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正好有問題想問律師,剛好發現您..想像您討教:我有朋友任大樓管理員,是在新店的某社區..他拿出[爽報]元月十四日當天的報紙指出,勞基法有規定:{企業在總統大選當天應給予員工公假去投票,而必須出勤者須付給當日薪資的兩倍!如果違反規定可以開罰.}
而他們所屬的那家保全公司不但沒有給他們公假,還口頭告知他們:{選舉當天社區各棟輪值管理員 可以給假兩小時去投票,但必須[補上兩小時的班,否則要扣薪資]}, 這豈不是完全違反勞委會規定並剝奪員工的選舉權益?!}所以他們有好幾位沒又去投票只有一位去投了票而很不甘願的補兩小時的假!
我相信台灣各地一定有許多公司行號在投票期間剝奪了員工投票的權益!而據說該保全公司非常狡猾,並未提出[明文通知],在我認為他們有企圖規避[罰責]之嫌.是應該還他們一個公道!?
事實上我有打電話到勞委會,經指引打到新北市勞工局聯繫到有關人員,兩個單位都說確實該公司違反規定可以請管理員從網路上擷取[抗議書]報請協調.但他們也提議由員工自行與公司溝通達成協議較好.這會是什麼考量呢?
不過在諮詢之間,我個人產生了一個疑問,選舉不過是兩個小時的事,除非戶籍地在其他城市鄉鎮,如果給員工一天的假有必要嗎?若必須補償一天薪資的兩倍對企業其實也真的負擔太重了吧?!何況如何防範有人拿了假不去投票呢?難怪企業會設法規避.
而保全業與一般公民營企業不同,都是採輪班制,不可能全部給公假吧?是否適用這樣的法律我覺得有待商榷.而如果任何公司行號的員工對公司違反勞基法有任何抗議,只要他們提出具體事實直接向勞委會相關單位反應,勞委會不應該[主動]偵查嗎?
這樣可以免去員工為顧及飯碗而不了了之的情況.
不知道您對此案有沒有什麼意見?或者可以就您的專業向勞委會問得更清楚.如果需要名單我再提供給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