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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8/21 19:50:50瀏覽828|回應0|推薦0 | |
法官辦案不知路? 文盲乎? 執法如山? 執法如扇乎? 開庭有理 明判暗調 法官失信 公理何在 (老虎屁股摸不得,望大家以此為戒) 當執法者說你有罪時,一切都是百口難辯。災難的陰影將影響一個家庭的幾代人。 打官司打的你個人口袋空空,對方則多了一個官場上的哥們。 通過庭審經過和對比兩份判決書,對存在的以下問題,我們無法理解,只有承認我們這個社會有太多的不公。 ①原告區法院傳票從被告公安處拿 。 ②治安辦民警使用假傳喚證(聯防隊員冒充領導簽印)及假調解書,超前取證,單人取證。10點報案,8點調查。20多天才傳喚;從2個離現場200多米遠的外地四川民工(給學校做活的)取證,為什麼不向當地圍觀的居民調查取證 。 ③在法庭上公安處法制科幹部:我們葛洲壩比較特殊,說錯一句話,寫錯一個字是常有的事,人民日報也有出錯的時候。 ④西陵區法院(1995)西行初字第11號行政判決書否定原告中級法院法醫鑒定。 ⑤中級法院(1995)宜市法行終字第15號行政判決書上寫區法院辦案人員不認識路 。 ⑥公安處辦案人員從無向駐二中校警(李、秦二人)取證,中級判決書上冒一汪姓證人(姓名有誤應為王業宏)。 ⑦唐顯焜(口供傷情與公安處法醫鑒定結果相反,法醫鑒定書上寫扭打而傷)本為中級法院人,中級法院不回避,法院不知被告變更的單位名稱,2份判決書不知為何人名寫錯。 ⑧拘留申請書,時間為1995.10.4(應為6月4日),公安處處長沒簽字,原告父親名字被寫錯。 ⑨2份判決書上案發時間不一致(8時許、9時許)。 1994年我父親作為一名教師在湖北宜昌葛洲壩二中(現葛洲壩旅遊學校)從事拆遷工作(本身也是搬遷戶,購買了在建新房4#樓)。唐顯焜(原二中老師,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葛洲壩法庭下屬企業華立經營部經理),因其內侄(熊長江,外地人員)長期不交水電房租,偷電,破壞設施,不服從學校管理,強佔二中土地蓋私房出租。8月份校領導多次口頭和書面通知熊長江一家搬出所租學校房屋,他不但不搬,反而破口大駡,聲稱,我姑爹是法庭的。我父親當時做工作說:“是法庭的也不行,要按政策辦事。”一起做工作的後勤梁主任、徐邁濤二人說:“在最高法院也不行,非搬不可。”與父親及同事爭吵三次。唐認為不給他的面子,1994年12月1日早9點下雨天唐持傘闖入學校辦公室毆打傷我父親(當時公安處駐二中保衛人員秦、李二人也趕到現場了)。我家人找到他家質問時,唐妻熊婉貞辯解說:“這是個誤會。”二中王小夫王書記2小時後當眾人面買禮物送唐顯焜家。怕唐對學校不利,張平書記對我父親說:“算了吧,工區你搞不贏,他是法庭的,宜昌市管不了我們,我叫他愛人賠個理,要不然我們就不管了。”我父親擔心事態擴大,唐本人會打擊報復我們家,草擬了一個調解書草稿,要求按格式內容雙方單位領導及當事人當面簽字,一式三份。唐不簽,卻讓他老婆在草稿簽了字。學校領導拿來讓我父親簽字,我父親一看不是唐本人簽字,便未簽字。事後唐不僅沒賠理道歉,我父親被打醫藥費也沒賠(有病例保存)。唐在學校內揚言要用犯罪分子報復,我父親知道後,找唐的單位領導和有關部門反映,均無結果,學校領導包庇唐,也一直不處理,父親和我也曾多次進行反映上訪。 1995年5月10日上午,在學校附近我路遇唐,責問他打傷我父親,為什麼還不賠醫藥費?唐抓住我衣服扭打,我掙脫後,出於自衛,撿起路邊石頭砸在地上嚇他。唐說:“你不是我的對手。”我氣憤地又拾起石頭向他扔去,隨即去了唐的單位,向高庭長報案反映情況要求處理,並讓高庭長看了被他撕破的衣服和傷處,高庭長說:“不要把事情搞大,對誰都不好,組織會解決好的。”後回學校,唐妻對我說:“小王算了。”唐說:“我是搞這一行的有辦法對付你。”由於父親沒當時找到我,擔心出事,到我單位找我。我單位保衛科領導打電話通告夜明珠治安辦主任查詢我下落。下午我到我單位保衛科報案。 為不影響唐入黨和當上葛洲壩法庭庭長一職,加上我父親對在建房屋學校4#樓存在品質問題比較瞭解並向學校反映情況(有學校住戶集體簽名反映4#樓問題的提議書和2004年6月22日學校通告寫明該樓存在安全隱患的材料保存),引起學校領導的不滿。學校領導和夜明珠治安辦民警(朱玉平等)串通,用假傳喚證(見附件)和我父親未簽字草擬的調解書草稿報復父親和我,一步一步逼我們去告公安機關。學校領導在工作中刁難、克扣父親工資,並逼父親下崗,以達到讓我父親對此事認輸的目的。 5月30日治安辦民警朱玉平和一民警到我家,讓父親和我明天到治安辦,我父親向他們反映了情況。我父親意識到事態擴大,當夜寫了控告書,31日早交到治安辦,5月31日晚7點收到學校後勤主任轉來的公安處第95003號傳喚證,上寫6月1日前來本處接受訊問,主任范世文。6月1日我到公安處法制科和夜明珠治安辦,也無人訊問我,治安辦讓我第2天來, 6月2日我寫材料時,民警朱玉平說:“20天你的傷就好了,那麼快,不老實。”父親到治安辦疑問傳喚證,民警說這裏只有李主任,沒有范主任。經瞭解范世文是聯防隊員。朱玉平對我父親說:“你與唐有調解書,這回只處理你兒子與唐的事。”我父親一看,指出調解書是偽造的,是犯罪行為。朱說:“我不管真假。”父親找周俊良校長,周說:“調解書(竟是我父親未簽字草擬的調解書草稿)被法庭張庭長拿去複印了,我簽字與否記不清了。”6月3日父親到葛洲壩法庭反映被打問題,一工作人員說:“你打唐,我們張庭長去二中處理,校長給了唐300元賠償,校長也不是給你150元?你這個人還鬧什麼,有調解書嗎,真不懂道理。”我父親對此非常氣憤說了句:“沒有此事,也沒人給我錢,打人者反而變成被打者了。”說完就走了。 6月8日我父親到法制科,蔣詩勝說:“傳喚證有錯誤,你與唐之事超過半年,不受理。”父親說:“沒有超過時限(1994.12.1-1995.30)”,但無結果。 只到此時我父親才明白為什麼要隔20天才冒出一個假傳喚證(聯防隊員冒充領導簽字)。 事情發展到這地步,本想通過組織解決卻無結果。父親和我在萬般無奈的情況下只好去狀告公安機關,打行政官司,決定通過法律來保護自己。 8月3日從公安處法制科蔣詩勝拿到西陵區法院的傳票,讓我父親感到意外。 8月9日西陵區法院門口,民警朱玉平說:“媽的,把老子告上法庭。” 西陵區行政庭1995年8月9日開庭摘錄 被告(公安處):傳票忘了帶。 審判長(鄒順友):你們是什麼單位? 被告:我們是葛洲壩集團公安處,公章沒來得及換。 審判長:唐打原告父親與本案有沒有關係? 被告:沒有關係。 審判長:到底有沒有關係? 被告:那是枝和葉的關係。 原告律師(汪洋):被告辦案程式不合法,證據不充分。①超前取證,單人取證。10點報案,8點調查。20多天才傳喚,超過24小時;②原告到唐單位找高庭長已自訴,已報案。唐口供也承認原告到其單位;③雙方均為以輕微傷,只處理一方不公平,原告有中級法院法醫鑒定;④被告自我鑒定。唐口供自己傷情與公安處法醫鑒定結果相反,且法醫鑒定書上寫扭打而傷。⑤對案發現場2個離現場200多米遠的外地民工取證提出質疑,並提供了目擊證人的證詞。 被告:有調解書,事實清楚,程式合法。 原告律師:對95003號傳喚證(原件已交區法院)真實性提出質疑(治安辦並無范世文主任,范系聯防隊員)對唐從8點到10點期間的行動質疑。 原告父:調解書是假的,可做筆跡鑒定。在治安辦已向朱玉平指出,他說,我不管真假。唐打我並沒有超過半年,報案,治安辦為什麼不受理? 原告:……唐打我,我隨即到找葛洲壩法庭高庭長報案,高庭長說不要把事情搞大,對誰都不好,組織會解決好的。後回學校遇見治安辦民警王春明,他當時也沒有傳喚。在廠保衛科,治安辦拿四張拘留證,我不簽。王春明威脅說,你不簽沒關係,我們可以告你妨礙執行公務。我只在其中一張上簽名,其餘三張沒讓我簽。朱玉平說,你知道告不贏就好,就是要拘留你10天。我對朱說,憑你的身份和我說這些是什麼意思,說明你心裏有鬼。 王春明:看他當時比較老實,沒傳訊。 審判長:你從事司法工作幾年? 王春明:九年。審判長:你怎麼連最起碼的司法常識也不懂? 蔣詩勝:我們葛洲壩比較特殊,說錯一句話,寫錯一個字是常有的事,人民日報有出錯的時候。(我們不敢相信一個公安幹部在嚴肅法庭上竟然能說出這樣的辯護詞) 整個法庭庭審人員頓時一陣大笑,法警笑彎了腰。 被告:原告衣服是自己撕破的。審判長打斷蔣的話,手一揮,說本案庭審結束,將組成合議庭。 收材料時,公安處蔣詩勝說回去整理下午再交。 因行政案,期間有攝像機錄影記錄,在庭審時看到拘留申請書:填表人朱玉平,時間1995.10.4(應為6月4日),公安處處長沒簽字,我父親名字被寫錯。 庭審後遇見王春明,王說:“你們告太急,我們會一碗水端平。” 由於我方訴訟代理人汪洋律師列出大量充分的證據對夜明珠治安辦辦案程式和取證上提出質疑,公安處民警十分狼狽和被動。過了幾天,鄒順友庭長通知汪洋律師和我父親,明判(拘留10天)暗調(罰200元,不執行拘留處罰)。維護公安形象。打官司到了這種地步,父親和我沒有辦法也只好妥協接受了這樣的調解。 我父親找主審法官鄒順友庭長問判決書何時下,第一次說還沒辦,再等一星期。我父親第二次去找他,他卻對我父親說:“要有思想準備,弄不好是報復。”並說對公安處說好了。我父親說:“他們若不執行暗調,到時候我就沒退路了”,鄒說:“沒問題,到時找我。” 9月22日區法院拿判決書,父親按鄒庭長的意思,主動向蔣詩勝表達了歉意。鄒對蔣詩勝說:“人家告你們也是應該的,要以教育為主,處罰不是目的,回去變更一下,防止矛盾激化。”蔣說:“不上訴,回去靈活掌握好商量。”蔣走後,鄒對我父子說:“有些話不好說,不行到時候就走。”律師說:“行政干預了,我也沒辦法。” 可讓我們沒想到的是,公安機關以一審判決書為由,一定要拘留我。此時,父親和我感到騙上當了。公安處有人告訴我們家不該告公安處,贏了也是輸。 9月22日區法院拿判決書,鄒對蔣詩勝說:人家告你們也是應該的,要以教育為主,處罰不是目的,回去變更一下,防止矛盾激化。蔣說:不上訴,回去靈活掌握好商量。鄒對原告父子說:有些話不好說,不行到時候就走。公安處法制科,蔣說帶被子牙刷來,不執行說不過去,又遇申科長說找治安辦把500元保證金退你。治安辦,把判決書交民警王春明,副本上寫:不上訴,從今天起接受處理。1995.9.22 。王說,不是叫你星期一來是重點,靈活執行回去吧。 10月6日星期五上午找申科長,申說,按原則執行,叫治安辦來辦手續,下午找鄒庭長反映交復議書。 10月10日下午,治安辦朱玉平說沒接到通知,超過15天明天到廠銬你兒子,今天下午也可以。原告父說上訴了,正式告訴你。朱說,我不管就是銬,在場5人(四男一女)。王春明喊我父親到一房間,說,剛從法制科回來,申科長說拘留5天,今天算一天。另外罰250元,如同意撤回上訴,也不搞答辯;若不同意,二審敗了,一天也不少。我父親:感謝5天照顧。不拘留,再罰250元,寫認罪書登報。王說,不行。我父親:你收判決書副本已超過15天。王春明說不講理。另一民警說,你真會鑽法律空子。 1996年1月5日下午3點,父親拿到中級法院判決書,中級法院曹斌說:“唐本人這是以合法身份達到非法目的,你們和公安處協商,不行再找我。” 由於西陵區法院行政庭發生了一場極不嚴肅的鬧劇,公安機關不執行明判暗調,法官出爾反爾。在無望情況下,想到鄒庭長的暗示,在中級判決書未下之前,我只好丟棄工作離家出走半年多。 1996年1月12日上午10點治安辦朱玉平、王春明等4人持中院判決書卻無執行書並帶手銬到我家抓人。3月5日下午4點朱玉平、張超騎摩托來。最後一次員警對我母親說:“阿姨你別生氣,我們是走過場,你兒子回來就說同事找他玩。”此後再也沒登門。此事不了了之。 案件判決後,我父親在學校一直拿下崗工資,受不了殘酷的事實和他人的冷嘲熱諷,拖著有病的身體,為了家中的生活和湊集4#樓的房款,不顧家人勸阻,去了福建打工。當我和父親重逢時,父親已骨瘦伶仃。新房鑰匙學校以不見了為由沒給我家。 2000年7月25日父親臨終前說:“我都這樣了,他們還欺負我。學校扣了我2000多元工資,我為學校做事,沒想到被學校出賣,落到如此下場!”含恨去世。留下被學校扣工資的收據、95年未報藥費條等。 唐顯焜1995年入黨受到影響,1996年當上唐顯焜葛洲壩法庭庭長。其子由宜昌市某工廠活動到工區檢察處。 父親去世後,我曾多次上訪。2001年11月新任明校長說:“你反映的情況我知道,但這些人和我在一起工作,我不好推翻。”以歷史遺留問題為由,給我家1000元(見附件)。被扣工資(要查)、藥費條約4500多元、房屋被拆遷補償(安置在危房住,還收取多房租,按政策規定不應收取房租)等未能解決。
2006年學校又在網上發佈《真相》一文,對我家當時安置房的“文”攻“武”拆。拒不解決任何問題。 從1995年至今,10幾年了。該相信誰?法律?還是包青天?雖然10幾年很長,只是社會法制發展進程的一小部分。一場官司,貓捉老鼠一場戲。一次不公正的判決,卻對一個家庭的打擊是致命的,父母帶著無限的遺憾和牽掛先後離開我。我還要生活,做為一個弱者,所做的事只能保存證據。這社會難道還是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的時代嗎?
我只簽名一張的治安處罰裁決書(其餘三張沒讓我簽)及假傳喚證(主任印章范世文 范系聯防隊員)處罰裁決書、傳喚證單位:葛洲壩工程局公安處。假傳喚證目的:把唐顯焜打我父親的時間和我與唐的糾紛時間拖開6個月(唐打我父親時間1994.12.1,見父親向法院反映的材料,區法院判決書上時間為1994.12.15)。全力對付我。假傳喚證原件已交區法院。 1995年5月30日治安辦民警朱玉平和一民警到我家,讓父親和我明天到治安辦,我父親向他們反映了情況。我父親意識到事態擴大,當夜寫了控告書,31日早交到治安辦。所以,以5月30日向治安辦民警反映情況為准,唐打我父親的時間並沒超過半年6個月。按區法院的時間更沒超過半年6個月。唐打我父親,員警為什麼不立案?5月31日晚7點收到學校後勤主任轉來的公安處第95003號傳喚證,上寫6月1日前來本處接受訊問。去公安處法制科接受傳喚,法制科說公安處沒有下達該傳喚證。
公安處法制科500元保證金收據(暫緩不拘留)及一審訴訟收據(交來訴訟活動費100元無法律依據系亂收費)
我們交了:交來訴訟活動費100元,中級法院(1995)宜市法行終字第15號行政判決書上寫區法院辦案人員不知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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