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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1 07:25:51瀏覽18|回應0|推薦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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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國稅局調增109所得額200萬.110要如何入帳?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有限合夥事業及中小企業如適用產業創新條例或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之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應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擇定抵減稅額之方式。  該局說明,為促進產業創新及中小企業研發創新,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及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第1項規定,公司、有限合夥事業及中小企業從事研究發展活動之支出符合規定者,得選擇1、按研究發展支出金額15%,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2、按研究發展支出金額10%,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上開二種方式一經擇定即不得變更,申報抵減稅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  該局指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及中小企業可視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課稅情形,選擇有利之抵減方式,例如:當年度課稅所得額申報為虧損者,可選擇按當年度研究發展支出金額10%,抵減當年度起3年內之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雖抵減率較低,但可遞延至以後兩年度抵減。  該局特別提醒,為避免重複租稅優惠,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及中小企業如同時符合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及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第1項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之規定,亦僅能擇一適用,結算申報時請注意前揭相關規定,以免影響適用租稅優惠之權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借款購置設備,於取得該設備前所支付之利息,應作為該項資產之成本,不可列報為當年度之利息費用。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7款規定,營利事業因購置土地以外固定資產(例如:設備)而產生借款利息,自付款至取得資產期間應付之利息費用,應列入該項資產之成本。但取得資產後,也就是辦妥所有權登記日或實際受領日後,所支付利息才可列報為利息費用。  該局查核轄內某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該公司列報金融機構借款利息支出200萬餘元,其中30萬元利息支出係108年10月1日借款4,000萬元購買設備而產生,因該設備於當年度年底時尚未交付及取得所有權,依前揭規定應將該筆利息費用30萬元予以資本化,列入設備成本,於取得設備以後之借款利息方能以費用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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