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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恥法官~~無恥判決書
2007/08/19 16:42:43瀏覽833|回應7|推薦27

法官無恥:一份陰狠的特別費判決書


高達宏

 起論:

 關於馬英九特別費之判決書,國內各大專院校法律系所應該以之作為教材,透過師生的研討,予以詳細解析,這樣可以避免將來擔任法官的人再犯同樣的錯誤。

 正文:

 台北地方法院對馬英九特別費的判決出爐:馬英九無罪。判決書名言:須「因公支用」之款項,亦非當然屬於「公款」。這樣的判決必然會引起藍營歡欣鼓舞,綠營氣憤跳腳的反應,原本就在預料之中。

 法官以改變法規對特別費的定義,將特別費視為「屬實質補貼」而判馬英九無罪,在法理上已經相當牽強,但是,法官以擔任八年台北市長的馬英九「完全」不知特別費是公款,而認定馬英九無犯意,並直指檢察官之筆錄「斷章取義」,則是相當的陰狠。

 一、台北法院改變特別費之定義是馬英九無罪的主因:

 台北地院將特別費視之為「實質補貼」,也就是可以視為薪資,在這個前提之下,馬英九不論有沒有犯意,也就是即使馬英九明知是公款而將之納為私人錢財,也不算犯罪。

 台北地院的這個解釋在法理上雖然不完善,但是,至少是出於法律的觀點來論訴,不算離譜。如果台北地院的這個觀點成為判例,也被各級法院所接受,那麼,檢察官就是再怎麼不滿、再怎麼氣憤,即使上訴,也無法翻案,而將馬英九入罪。

 這是以司法權力來改變法規的司法作為。而不是以法規規定來審判案件司法的作為。兩者的區別就是法官判決馬英九無罪的主因。

 二、台北地院替馬英九撒謊:

 判決馬英九無罪之外,還替馬英九塑造形象,竟然替馬英九辯駁「不知道特別費是公款,所以無犯意」,這是整個判決書中,最無恥、最可笑之處。

 台北地院對於特別費在承辦人員和馬英九之間的認知和互動的認定相當的荒謬。

 錢出去了:台北市財政部門人員認為特別費是公款,依照市長提出的領具匯款到馬英九帳戶,市長如何使用那不是他們之事,他們也無法過問。

 錢進去了:市長馬英九不知道特別費是公款,每月二十萬怎麼進入帳戶是財政部門的作業他不清楚,因為太忙了,一千五百萬特別費成為私人財產。

 法官認定市府財務相關人員和馬英九之間,只存在業務作為,即使市府人員清楚特別費的規定和用途,然而,馬英九「真的」一點都不知道特別費是公款。當了八年市長的馬英九不知特別費的規定和用途?不知道特別費是公款?八年來,都沒有一個財務部門的人向馬英九提起過特別費的用途?這些,法官全都認同。

 其實,判決書中,法官在判決書中敘述馬英九解釋特別費之所以是私款的「慣例」時,不就是表示法官心知肚明馬英九知道什麼是特別費,用途為何,只是大家都這樣做,所以,馬英九就這樣做,不是嗎?

 法官是不是扯自己的後腿,請再次讀一讀自己寫的判決書。以下是一些從判決書中摘出的事例:

 1. 馬英九屬下的「財務人員知道的特別費規定、所做的特別費支出都和馬英九無關,馬英九只是收到錢,其他的什麼都不知道」。法官認為部屬沒有告訴馬英九,所以,馬英九雖然拿了錢卻不知道是公款。

 2. 馬英九知道特別費的用途和規定,甚至「可以區分特別費和加班費的不同」,但是,馬英九不知道特別是公款。法官認為馬英九只知道用途和規定,未必知道是公款。

 3. 馬英九「八年任期內,因為從來沒有人向他提起過特別費的用途和規定」,所以,他不知道特別費是公款。法官認為八年來部屬都沒有告訴馬英九,所以馬英九不知道。

 4. 馬英九被列為全國縣市長最高收入的第三名,新聞傳遍全國,影響馬英九形象,「台北市政府立即發出新聞稿解釋,特別費不屬個人收入應該扣除」,馬英九不知道。法官認為雖然是台北市政府的作為,部屬沒有告訴市長馬英九,所以馬英九不知道。

 5. 在馬英九成為全國縣市長最高收入第三名之後,財政部發文全國各單位和媒體解釋「特別費屬公款,不屬個人收入不必報稅」的重大新聞,馬英九不知道。法官認為部屬沒有告訴馬英九,也沒有剪報給馬英九看,所以馬英九不知道。

 這些例子和法官的反應,從判決書中可以看出。如果只有一個例子,那法官說馬英九不知道還可以說得過去,要是有如此多的「事證」,法官還以「心證」認定馬英九不知道,那麼,法官是不是在替馬英九撒謊,是不是在作賤法律的正義、作賤檢察官摘奸發伏的努力?

 此外,馬英九知不知道特別費是公款,也就是馬英九有沒有犯意,幾乎是整份判決書的重點,法官所用的篇幅遠超過解釋特別費是實質補貼私款的部分。

 除了上述判決書中的例子之外,特別費爆發之後,馬英九捐了一千五百萬,轟動台灣,也是一個實例。

 在馬英九被約談之後,緊接著,二○○六年十一月十五日台北市府十一名相關證人被約談,市長秘書余文在約談後,被改列貪瀆、偽造文書案的犯罪嫌疑人,並限制出境。鑒於事態擴大,馬英九於十七日和二十二日,先後捐款逾一千五百萬元。

 馬英九在他的秘書余文被列為嫌疑人之後,作出捐款動作,並經由媒體宣稱特別費已經捐出,如此作為,已經明確的表示了特別費是公款的認知。如果馬英九認為特別費是私款,那麼,為什麼又要捐出,難道是錢太多沒處花?或許法官不看新聞,所以,不知道社會上的這些和馬英九特別費相關的動態。

 審計部發言人王永興在馬英九向他說不知道特別費是公款的時候,王回答說,「這是常識」。檢察官指出,馬英九具有法學博士學位,長期擔任各種政府職務和八年台北市長,不可能比一般人無知。

 馬英九裝無知、裝白痴,法官也裝無知、裝白痴,所以,判決書中以無常識、無常理、無常情的態度和言詞,將檢察官全部的觀點和舉證完全抹殺,丟進垃圾桶,可說是將檢察官羞辱到極點。

 法官可以判馬英九無罪,但不應為馬英九撒謊。

 三、法官對檢察官下手狠毒辛辣:

 在判決書中,法官以極大的篇幅將檢察官和被約談人員的對白摘錄下來,也就是檢察官的筆錄,呈列於判決文內,然後以「對、對」、「嗯、嗯」是「口頭非肯定答覆」而全面否定檢察官的筆錄,最後指責檢察官「斷章取義」。

 法官的做法不合常理,也不合法界常情,對檢察官下手可說是相當的狠毒辛辣。

 什麼是約談?那是司法機關為釐清案情,訊問案件相關人員與案情相關之內情,這是司法機關的司法行為。所以,約談具有相當嚴肅的司法意義。

 在這種司法情境之下,檢察官和被約談人員的談話,有其特定的脈絡,被約談人員只要是在自由意志之下,其所作的任何回應,都具有證據效力。

 檢察官約談台北市府相關人員,這不是無預備、無預期的突然對談,而是雙方都有心理準備,知道約談是為了什麼,所以,在語言的脈絡中,口頭語完全具有其意義,而非無意識、無目標的應對。

 對於約談中的對答,其中證人的「對、對」、「嗯嗯」,法官在判決書中直只是「口頭非肯定答覆」,完全無視於在約談的環境中,證人在檢察官面前完全知道問訊的目的何在,也就是,證人明白知道檢察官要問的是關於特別費是否屬於公款、馬英九是否知情。

 此外,檢察官之所以會將馬英九以「詐術」貪瀆起訴,就是因為約談了相關的十一人,認為證人的證詞已經明確的指出馬英九知情,所採取的行動。整個過程中,檢察官是很實在的在偵辦,試圖摘奸發伏。

 因此,即使法官不同意,依照常理,頂多也只是表達檢察官約談的內容不足以證明馬英九知情。而法官卻對檢察官的筆錄直指「斷章取義」,等於是宣告檢察官失格。因為斷章取義的指責,輕一點來說,是指檢察官的法律素養不足,沒資格擔任檢察官,嚴重一點來說,就是指檢察官故意曲解,是惡意入人於罪的惡行。

 像這樣以對造律師的語氣來批判檢察官的法官,甚至完全引用對造律師的摘要,然後對檢察官嚴厲的批判,就法律實務和法院慣例而言,實在讓人覺得非常不可思議。

 馬英九的律師團在最後的關頭,突然提出檢察官的筆錄造假,藍營媒體大篇幅炒作,如今從法官在判決書所使用的文字和態度,幾乎全部是對造律師團言詞和筆錄摘要的翻版,法官如此的不合常理、常情,前後對照之下,豈不是很容易就讓人「誤解」法官是不是在馬英九律師團後面的指導高人?

 檢察官在看到馬英九特別費的判決書之後,表示應該將約談的錄音、光碟公諸於社會,讓大家評判,就是非常沉痛,也是受傷非常沉重的表示。

 對於特別費的偵訊筆錄,即使法官不同意,一般的做法是表達不同觀點,然後否定筆錄的證據力。然而,觀諸於法官在判決書中,對馬英九「不知道特別費是公款」的說法,特意塑造馬英九形象的做法,也就不難理解為什麼法官對檢察官如此不合情理的對待。

 在這場特別費官司中,偵辦案件的檢察官所受的傷害,竟然比被起訴的馬英九沉重,簡直不可思議?

 四、特別費將變質成為薪資之一部份:

 審計部過去曾表明「既在避免首長個人墊付,亦不欲任意挪用其他機關經費支應,而因公之範圍廣泛,正面詳列未及,負面則排除作為私人餽贈與個人津貼,足見特別費係就首長個人因執行公務所生之宴請、招待、餽贈、捐贈、補助等,避免其私人所得墊付之費用,而首長之墊支無非係由薪水而來,是特別費係在補首長薪水之不足,自不待言。」。

 財政部曾指出,特別費不屬於個人所得,不需繳納所得稅。

 現在台北地方法院的判例已經將特別費的基本精神整個改變,那就是,特別費不是公款,是實質補貼,等同於薪資的一部份。

 如此一來,特別費已經變質,不再是補貼首長交際應酬這些雜支的費用,而是首長的生活補貼。因此,依據台北地院的判決,審計部和財政部的解釋應該廢除了。

 只是,這樣一來,特別費變成了生活補貼,那麼,首長的交際應酬費用又要怎麼來?不知道,馬英九將十七萬元特別費納為私財之後,他那些交際應酬、慰勞、餽贈、禮儀等的費用,既然已無特別費可用,那又是在何名目之下支出?這點檢察官應該加以偵查,台北市政府應該提出解釋。

 還有,在台北地院的判決下,既然特別費是實質補貼,視同薪資,政府和立院是否應該取消或廢除現有對特別費的解說和規定,改成「本特別費依照台北地院判例,為實質補貼,視同薪資」。

 台北地院送給了馬英九一千五百萬,那些以前按照規定使用特別費的首長,現在可得打鐵趁熱,按照台北地院的判例,趕快將特別費匯款給自己的太太。即使二審改判,也不必擔心,因為這是台北地院的「誘導」,其本人只是按照判例「依法行事」,不構成犯罪,大家都可以和馬英九一樣的「光明正大」的放進自己的口袋。這是台北地方法院為所有有特別費的首長和官員加薪,天降錢財,不拿白不拿。

 不過,既然特別費可以全部納入個人口袋,也就是沒有特別費的需要了,那麼,就應該直接加薪,廢除特別費這個名目。只是這樣一來,那些首長們難以不理會的慰勞、婚喪、贈禮、交際應酬的支出,又該怎麼辦?馬英九應該要教大家,他是怎麼搞的?檢察官應該去請教請教馬英九!

 

http://www.southnews.com.tw

  2007.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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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殺手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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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馬
2008/01/01 21:52

.特別費重要的不是該款項的名稱而是其性質,(發票、領據均同)就因為其質是公款,只是讓首長彈性運用

因此無論如何,不管是從寬認定也好,彈性處理也罷,特別費一直都不是薪資補貼。

特別費的規定並沒有特別難懂而又複雜的法律設計,行政院函文寫的非常淺白

首長領取特別費行為→ 行政院有函文、財政部及審計部的函文就是擺在那裡清清楚楚的.

台北市政府 預算書這些有拘束力的條文規定都說是公款。

政治迫害?怎個迫害法?有人逼他將公款當私用喔?

制度規定就是如此,只有不守法的人,沒啥制度殺人之說。

真要說難懂的倒是,為啥有某些首長覺得那是他的薪資補貼?為啥首長的紅白帖要國家付錢?

至於說”陋習",啥”歷史共業”的都是推諉之詞

錯的事情總有一天被抓出來攤在陽光底下,

這時候難道我們只是為了不要處罰這麼多人,就鄉愿的說這些人通通都沒做錯?

那國家訂了法律要大家遵守豈非一場騙局?要如何說服人民都該遵守法律?

2.沒有人知道馬英九人格可否信任?是不是會犯法的人?

我們目前是主要採”行為刑法”而非”行為人刑法”,

刑事訴訟要確認的是,你有沒有做犯罪行為,而非你是不是個會犯罪的人。

馬英九公款私用業經起訴,有否觸法還用說嗎?



馬英九從一開始的公款、私款、打到目前的”主觀犯意”,

顯然馬英九已經承認他並沒有公款公用,才會開始朝程序以及是否為薪資的一部分著手打官司.

要知道~~馬英九最初針對這件官司的處理也不是用”無主觀犯意”的方式為自己辯護. (最早的大水庫理論等等說法多有出入,是完全不同的辯護方向)

那現在策略改變了,只怕他自己心理都覺得有鬼才對。

事實上,侯大檢對馬英九已經仁至義盡了。

如果真的要採用南檢的標準,恐怕只會讓深藍的氣到吐血嚕...


溰禕(寂靜止語)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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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智細膩的分析
2007/12/10 07:08

寫出這樣判決書的法官

不是頭腦空古厲(水泥)

就是作官兩張口

隨他說有沒有


深居竹廬 . 靜聽清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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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給阿扁的...是希望....
2007/08/20 18:11

2000年的時候

投給阿扁

就是因為  阿扁說  會給我們一個政治清明..司法公正有正義  公益的台灣

過了七年了..... 還不是在罵... 法官無恥..

被阿扁....馬+扁   了


.公路殺手(ouchunjung) 於 2007-08-22 01:45 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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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看

隨便說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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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司法不應在畏懼下自甘墮落
2007/08/20 09:34

台灣司法不應在畏懼下自甘墮落

附帶一提,政治人物說話前後不一,自有人民選票去進行政治選擇,說謊並不是犯罪。但是一個國家的司法成為政治的附庸,這個國家將永無寧日,將走向滅亡!



隨便說說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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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不及的制度缺失不應成為犯罪
2007/08/20 09:04

對任何首長的特別費起訴都是有問題的


台灣檢察體系讓人不敢恭維(之一)

侯寬仁還有臉說別人不厚道



.公路殺手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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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恥
2007/08/19 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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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便說說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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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無恥?
2007/08/19 18:46
當一個社會沒有了基本的是非觀念,只有政治立場,這個國家,沒救了!
.公路殺手(ouchunjung) 於 2007-08-19 19:27 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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