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民政府未依法辦理設立,卻長期從事破壞社會秩序的政治性活動,已違反人民團體法。律師林憲同指出,台灣民政府是非法組織,處理台灣民政府則是非常明確的行政案件。馬政府時期對於台灣民政府不曾有過任何具體處理作為,如今蔡政府依然消極不作為,國人不禁要問:政府安在?
林憲同在今日出版的《中國時報》時論廣場為文表示,台灣民政府一再對外宣稱:他們是依據國際公法上的《戰爭法》暨受到美國二戰時期「軍政府」的承認與授權;他們是以二戰戰勝國地位而在台灣地區組織一個「脫離於中華民國主權與政府管轄的『台灣人民政府』」云云;以上宣傳作為是否也會構成《刑法》第二章第103條以下的外患罪?答案是:不能!因為刑法認為:「『不能犯』無罪」,其各種作為又不構成外患罪。
林憲同指出,雖然不能用刑法究辦台灣民政府,但台灣民政府未依法辦理設立卻從事各種政治性活動,確實已違反人民團體法,內政部應該立即採取的處理作為有三:一是政策性宣示台灣民政府是非法的政治性團體。二是依《人民團體法》第58條第1項第4款命令解散暨告知同法第61條第1項之刑責。三是飭命地方政府協同辦理解散之強制執行程序。
(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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