方並無犯罪事證,可將已在馬來西亞法院「獲得無罪判決」的這些人送到台中地檢署;檢方則認為,既無犯罪事證,且這些人也非現行犯,不符合強制處分要件,目前無法偵辦,只能日後有證據後再約談。 而馬英九為配合中共的「政治目的」,指示羅瑩雪在今年2月16日法務部開會,不顧國家主權,犧牲台灣人權,在陸委會與外交部持反對意見之下,「自行」做出「屬地主義」與「法庭便利」原則之決議,早就該以「叛國罪」論處。 3月19日王丹即就「甘比亞與中共建交」事件提出警告,「台灣必亡於內奸」。如今「最大的匪諜」就在總統府裡,已因2月16日法務部這場會議而被揭發。我們不禁恍然大悟,習近平賴以威嚇台灣「地動山搖」的自信與籌碼,原來就在馬英九身上,根本不是支那想要張牙舞爪的霸權與日漸頹弱的經濟實力。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苗博雅/肯亞事件:不怕拳頭大的對手,就怕扯後腿的隊友 2016.4.15 肯亞案涉及跨國刑事案件,依照國際法管轄權理論,跨國犯罪事件有:犯罪地(包括行為地與結果地)、行為人國籍(主動屬人)、被害人國籍(被動屬人)、保護、普遍等五大管轄原則。 由於目前沒有國際條約規定國際刑事案件管轄權如何處理,犯罪行為、結果、國籍橫跨多 國的犯罪事件,牽涉到國際法、各國國內法、政經實力與國際情勢,經常是各執一詞、各 有理據,在法律論述面無法斷言絕對的勝敗。最後的管轄往往是透過各國政府基於國際慣例、各國之間的司法互助、引渡條約、個案協商等方式決定(註1)。 既然涉及協商,勝敗的關鍵因素就在於國力及政府的談判決心與能力。由於台灣的主權地位尚十分脆弱,與大部分國家都沒有司法互助協議,政府就個案逐一協商時,必須比其他國家有更強的談判能力,才能爭取有利條件,累積慣例保障海外國民的權利。 中說中有理、台說台有理 國際法刑事案件管轄權並沒有「排他性」,各國可各自主張,再透過協商、角力解決。以肯亞事件而言,「遣返」和「引渡」就可推導出不同的論述。 若為「遣返」,本案非「原機遣返」而是「驅逐出境」,按照國際慣例,台灣可主張應遣 返至國籍地。 若為「引渡」,台灣可主張「行為人國籍」要求引渡至台灣;若中國主張「犯罪結果地」及「被害人國籍」,台灣亦可爭取與肯亞及中國交換偵查資料,台灣檢察官依法展開偵查,釐清是否有台籍被害人、主嫌是否在台灣策劃犯罪,以對抗中國主張。 若遣返、引渡程序違背肯亞國內法或兩公約(肯亞為兩公約締約國)或非洲人權公約,亦可主張遣返或引渡程序違法。 再者,「有無管轄權」及「拘束人身自由是否合法」是兩層次的問題,肯亞此次在法院宣 判無罪後強行拘留台人,並運用強制力將其交付中國,無視我國外交部已取得肯亞法院核 發之人身保護令,引渡程序是否符合肯亞國內法及其簽訂的國際公約,不無疑問。 另外,國際法上有「酷刑、死刑不引渡及違反公平審判之不引渡原則」,若台灣對中國司 法審判的獨立性、公平性有所質疑,亦可主張肯亞引渡違反國際法。 中國有中國的主張,台灣也有台灣的理據,在法理上台灣並非無理取鬧。台灣政府的責任,就在於盡全力提出對台灣有利的主張,爭取對國民有利的條件。 不怕拳頭大的對手,就怕扯後腿的隊友 肯亞遣送台人至中國,暴露台灣極度弱勢的國際外交處境。 但令人民氣憤、心驚的,不是中國的蠻橫,而是政府的危機處理方式。套用馬英九總統最愛用的16字箴言,可謂:無力回天、自斷手腳、左支右絀、放話誤導。 從基本功「情資掌握及通報」顯然就出了問題。外交部自2014年底獲悉國人遭肯亞警方拘留後,只有陸委會、警政署得到通報,負責主管國際及兩岸司法互助的法務部竟然不在通報範圍內,直到2016年4月8日國人即將被遣送中國時才知情。 法律見解最重要的後勤補給隊友,竟然直到比賽即將落敗的時刻才加入隊伍,難怪造成無法阻止國民被遣送中國的極端不利處境。 外交部與陸委會在國際情勢極度弱勢之下,公開發言仍然措詞嚴厲,盡力爭取將國人遣送回國。法務部本應扮演涉外機關的法律後援部隊,盡力提出對台有利的法律理由,卻多次公開附和中國論調,大扯涉外機關後腿,讓台灣處於更不利的地位。同時又以媒體放話誤導國民,角色錯亂令人「歎為觀止」。 正值兩岸交涉協調之際,法務部國際及兩岸法律司第一時間竟帶頭公開推銷中國主張,表示因「屬地」及「便利法庭」,肯亞將台人遣送中國符合國際刑事訴訟管轄原則,令人詫異其到底是台灣的代表,還是中國政府的代表? 本案的事實尚未清楚調查,台灣的檢察官也未介入偵辦,怎能確定被害人全部都是中國籍?怎能確定犯罪結果只有在中國發生? 尚未看到中國官方提供的確切證據前,直接將2個重要論點拱手送給中國,未戰先降,實 屬不智。更有甚者,法務部竟以「不具名高層」的方式對外放話「千辛萬苦將這些詐欺犯 『護送』回台後,只能放人」,嚴重誤導國人。 錯誤見解「帶風向」為哪樁? 肯亞若將台人遣送回台,台灣檢警調機關可繼續偵查該案是否在台灣策劃、主嫌是否在台灣指揮,並進一步調查有無台籍被害人、是否將犯罪所得移轉回台灣。若上述答案有一者為是,檢察官仍可依法起訴詐欺、洗錢等罪名。 而台灣與中國間有司法互助協議,中國亦可循正當法律程序請求台灣協助偵查,台灣政府可對中國政府開出條件,在確保國人可受公平審判、人權保障,若有罪確定則引渡回台服刑等前提下,先將國民接返回國,再依正當法律程序移往中國受審。絕非「護送回台、只能放人」。 按照我國刑法,電信詐欺的刑度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依法不能易科罰金,而且依「一罪一罰」(騙一人、罰一次)最重可合併執行30年有期徒刑,已是僅次於無期徒刑、死刑的重刑。同時,我國刑法的「沒收」制度,亦可將詐騙所得全部收歸國有。 但法務部長羅瑩雪竟多次公開附和「我國法院判決不夠重甚至可易科罰金、我國對於電信詐欺的刑度不夠重、送到中國審判才能懲治」等說法,不僅為中國官方論述背書,更是以錯誤法律見解誤導國民,愧對法務部長職責,甚至與其律師身分皆不相稱! 而另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事件有一泰國籍人士與台人共同涉案,肯亞則是將其遣返泰國。 泰籍人士未被遣送中國,所彰顯的,即是中國對此案並無絕對排他性的管轄權,中國或許 基於外交或其他因素不願與泰國衝突。 若詳加研究該泰籍人士未被遣送中國的原因,很有可能就是我們破除中國「屬地主義」、「便利法庭」、「打擊犯罪優先」等論點的關鍵所在。 但法務部長羅瑩雪於立法院答詢時,卻輕佻兒戲地回應,「我們不知道為什麼他們把泰國 人送回泰國去,可能是因為他們沒有騙大陸人,因為他們只會講泰國話。」不但未掌握確 實情況、深入研究,反而想方設法為中國的論述擦脂抹粉。 未來中國政府面對外交部、陸委會的交涉要求,只需將台灣法務部官員的發言「複製貼上」讓中華民國「左右互搏」即可。 而對於類似的國際事件,中國官方更可聲稱台灣政府已承認中國的管轄權優先於台灣管轄權,官員自述台灣是詐騙天堂、多判處易科罰金等,讓肯亞事件成為「通例」。 為何按月領取稅金的官員在關鍵時刻竟不惜以錯誤法律見解成為中國的和聲天使?不知納稅人心中有無被詐騙的羞憤感? 世上沒有包贏的球賽,尤其台灣是國際弱隊,時常被中國強權霸凌。若政府有做到事前辛勤備戰、事中團結對外、事後認真檢討,相信國人不會苛責。 然而此事肯亞事件,投手群外交部和陸委會已經燃燒手臂(平日練球有沒有認真那是另外一回事),野手法務部竟然還在火車過山洞、傳球挖地瓜,甚至打擊時還像是故意揮空棒,也難怪國人無法接受。 雖然團結一致對外不一定會成功,但,有扯後腿的隊友,幾乎就註定敗局。 外交部、陸委會、法務部的應變不及、多頭馬車,讓台灣先天不良、後天又失調,而「一中原則」因肯亞、中國的裡應外合再下一城,更是在原已脆弱的國際空間上增添傷痕。 新政府的嚴峻挑戰:中國片面改變現狀 依照國際慣例,涉及多國管轄權競合的刑事案件,處置方式皆是由各國協商、交涉後共同決定。肯亞事件最使國際社會議論之處,是中國、肯亞竟可「無視亦有管轄權之台灣政府的強烈請求」逕自將人綁赴中國,簡直是中國阻撓台灣加入WHO時「誰理你們,早就給拒絕了」的翻版。 台灣被中國拒於國際組織門外時,國人一致憤怒;但肯亞事件中國政府與部分台灣官員聯手舉起「打擊犯罪」的大旗,竟成功誘使輿論失焦,忽略肯亞事件的本質是「自始拒絕台灣上國際司法交涉、互助的談判桌」,讓部分國人在不自覺中,竟容許中國打壓台灣的國際空間。 對等尊嚴的合作模式,應是台灣人遣送回台,中國人遣送回中,再依照台灣與中國之間的司法互助協議,協商決定如何偵查、審判。 2011年菲律賓事件後,台灣和中國已達成「各自接返己方人員」的協議。 但中國以肯亞案建立「阻止台灣加入引渡前談判,不分台灣、中國人,皆遣送回中,再由台灣向中國請求協商」,在「一個中國」的大旗下,隱約是欲將「涉台國際刑事案件內政 化」的策略。 面對中國片面改變現狀,推翻2011年的「東南亞互助模式」(註2),主張兩岸關係「維持現狀」的新政府,豈可不慎? 「強化主權」是強化追訴跨國犯罪力量的不二法門。台灣長期有眾多危害經濟秩序、掏空、五鬼搬運的白領經濟重罪犯優游海外,即是因為台灣的主權力量不夠,在談判桌上時常吃虧。而中國正是包庇最多台灣經濟重罪犯的國家。 若我們將打擊犯罪的希望寄託於中國的不正當法律程序,無異於與虎謀皮。未來其他國家若援用肯亞案模式,台灣的處境將從「國際協商常敗軍」淪落至「取消參賽資格」,欲引渡重罪犯回台皆須看中國臉色,打擊犯罪更加不易。中國此次嘗到甜頭,未來再度舉起打擊犯罪的旗幟,行打壓台灣國際空間之實,並進一步弱化台灣自主打擊跨國犯罪的力量,新政府與國人不可不慎。 肯亞事件所侵犯的,不只是被遣中者的基本人權,更傷害台灣原已脆弱的主權基礎和狹窄的國際空間。 中國政府對台灣向來寸土不讓、軟土深掘,未來類似事件勢必再次發生,即將就任的新政府,應於就任後嚴正向國際社會傳達台灣立場,駁斥部分官員錯誤發言,並以肯亞事件為借鏡,莫再重蹈多頭馬車、各自為政的覆轍。 【註釋】 註1:有論者主張,中華民國刑法第7條規定「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 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電信詐欺最輕本刑是1年 以上,境外電信詐欺不適用我國刑法,因此台灣無管轄權。 然而,「國際刑案管轄權」和「刑法效力範圍」是兩個不同問題。刑法7條處理的是後者,但前者是依照國際法決定。國際刑事案件管轄權是依照:領域、行為人國籍、被害人國籍、保護、普遍等五大原則決定。各國內國自行制定的內國法只能決定該國刑法適用範圍。 若以各國自行制定的刑法來決定國際案件管轄權歸屬,假設某國制定「全世界刑事案件皆適用本國刑法」,就能片面取得全球刑案的管轄權嗎?這顯然是十分荒謬的結果「國際刑案管轄權」和「刑法效力範圍」兩者不可混為一談。 註2:本文完成後,新聞披露馬來西亞亦發生原已預定依東南亞互助模式,將台人遣送回台,中國卻派遣專機向馬來西亞要求遣送台人至中國之事件。顯然中國有意複製肯亞模式 。 【轉錄連結】 http://ma19.moe/Xu51t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評台民意機構對台灣詐騙嫌疑犯遣返事件的聲明 2016-04-15 新華社記者 查文曄 近日,一批在境外對大陸民眾實施詐騙的台灣嫌疑人被抓獲。大陸有關部門查辦、懲治犯罪,維護兩岸同胞切身利益,於法有據,合乎情理,然而島內一些政客卻漠視法律、無視民瘼,藉機挑動兩岸對立,用心極其險惡。15日,由民進黨主導的台民意機構竟就此事件拋出所謂“聲明”,不但完全迴避事件的司法本質,文中更充斥濃重的“台獨”色彩。這是對詐騙案件受害人的再度傷害,亦是對一個中國原則的嚴重挑釁和對兩岸關係的嚴重破壞。 多年來,以台灣犯罪嫌疑人為骨幹的電信詐騙犯罪團伙屢屢作案,給兩岸同胞造成嚴重財產損失。統計顯示,每年約有逾百億元人民幣的電信詐騙犯罪贓款被騙子從大陸捲到台灣。受害者中,傾家蕩產者有之,自殺棄世者有之,堪稱血淚斑斑。而在島內,台灣同胞遭受電信詐騙的案件也時有發生,曾為十大民憤之首。可以説,此類犯罪是備受兩岸社會詬病的一大毒瘤,將罪犯繩之以法是兩岸廣大民眾的強烈要求。 正因為秉持着對兩岸民眾負責的態度,大陸有關部門持續重拳打擊此類犯罪,深得人心。而就此次抓獲相關犯罪嫌疑人而言,完全合法,因受害人均為大陸居民,按國際刑事訴訟法的屬地管轄原則,大陸方面當然擁有司法管轄權。對此,島內諸多法律界人士也持同樣看法,台灣網民也紛紛對大陸嚴厲查辦此類案件表達支持之意。 依法嚴懲犯罪,攸關民眾利益,是大是大非的問題。然而,以民進黨成員為代表的一些台灣政客根本不講黑白、對錯,對電信詐騙的危害視而不見,對受害者的痛苦充耳不聞,人性何其冷血,價值觀何其錯亂,可謂“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 有據可查,由於台灣對電信詐騙犯罪量刑輕,導致很多犯罪嫌疑人無法定罪或重罪輕判。2013年8月,大陸警方將抓獲的21名相關犯罪團伙頭目移交台灣警方,而這些人2015年又在境外繼續作案。民進黨政客們完全不檢討懲治犯罪不力,而要求大陸方面“立即放人”,甚至妄言要“制裁大陸”,真是何其可笑。 明眼人更一看便知,民進黨借其在台民意機構佔據多數,炮製所謂“聲明”,完全是出於政治目的。文中一再出現“中國當局”“中國官方”等字眼,充滿了赤裸裸的“兩國論”“台獨”論調。“聲明”一邊大肆宣揚“兩國論”,一邊又提出要“依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和過去慣例處理”。炮製者是既要搞“台獨”,又想佔有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成果。這種語無倫次的政治表演,又是何其卑劣。 對這種借司法案件之名、行“台獨”之實,藉機煽動兩岸對立的政治圖謀,兩岸同胞應予以高度警惕,堅決反對。當前,兩岸關係正處於敏感節點,我們要奉勸民進黨切莫“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 https://pfge-pfge.blogspot.com/2016/04/bye-bye.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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