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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8 02:00:54瀏覽18|回應0|推薦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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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辦理執行業務所得申報,列報之旅費支出,於稅捐稽徵機關查核時,除應檢具帳簿憑證供審查外,並需提示與業務直接必要相關之證明文件。  該局說明,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4條規定,非屬執行業務之直接必要費用,不得列為執行業務費用;另依同辦法第20條第1項規定,旅費支出,應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證明與執業有關者,憑以認定;其未能提出者應不予認定。至於所稱與業務有關之證明,例如:出國開會或受訓者,應提示受邀請之證明文件;出國考察或接洽業務,應提示來往函件、計畫書及詳細具體可查之考察報告等文件。  該局舉例說明:某事務所106年度執行業務所得案件,其執行業務所得損益計算表列報100萬元旅費支出,主張係負責人赴國外參與業務考察之費用,惟僅提示機票存根聯,尚無法提示與業務相關之文件、計畫書、考察報告等資料佐證,與前揭查核辦法規定不符,致遭剔除該等旅費支出並予以補稅。  該局呼籲,執行業務者於列報旅費支出時,除需取具憑證外,應注意與業務直接必要相關,並保存帳簿憑證及相關證明文件備供查核,以維護自身權益。資料來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Q:請問若員工的健保非投保於本公司,此員工是否可填免稅額申報表? 假如不行,則於10/5給付此員工109,677元(補發8月薪資9677+補發9月薪資5萬+10月薪資5萬)是否應扣繳兼職所得109,677*5% ? 且扣繳稅額繳款書所得月份都歸110年10月?

Q:日商的日本人實領薪資(有台幣定額跟日幣不定額兩份) 公司負擔勞健保和稅金 如何推算每個月的扣繳稅金 若有股利發放該如何處理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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