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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06 16:17:07瀏覽105|回應4|推薦1 | |
閱讀本文前請參考《多元成家懶人包》連結:http://billy3321.github.io/tapcpr/common.html
身邊案例一。 中學獨身女教師,退休後獨居,在天母擁有一間公寓,中產階級。老師將房間分租給女學生。 女學生背景複雜,父不詳,母親健在無收入,毒癮成性,當年未婚懷孕產下他,如今看到女兒也只會伸手要錢,即便是在學時期,每個月少說要拿三萬給母親。 最後是這位退休教師資助女學生完成學業,最後兩人情同母女,共住一屋簷下,學生出社會後將房東老師當成母親孝順。 這種情況,若哪天年邁老師在家出意外暴斃,情同女兒的孩子是無法進屋的,不是家屬,不能收屍,喪禮也無法以家屬身分答禮。因為他只是同居人,誰都不是。
身邊案例二。 住樓上的聽障老翁,早年喪子,媳婦守護著公公。媳婦後來遇上好對象,某家三男,想要再嫁,但放不下公公,公公覺得自己耽誤年輕人幸福,也知對象家族不滿,一度自殺。儘管對象本身表態不介意,公公這個身分對於媳婦另組家庭,確實尷尬,婚事僵持,卻各自都是善意。 這種情況,若能折衷以伴侶處理,三男家中可望平息些微詞,也能省去很多麻煩。
身邊案例三。 外省老兵在臺灣,當年只是個小兵,政府配給的房子僅三坪,另有父子女三人共同居住,父親因強姦罪入獄,長子十歲,幼女中度智能障礙,是個不排預算無法剪頭髮的家庭。這兩個孩子都是老兵照顧,同居已久,長子也稱為『阿公』。 但若老兵過世,他的遺產將回歸大陸遠房血親,因為現狀是『中華民國無其子似亦無家屬』,即使不管那少得可憐的遺產,軍人最重視國家法度,意旨憑證,讓相互扶持的孫子合法化,是畢生心願。
身邊案例四。 女同學,畢業後與另兩位同樣美術設計出身的女同學合住。正好遇上○七年金融風暴,三女共住五坪小雅房,整箱維力炸醬麵就是糧食。金融風暴好轉後,依然沒改變曾經共患難的情誼,後來其一離開成婚,剩下兩女。 兩女其一本身父母離異後各自成家,對愛情不熱衷,吃飯睡覺工作,幸好他熱愛自己的工作。 主角本身父母遺債三千多萬,體重破百,雖然很想把自己嫁出去……但,嗯。 這兩女有過共患難的情誼,已經有了『自家人』的認知,但若其一出了事故,到醫院會『現在是家屬探視時間,請迴避』。
看完以上,清楚多元成家想要保障的東西了嗎? 伴侶(未必是情侶)死了,甚至沒有權力拿到屬於兩人的財產,可能是合資買的房子,只不過登記在亡者的名下,也可能只是每晚一起坐在沙發上看的電視機。 甚至,喪禮不能出點主張,不是兄弟姊妹,不是親戚,連陪著走去火化都不行,更別說家屬答禮。
將心比心,換作是螢幕前的你,你願意嗎?
一個廢死才剛剛趨緩,最近沸沸揚揚的是民法九七二,口語話的說是『同性婚姻合法化』、『伴侶制』以及『家屬制』。以一個臺灣人來說,這是好現象,想想不是每個國度都有讓民眾質疑立法修法的環境,綜觀朋友們的臉書動態,支持反對都有,我想這絕對是我們身在福中的證明。
臺灣擁有許多資本,是歐美先進國家所沒有的,我們的種族多、外來移民多、宗教環境極其自由,最重要的,傳統中華文化的精隨有很大一部份在臺灣,這才是我們得以提出多元成家方案的重要資本;比起所謂的歐美先進國,我們更重倫理、長幼尊卑,我們走在路上即使是對沒有血緣的鄰居,也會尊稱叔伯阿姨嬸嬸,在職場也會分前輩後進,日常生活都是我們已從生活紮根,重視倫理的證明。
說白些就是:我認為不管藍營或綠營,都還不至於腦殘到以破壞人倫為基礎去立法,更白話些,我不認為多元成家會導致多P亂倫,即便真有人要關上門搞亂倫,也不必等法案通過,隨時都可以搞,天知地知他們知,沒有其他人知道,也妨礙不了一般人。
說起亂倫,怎麼不見在看《黃飛鴻與十三姨》時大人告訴身邊的小孩:這是亂倫!不對的,電視台應該禁播或者列為十八禁節目!說起一家人就會搞多P,怎麼不見劉關張三結義有斷袖之類的紀錄?怎麼不見民間因八字給孩子定的乾爹乾媽與孩子搞亂倫?
這種定義同於『猶太人一定如何如何,所以猶太人必須一個個排隊等槍斃』。 或許納粹的比方會讓你覺得很嚴重,但本質上是一樣的東西,一樣是歧視。『多元成家一定會亂倫多P』,聽起來就是歧視,跟『七年級生就是草莓族』、『臺灣女人各個崇洋媚外』,是一樣的歧視。
在我們一般人享有自己都沒有意識到的人權時,已經剝奪、甚至歧視這些少數人,而法律正是為了維持秩序、平衡社會、保障相對弱勢而存在,若只因『我們多數人不需要,因而不必立法保障,甚至反對』,那臺灣在民主進程上相對落後,當初又何必立法『保障傷殘人士』、『保障原住民』……等等。如果因為『那只是少數人需要,所以不必立法』,那麼這個世界永遠都不會有不同的聲音,與獨裁體制無異。
腹誹:就連動物都先保障瀕危的,幹嘛人不如畜生?(好吧這是題外話)
〈關於婚姻平權中,同性婚姻的議題〉 或許政治因素也有,想成為亞洲第一個同志婚姻合法化的國家,這不管,總歸是人類史上的進步,說是進步也挺汗顏的,同志存在幾千年了,現在才合法化?都不知道已經害死多少有情人:
*我又沒干涉同志,為什麼要特地合法化? 那為何異性情侶要結婚?異性情侶即便父母反對,不高興還能私奔,只要你成年,還能自己弄一張結婚證書,國家給予保障,有小三時你能站得住腳採取對策,可是同性情侶明明納一樣的稅,卻連結婚的權利都沒有。
*性病氾濫怎麼辦? 很多人認為同性性行為會導致性病,卻又不讓同志婚姻合法化,這就是自相矛盾。性病氾濫是因為沒有固定性伴侶,若有法制規範,固定性伴侶,性病即使產生也不至於氾濫,再者這屬於衛生範圍,不該歸立法院,而該歸行政院,應該加強宣導:請全程使用保險套……等等,司法不可能管到人的健康,如果性病要管,那是不是肺炎乳癌感冒流鼻水通通都該管?
也有聲音認為,『我同意同志婚姻,但反對伴侶制與家屬制,這三樣東西不該綁在一起說』。
〈伴侶制〉 首先,我們不能以『自己』為出發點。 我們每個人都只擁有自己的經驗,這些經驗形成主觀,凡主觀,便有其盲點,如果我們能夠走出自己的主觀經驗,盡可能設身處地去體諒、體會別人的感受與看法,如此,即便只是踏出一小步,也能成為一種進步,當然,光靠法律不能十全十美地做到,但只要先有個準則,哪怕只是一點點,也是走出一個主觀牢籠,如此不斷反覆跨越,一步一步,人民與法律互相督促進步,能成為社會與個人安定的基石。
不明白?那麼說現況。
延續剛剛的同性婚姻合法制,當然這不是一蹴可及的。比方,華人傳統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光是規定一夫一妻是無用的,民國初年納妾依然盛行,至今,王永慶的老婆們及其後嗣依然你爭我奪。 故,人們需要時間適應,為此律法先行,給予了伴侶制度的選項,即使同志雙方有心踏入婚姻,也能讓雙方長輩先緩緩,畢竟長輩還是比較不能接受同志婚姻,這是現實,此為其一。 其二,伴侶制度也適用於一般男女,舉凡門第不對等的、學歷不對等的、宗教不合、八字不對、剋妻剋夫……以及上述公公與媳婦的案例,雙方家族明知對象人品不差,但仍有微詞的,便可考慮伴侶制度,讓時間來接受對方,或就此維持伴侶制度。
說白了,人家情願相信算命先生說:你們倆八字犯沖,今生不得結婚,為此他們甘願維持伴侶制,做個折衷選擇,我們局外人也管不著。
身邊反對伴侶制的朋友,歸類以下幾種。
*少部分男性 畢竟臺灣屬於父系社會,現行婚姻制度保障男性多些。某些特別愛亂搞又死不放元配走人的男性,理所當然反對伴侶制,若是與元配當初選擇伴侶制,少了黃臉婆伺候,在外亂搞還要賠償,老婆不高興還能馬上走人,利益實在大不如傳統婚姻,至少傳統婚姻不會因為『丈夫只會打電動不賺錢、不顧家、也不照顧長輩,全家老小由一個女人扛』而讓元配判准離婚。 在傳統婚姻下,除非『相當嚴重的家暴』或『小三抓姦在床』才有可能判離,僅僅只是『有可能』。 伴侶制下,一切以感情為基礎,當感情不在了,女性自然沒必要再去奉養男性的雙親,而冷落自己的雙親,更沒必要捨棄跟隨自己二十多年的姓氏,由『○小姐』變成『X太太』。
*二是未婚的女性 這就不多說了,未婚女性即便與男友交往再久,很多問題都與已婚面臨的截然不同,曾經我也以為交往十年了,雙方家長也都同意了,結婚也就差不多是這麼一回事,顯然大錯特錯,雖然草的丈夫沒什麼不好,但不代表整家族都能認為你配得上他家的孩子,更不是所有的觀念都能達到圓滿溝通,需要智慧化解。 但,如果有人選擇不去蹚這渾水,『想結婚,而不是嫁入男方的家族』,僅適度盡媳婦義務但過多要求選擇逃離,我們不能怪他,不是嗎?畢竟現實情況下,男人可以永遠當兒子,與家族保有更多聯繫,為何女人不行?這就是不平等。
而伴侶制度,將婚姻回歸單純,個人,而非家族。
*三是不食人間煙火 由於從一切正常的家庭長大,在一切正常的環境生活,過著一切正常的人生,享有一切正常的待遇,不知道社會有另一面迫切需要幫助。不過這個多半還好,他們只是不知道,若知道別人的需要,其實也無礙於自己現行的婚姻與幸福生活,多半還能施捨一些同理心。 只是施捨,這連分享都不是。因為根本不對這些『一切正常』的人的人生造成傷害。
*四是已婚,但受傷太深 認為自己走過的路不值得後人再走,太坎坷太無奈。 但就像一個高職畢業的父親要孩子念高中考大學,不要念高職一樣,父親可以警告孩子走這條路會有意想不到的一連串麻煩,但站在國家的立場,必須給予這孩子高中、高職兩種選擇,與所有學子一樣,一視同仁。 所以,你可以告訴後輩,千萬要小心慎選對象、婚姻制如何如何、伴侶制如何如何……警告他可能發生什麼事,但站在國家的立場,必須一視同仁,給予所有境遇的人,與伴侶相守的機會。
*五是自身利益因此法案受損 這類人有別於第一類,反對法案情有可原,但,為何政府必須在意你的利益多些,而在意別人的利益少些?
〈家屬制〉與〈伴侶制〉 上述案例夠多了,其他例子不贅述,現在想來草雖然生活在『一切正常』的家庭,卻是身邊狀況不斷,夠寫好幾個社會短篇。
*家不是應該要有歸屬感嗎?如果我們家的成員可以隨意願增加或剔除,那份隨時變動的不安全感會造成更多恐慌,孩子在這樣的環境下,他們失去一份認同的安全感。 》》我愛我的家,我的爸媽,是因為他們疼愛我,指引我,照顧我,而我相對付出照顧他們,孝順他們,所以我有自信我們不會隨便離開這個家。並不是法律規定不能離家就不離,不然我媽篤信佛教,一天到晚想出家,我們也都贊成,但他就是放心不下無法前往。
是吧?沒人攔著他,法律也沒規定他不能出家,但他就是戀家。 家庭的凝聚力不是法律可以規範出來的,若家中有青少年離家出走……等等的問題,首要應該解決的是與子女溝通,瞭解為何他不再認同這個家,而不是期望法律規定之。
*這樣的法案也許方便了有心離開的人,但是對方呢?知道連法律都無法保障或挽回,不難逼出更激烈的手段。 》》如果與這類靠法律綁人而不思改變進取解決問題,甚至手段激烈的人持續相處,會幸福嗎? 當然人各有所選,至少它提供了另一種選擇,已婚的是沒辦法了,但未婚的,至少政府仁至義盡,給你多個選項,希望選擇婚姻的依然可以選擇婚姻,這點不會改變。而希望選擇伴侶制的,只要他們雙方願意,又有何不可?選擇伴侶制最後被拋棄,那只能怪自己當初選錯,怨不得別人,同理,選擇婚姻卻遇人不淑又無法離婚,也是自己選的,自己負責。
事實上,在鄰近的馬來西亞、香港,同樣是華人的地方,單方面申請離婚是可以直接走人的,即使對方不同意,期滿後(馬來西亞三年、香港兩年)離婚自動生效,再說了……有個兩、三年,即使想挽回另一半的心,也足夠緩衝表示些心意了。
家屬制也一樣,成員之一選擇離開,該解決的問題是『為何你不再認同這個家』的問題,而不是死綁著一個人,感情的凝聚力不是法律可以規範出來的。 法律本就以情為出發點,再以理法規範之,感情不再,怨偶朝夕相對,影響人的身心健康,個人擴及社會都不是好事。不過我們的伴侶制與家屬制,並非全以愛情這種含有獨佔欲的情感為基礎,是否真需要兩、三年緩衝,自然有待專家商榷。
如果真要政府做些什麼促進家族凝聚力,那就少把幾堂生活倫理課拿來考試,讓教育部多擔待些,說穿了,就算把自己的家務事丟給政府處理,也不是司法立法的範疇。
草常常在想,假如年紀大了後,沒錢住安養院又不想去叨擾孩子,是不是能三五個老人住在一起,沒事聊聊文章,說說當年,就像一家人一樣,當然這是在我的身體大致健康的前提下。
至少我是願意把朋友當成家人的人,儘管是現在站在反對方的朋友,我也希望把對方當成自家人,當然朋友可以不領情,那也沒辦法,每個人成長環境不同,想法各異,而我很清楚自己是怎樣的人,願意為沒有血緣的好友付出人生中的多少、願意為極少數甚至素昧平生的人發聲。
發這篇文章大概就是這樣的心態而已。 因為,這世界不會毀於作惡多端的人,而是毀於冷眼旁觀、選擇保持緘默的人。 形草 二○一三年十二月六日 凌晨於臺中自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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