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特支費」一半匯入私人帳戶,是依什麼法條或命令? 一:全國之法源、法條、或行政命令、翻遍所有資料、尚未有任何一條、可以將公款匯入私人帳戶之規定或辦法、若是撥入公款專用帳戶、倒是有此規定、 聽到有人稱將特支費的一半(不需單據)匯入私人帳戶,是依「台北市市庫集中支付作業程序」辦理。
台北市市庫集中支付作業程序依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臺北市政府(92)府財一字第0九二0一八八六七00號函修正 上述公函、並未有任何公款可以匯入私入帳戶之規定、除非是''''''薪資、獎金、津貼、以上各項屬之、蓋政府各項費用、及各種末用或未用完之經費、均需繳回公庫、不得挪作它用、若有需要、應再编列預算、以資查核'''''''''''(預算法)
當時市長是誰? 當時市長'''''''''''''''''馬英九 是不是圖利自己的自肥條款呢? 如果以公務行使之必要、不論是否合理支出、只要是因公務而實際支出之費用、都可列帳核銷、那怕是衛生紙都可報帳、 但未用完、須繳回公庫、無任何所謂自肥條款、不管圖利自己、或圖利他人、皆是貪污之行為。 人民觀感如何? 全國上下、上自總統、下至鄉鎮市長、皆有此特別費、或性質相同、名稱不同之費用、這一些費用的訂定、乃是制度上之美意、讓各級首長們、在為人民辦理各種不同性質的公務時、有著更大的揮灑空間、為國為民服務能做得更好 所以這些費用、確實有其 必要性、有時首長、因為進行許多活動的爭取、或建設的爭取、在暗地與各方較勁、拉關係、甚至交際、送禮、有時會有一般民眾、無法想的情節、或者支出。 在人民的心目中、不管是何經費、只要是為人民之福祇、善於經費之運用、確實職務上有必要性、 不管是衛生紙、或是黃金、寶石、都可以接受。 例如:以前中共、開飛機投奔台灣的駕駛、不都是使用黃金、做為犒賞嗎??? *****但是、公款未用完'''''''''應繳公庫、若落入私人帳戶、 則觸犯''''''貪污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