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費重要的不是該款項的名稱而是其性質,(發票、領據均同)就因為其質是公款,只是讓首長彈性運用
因此無論如何,不管是從寬認定也好,彈性處理也罷,特別費一直都不是薪資補貼。
特別費的規定並沒有特別難懂而又複雜的法律設計,行政院函文寫的非常淺白
首長領取特別費行為→ 行政院有函文、財政部及審計部的函文就是擺在那裡清清楚楚的.
台北市政府 預算書這些有拘束力的條文規定都說是公款。
政治迫害?怎個迫害法?有人逼他將公款當私用喔?
制度規定就是如此,只有不守法的人,沒啥制度殺人之說。
真要說難懂的倒是,為啥有某些首長覺得那是他的薪資補貼?為啥首長的紅白帖要國家付錢?
至於說”陋習",啥”歷史共業”的都是推諉之詞
錯的事情總有一天被抓出來攤在陽光底下,
這時候難道我們只是為了不要處罰這麼多人,就鄉愿的說這些人通通都沒做錯?
那國家訂了法律要大家遵守豈非一場騙局?要如何說服人民都該遵守法律?
2.沒有人知道馬英九人格可否信任?是不是會犯法的人?
我們目前是主要採”行為刑法”而非”行為人刑法”,
刑事訴訟要確認的是,你有沒有做犯罪行為,而非你是不是個會犯罪的人。
馬英九公款私用業經起訴,有否觸法還用說嗎?
馬英九從一開始的公款、私款、打到目前的”主觀犯意”,
顯然馬英九已經承認他並沒有公款公用,才會開始朝程序以及是否為薪資的一部分著手打官司.
要知道~~馬英九最初針對這件官司的處理也不是用”無主觀犯意”的方式為自己辯護. (最早的大水庫理論等等說法多有出入,是完全不同的辯護方向)
那現在策略改變了,只怕他自己心理都覺得有鬼才對。
事實上,侯大檢對馬英九已經仁至義盡了。
如果真的要採用南檢的標準,恐怕只會讓深藍的氣到吐血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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