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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如以貨物或勞務與他人交換貨物或勞務者,應以換出或換入貨物或勞務之時價,從高認定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營業人以貨物或勞務與他人交換貨物或勞務者,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以換出或換入貨物或勞務之時價,從高認定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所稱時價,係指當地同時期銷售該項貨物或勞務之市場價格。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與乙廣告公司簽訂廣告合約,合約價格為10萬元,乙公司同意甲公司以其本身產品抵付廣告費,則該交易係屬交換行為,合約價格雖為10萬元,但甲公司之產品市價為12萬元,則甲公司應就其銷售商品及乙公司就其廣告收入分別開立12萬元之統一發票。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將貨物或勞務與他人交換貨物或勞務而有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或未從高認定銷售額之情形,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得加計利息免予處罰。(資料來源:臺北國稅局)

財政部今(109)年6月4日發布新令,就已稅車輛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補徵貨物稅之規定,除將應補徵貨物稅完稅價格門檻由新臺幣(下同)1萬元提高為1萬5千元以外,並就車輛新領牌照前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規定自今年11月1日起,應按含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之整車價格計課貨物稅,取消以往只針對該部分之完稅價格達補稅門檻,才須補徵貨物稅之規定。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廠商於已稅車輛出廠後至新領牌照前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已是車輛產業專業分工趨勢,但不論係由原汽車產製廠商或其他協力廠商所為,均屬貨物稅條例規定之產製行為,基於課稅公平,新車無論採「分段產製」或「整車產製」出廠應負擔相同稅負,財政部新令乃規定自今年11月1日起,應就裝有設備之整車價格計課貨物稅,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部分,不再適用完稅價格達1萬元以上才須補徵貨物稅之規定,但考量廠商需時因應,於今年10月31日以前仍可適用補徵貨物稅完稅價格門檻之規定,且補稅價格門檻也由1萬元一併提高為1萬5千元。舉例如下:A汽車產製廠商採用「分段產製」(非整車出廠)含駕駛室底盤之車輛,完稅價格15萬元,該已稅車輛於領牌前,另行至廠外B車身裝配廠加裝框式車身完稅價格10萬元、C座椅裝配廠加裝座椅完稅價格1萬元,及D設備裝配廠加裝高空平台設備完稅價格4萬元,自109年11月1日起,應按含改(加)裝車身及加裝設備之整車價格30萬元(15萬元+10萬元+1萬元+4萬元)計課貨物稅,由各裝置廠商分別就其改(加)裝部分完稅,其中C廠商加裝座椅1萬元部分,不能適用完稅價格未達1萬5千元門檻免補徵貨物稅之規定;但如果是在10月31日以前為上述改(加)裝者,C廠商加裝座椅部分,因完稅價格低於1萬5千元,仍可免予補徵貨物稅。另外,該局補充說明財政部新令規定,車輛新領牌照後,在新領牌照登記日(車輛免領牌照者,為出廠日或進口日)之次日起1年內所為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行為,僅就完稅價格達到補稅門檻(即1萬5千元以上)且非屬依法令強制規定改(加)裝者補徵貨物稅;至於超過上述期間之改(加)裝行為,即使完稅價格達到補稅門檻,也不必再補徵貨物稅。

為便利使用電子設備處理帳務之營利事業辦理決清算申報案件,所得期間為108年度以後之決算或清算申報已可採用網路方式辦理申報,且全年無休。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說明,營利事業須依規定申請網路申報身分認證,自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下載申報軟體,並將申報資料上傳該網站,經檢核無誤者,即配賦收件編號,並回傳確認收件訊息。惟不可使用網際網路申報之情形:一、決算案件:(1)特殊會計年度。(2)逾期申報。(3)屬會計項目特殊行業(如金融業及保險業等)。(4)非108年度以後決算申報。二、清算案件:(1)決算申報案件未採用網路申報。(2)清算期間起訖非108年以後申報案件。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決算或清算案件相同「資料年度」及「統一編號」者,僅開放1筆決算或清算案件進行網路申報。如已完成網路申報後,需更正其申報資料,在申報期限屆滿日前〔收檔日在申報期限屆滿日之前,以收檔日為準(收檔日會顯示在申報書封面)〕得經由網路辦理;如辦理更正日逾申報期限,即不可採用網路辦理,得比照媒體申報更正方式辦理。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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