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邇來有民眾不服國稅局寄發的綜合所得稅稅單,主張其向保險公司投保之醫療保險契約非屬實支實付,未以醫藥費收據申請保險理賠,應可列舉扣除醫藥費,向國稅局申請復查後,仍遭駁回。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所定醫藥費列舉扣除額之立法意旨,係針對身體病痛接受治療而支付之醫藥費,因屬保障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於計算綜合所得稅所得淨額時予以扣除,但醫藥費如已受保險給付弭平,就不可再列報為扣除額。因此,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醫藥費時,除需確認係屬醫療性質之費用,及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之醫療院所外,應將醫藥費逐筆減除各險種之保險給付後,如仍有未獲理賠之醫藥費,才可以列報扣除。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大部分民眾都知道醫藥費受到保險給付,不可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但卻常誤以為只限實支實付之保險理賠,最常發生爭議的是日額型保險及團體保險,因為這兩種保險僅須醫師診斷證明書,無須醫藥費收據,即可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以致於造成民眾誤解。例如,甲君在保險公司投保多筆日額型保單,108年度因癌症於醫院接受治療,住院長達46天,支付一筆住院醫療費用170,000元及一筆門診醫療費用80,000元,保險公司以甲君提供之醫師診斷證明書,理賠甲君住院醫療460,000元及門診醫療3,000元,所以甲君支付醫院之住院醫療費用以全額受有保險給付,不可申報綜合所得稅醫藥費扣除,僅可列報未獲保險理賠之門診醫藥費77,000元(80,000元-3,000元),加計其他可列報之列舉扣除額後,再與標準扣除額擇一從高申報減除。

Q:發行商品券是否需要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包作業營業人應依其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其於工程期間所發生應支付予業主之延遲費用、逾期罰款或其他賠償金,若以工程尾款抵付者,仍應於合約所載應收工程尾款時依法按應收尾款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並向業主取得延遲費用、逾期罰款或賠償金之收據。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75年7月26日台財稅第7555737號函規定,包作業承包工程,其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之時限,依營業稅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應依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又出包人(業主)依工程合約對承包人(包作業營業人)所為之罰款,並不影響承包人應依前開規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之時限。再者,被處罰款與依限開立統一發票係屬二事,不得因以工程尾款抵付逾期罰款而免除開立統一發票與報繳稅款之義務。  該局舉例說明,甲營造公司與業主訂約承攬景觀工程,契約所載最後一期工程款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惟因工程逾期完成,業主以工程尾款抵付賠償金50萬元後,僅給付甲營造公司150萬元,甲營造公司仍應依規定開立200萬元統一發票予業主,並由業主開立賠償金收據50萬元予甲營造公司。  該局呼籲,包作業營業人應依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全額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請注意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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