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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房屋已簽租約公證(承租人為醫生個人),現做診所營業須要改由診所名義重簽房屋租約嗎又重新公證嗎?(都有做扣繳及二代健保支付)謝謝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帳載應付未付之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務,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者,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俟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      該局說明,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依民法第125、126及127條規定可分為一般時效15年;短期時效 5年,如利息、租金、贍養費、退職金;短期時效2年,如承攬報酬、貨款、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代墊款等,請求權如未在時效內行使將因而消滅。      該局舉例說明,查核轄區甲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帳列應付費用5億元,其中屬委託廠商設計費中有已逾2年請求權時效之應付費用計5,200萬元,因公司未能提出有時效中斷情事之證明文件,已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經該局核定轉列其他收入5,200萬元,予以補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特殊情形(例如請求權時效中斷)致帳載債務雖逾時效但實際未逾者,應就對其有利之事實提供證明文件,據以核實認定;未能提出確實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將依帳載債務發生日期及民法規定消滅時效期間認定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

民眾張小姐來電詢問,母親已於多年前往生,父親因意外去世,她與弟弟2人是繼承人,若姊弟倆拋棄繼承權,由3位未成年孫子繼承,可否增列扣除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可從遺產總額中扣除50萬元。其有未成年人,還可按照他的年齡距屆滿成年的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不滿1年的以1年計算,不過如繼承人拋棄繼承權就不能扣除。又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因此,張小姐與弟弟2人是於繼承開始後同時拋棄繼承,而由孫子女為繼承人時,扣除額只能以原來2位子女(即張小姐與弟弟)繼承可扣除額100萬元為扣除額。而張小姐的例子,如果僅是弟弟拋棄繼承,弟弟的扣除額就不能扣除了,只能扣除繼承人張小姐1人之扣除額50萬元(110年度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50萬元)。該局再進一步說明,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如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因代位繼承人仍為民法規定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所以「代位繼承」的孫子女,仍可適用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之扣除規定。(資料來源:高雄國稅局)

ACC711CEV55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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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創作雜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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