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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遺產及贈與稅申報可經由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下載遺產稅及贈與稅電子申辦軟體進行網路申報,不受時間及地點限制,請多加利用!員林稽徵所說明,自107年1月1日起使用被繼承人配偶、子女之自然人憑證、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健保卡或金融憑證,自戶政機關辦竣死亡登記7日起至被繼承人死亡之日9個月內,皆可透過電子申辦軟體查詢下載被繼承人財產參考資料。員林稽徵所提醒,納稅義務人或受任人完成網路申報後,應於申辦資料上傳成功後之翌日起十日內採網際網路傳送或親自遞送、掛號寄送應行檢送之申報書及相關證明文件至被繼承人或贈與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受任人代為辦理案件,應另親自遞送或掛號寄送委任書正本,請納稅義務人及受任人留意。資訊來源: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設有分支機構,無論是否有申請由總機構合併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總機構及分支機構應各自購買統一發票使用,且不得互換或借用,否則一經查獲,將被處以新臺幣(下同)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之罰鍰。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第2項規定,營業人購買之統一發票或稽徵機關配賦之統一發票字軌號碼,不得轉供他人使用。次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7條第2款規定,納稅義務人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處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按次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該局舉例說明,總機構甲公司與分支機構乙分公司為經核准由總機構合併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之營業人,乙分公司於111年3-4月(期)銷售貨物,因當期統一發票未至月底即已用罄,為圖一時方便,未依規定持該分支機構之購票證加購統一發票,卻轉向總機構甲公司借用,開立總機構甲公司領用之統一發票,並由總機構申報銷售額,雖未涉及逃漏稅,惟總機構甲公司將其領用之統一發票轉供分支機構乙分公司使用之情形,經國稅局查獲,爰依營業稅法第47條第2款規定予以處罰。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不慎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之情形,請儘速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2規定,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主管稅捐稽徵機關報備實際使用情形,以免遭受處罰。(資料來源:高雄國稅局)

Q:福委會大量購入禮券,因有折扣部分,對方開立折扣後的金額給福委會 但員工拿的禮券是未折扣的面額。 那員工申報的部分,是要申報折扣後的金額。還是未折扣後的金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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