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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者派員參加所屬同業公會舉辦之教育訓練課程所支付之教育訓練費用,於給付時免予扣繳所得稅款,惟仍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又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者所屬同業公會如已就其舉辦類此教育訓練課程收取之費用,依法開立統一發票者,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者得免就該教育訓練費用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該所另說明,營利事業或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加入各該業同業公會或加入依法成立之人民團體成為會員,依規定繳納之會費,免依規定列單申報及填發免扣繳憑單。該所籲請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教育訓練費用時,應確實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以免受罰。資料來源: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報經稽徵機關核准變更會計年度者,其未分配盈餘之申報,依所得稅法第102條之2第3項規定,應就變更前尚未申報加徵10%(107年度以後加徵之稅率為5%)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併入變更後會計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內計算,並依規定於其各該所得年度辦理結算申報之期間申報,例如改採曆年制者為次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改採4月制會計年度者,為次年8月1日起至8月31日辦理申報。  該局說明,採特殊會計年度之營利事業,於報經稽徵機關核准後變更為曆年制,或採曆年制之營利事業,於報經稽徵機關核准後變更為特殊會計年度,其變更之日前未滿1年期間之未分配盈餘,應依規定併入變更後會計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內計算,並按其原屬會計年度,依前開規定期限辦理申報。  該局舉例,營利事業原會計年度為曆年制(1月1日至12月31日),於107年11月經稽徵機關核准變更會計年度為4月制(108年4月1日至109年3月31日),依據前開法令規定,該營利事業108年1月1日至3月31日之未分配盈餘應併入變更後108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內計算;亦即110年8月1日至8月31日申報108年度(108年4月1日至109年3月31日)未分配盈餘時,應連同108年1月1日至3月31日之變更前未分配盈餘合併計算申報。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辦理變更會計年度前未滿1年期間之未分配盈餘申報時,應注意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以免因申報年度錯誤或漏未辦理申報,遭稽徵機關補稅處罰而損害自身權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私人經營立案補習班之所得,應由所得人申報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依據財政部87年8月19日台財稅第871959919號函規定,私人經營各種立案補習班之所得,應以其所收學雜費等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由所得人按其他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至所得人之認定,除另有實際所得人者外,原則上應以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立案登記之設立人為所得人。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5年初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立案登記設立A補習班,A補習班當年度收取教授技藝之學雜費收入5,000,000元,支付成本及必要費用3,500,000元,且實際經營權人及所有權人均為甲君,參照前揭函釋及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甲君應於106年5月辦理其個人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實申報其當年度經營補習班之其他所得1,500,000元(5,000,000元-3,500,000元)。  該局提醒,私人經營之立案補習班,其實際所得人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自行列報其他所得;至於私人經營未立案補習班收取之補習費收入,則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相關規定報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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