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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說法》欠債不還 「以刑逼民」有用嗎?
2018/11/28 15:56:30瀏覽15|回應0|推薦0

然而這樣的方式真能達到目的嗎?先就刑法第339條、第342條、第335條詐欺、背信、侵占等罪之構成要件來論,如果債務人一開始借款時或邀約投資時,就本身資力、借款用途、投資方案等重要之點並未詐騙債權人,債權人也具有相當之社會經驗、智識程度,自行評估債務人之經濟狀況、風險或者雙方情誼,甚至為了賺取利息或高額之投資分紅後,決定借款或投資,那麼這就單純屬於私經濟行為的範疇,沒有所謂詐術之實施,自然無法構成詐欺。



文章出自: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81128000002-260402Balenciaga巴黎世家
( 心情隨筆心情日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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