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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網友的來信 轉貼對外勞政策以及心得_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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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8/10 (三) 9:55 PM



檢視外勞薪資掛勾的「革命」歷程: 前經建會主委陳博志的意見

民進黨執政時2001年8月經建會聽取企業反應,發現我國外勞薪資受勞基法基本工資限制,外勞僱! 用成本在亞洲數一數二,經過經建會全面檢討後發現,外勞薪資與國內基本工資脫勾,並不違背國際規範,可透過基本工資彈性化,因地制宜來解決,因此行政院與九人小組經過三週反覆討論,問題又重回勞委會最初的規劃採取外勞基本工? 磣t膳宿費以減輕僱主負擔;當時行政院副院長邱義仁則強調,有關此問題的最後決定,應該尊重經發會的結論,邱義仁表示,如果要讓外勞薪資與基本工資脫鉤,方式有二:一是比照新加坡及香港,取消勞基法
中基本工資的規定;二是修改勞基法,排除外勞適用基本工資的規定,當時的經濟部長林信義也表示,我國現行基本工資為一萬五千八百四十元,而製造業勞工平均薪資為三萬八千七
百九十二元,顯示基本工資與本勞的關係不大,因此,為了產業競爭力考量,外勞薪資最好與基本工資脫鉤,或是建議廢除基本工資,最低薪資改由勞雇雙方協商決定。林信義表示根
據現行規定我國外勞薪資水準不得低於國內基本工資,但是新加坡與香港則沒有基本工資的限制,且外勞薪資是由市場決定,因此,為了國內產業競爭力,最好外勞薪資能夠與基本工
資脫鉤,不然就廢除基本工資,最低薪資由勞雇雙方協商。

2008年8月國民黨立委聽取企業界建議,已研擬新會期再度提案,主張最低基本工資應僅適用本國勞工,外勞工資應交由市場機制決定。為讓本外勞基本工資脫鉤,羅淑蕾提案修改勞基
法第21條第1項條文,明訂中華民國國民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基本工資,現行條文則並無強調適用對象為「中華民國國民」。羅淑蕾同時修改勞基法第1條第3項,增定外勞勞動條件、引進
與許可、福利、就業安定費徵收等,授權中央主管機關以行政命令訂定,以保障外勞。

台灣智庫董事長陳博志擔任經建會主委時說:根據經建會針對外勞薪資與國內基本工資脫勾問題進行研究後發現,其實在國際經貿規範上並沒有那麼嚴格的限制,即使是在世界貿易組織架
構下的「國民待遇原則」也有不同的解釋空間,基本工資的意義在於保障勞工基本生活,不同地區的生活成本自然不同,如果以保障勞動者原居住地的基本生活來看,則不同地區應該訂定
不同基本工資,例如台灣各縣市就應該訂定不同的基本工資,相同工作在台北都會區工作要比在南部偏遠地區高! ,又例如美國籍外勞(英文教師、工程師)的基本工資一般就比本國勞工還要
高,而來自東南亞地區的外勞(教育程度低、與語言通困難)當然要比本勞低,如果基本工資以「因地制宜」方式來訂定,則要求外國人(不只是來自印尼、越南等比我們落後的地區)比照台灣
基本工資支薪的問題根本不應該存在,但是如果顧慮因為外勞薪資調降會排擠國人就業,政府引進外勞應該根據實際經濟情況制定配額上限,而非對於外勞的總量管制與薪資雙頭管制,大
大限縮了工廠生存的空間。陳博志認為基本工資涉及對勞工在情感層面上的關懷,爭議性恐怕比目前國人對於兩岸的問題更大,政府必須以開誠佈公的精神,讓勞、資雙方形成共識,經過
協商! 理出一套保障勞資雙方的方案,目前我國外勞薪資規定必須達到基本工資水準,再加上勞、健保費、假日加班費等比鄰近雇用外勞的國家高出甚多,尤其一般家庭監護工的薪資比所得
與生活費用都比我們高的新加坡多出一倍最能突顯不合理性,因此企業主反映原本不需要太高成本的外勞,卻因為基本工資的牽制,所增加的外勞雇用成本反而侵蝕了可以雇用本國勞工的
預算(還有加薪的空間)。
( 時事評論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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