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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8/19 01:45:28瀏覽523|回應0|推薦0 | |
尋找正義的媒體 真相與謊言 最近在湖北宜昌教育界發生了一令人深思的奇怪事件。葛洲壩旅遊學校2006年強拆學校拱形集體宿舍樓,又不解決拱形樓一樓住戶主動反映的問題(其父親在1994年從事拆遷工作在辦公室被人打傷學校不管,並被學校逼迫下崗。95年屬公費報銷的醫藥費未報、學校亂收費等.....),一樓住戶只要求合理解決就搬出。之前一樓住戶曾多次主動向學校領導反映問題,希望能合情合理跟學校按國家相關政策協商解決以上問題,學校領導不理睬。反而在網上發佈用傲慢和歧視的語言不負責的 《真相》,以至於該住戶在網上公佈一些事實證據,使學校的拆遷工作陷於被動停頓狀態。 該住戶在網上反映的事件經過: 2006年7月15日學校在沒通知一樓住戶本人情況下,強制拆除拱形樓,被一樓住戶阻攔(之前一高業保副校長說,你不搬,我們通過公安機關讓你搬)。學校張建華副校長報警,並說:“我不懂拆遷,你可以告我。拆房子和你反映的遺留問題是兩回事,有證據你去告我們,只有告我們,學校才能拿錢給你。”員警說:“你們拆別人家的房子,要給別人一個說法,協商好解決辦法,暫時先停止拆房。” 10月21日一樓住戶下班回來,發現房屋拱形樓被拆。10月23日拆房的老闆對一樓住戶說:“學校說是和你協商好了,讓我們來拆的。”一樓住戶說沒有。拆房的老闆叫拆房人都走了。 10月27日上級教育主管部門指示學校和一樓住戶協商解決,旅遊學校董毅斌書記說:“學校本來還有點錢,你向市局反映的材料,讓我們學校和你都被動。”一樓住戶說:“是張建華讓告的,我也不想告。”學校領導收了材料打發一樓住戶走了。 旅遊學校領導即不想解決任何問題又要強拆,欺騙拆房的老闆,說和一樓住戶協商好了,想讓拆房的老闆和一樓住戶發生矛盾。 2006年11月在一樓住戶在醫院期間,11月6日後勤主任魏文揚打電話說:“我代表學校通知你,快拆到你家了,快點搬。你家的問題等搬出來再解決。”一樓住戶說:“若記者採訪,你代不代表學校?”魏說不代表學校,電話也掛了。 11月7日10:40分董書記打電話說:“你配合我們搬,會有好處的。宜昌教委管不了我們學校。”好處沒看到又要強拆。魏文揚打電話又找一樓住戶的單位,讓其單位做工作。 學校本是教書育人的地方,不知道葛洲壩旅遊學校領導是如何從事教育工作的?如何用這種態度對待群眾反映的問題? 其實百事究其因,就是1994年圍繞建旅遊學校4#樓的搬遷、在建過程中,發生了一些不符合國家檔規定的事件。我父親(已故)深知其內幕,從而觸及當時某些領導的利益。使我父親不斷遭到學校或明或暗的迫害,含冤過早離世。現就所遭遇的一系列問題做大致介紹。 1、1994年父親做為一名教師,從事拆遷工作。在辦公室被宜昌市中級法院葛洲壩法庭下屬企業的經理唐顯焜(原學校教師)打傷,學校領導包庇行兇者。1995年我與唐發生爭執,為了不影響行兇者當上葛洲壩法庭庭長一職,學校領導及夜明珠治安辦民警朱玉平合謀設計安排出假傳喚證、假調解書陷害我父子。利用行兇者的法院關係,讓我父子去告公安機關,上演一場法庭鬧劇。公安機關不執行法院的明判暗調,讓我家勞民傷財。父親被逼下崗,我離家出走。 在當時社會情況下,我父親不再對官司的申訴和學校報有任何幻想,於2000年含恨而故(1994年被打傷醫藥費、1995年原屬公費醫療報銷的住院費用未報、被扣工資未解決)。 2、我家是拆遷集資戶,拆遷臨時過渡安置房多收取房租(按搬遷政策應免收),見長葛基設字[1992]第19號檔,集資新房4#樓有優惠政策。 3、2004年4#樓辦房產證多收錢。1996年我父親就4#樓施工存在的品質問題代表住戶向有關領導反映(見學校住戶集體簽名反映4#樓問題的提議書),遭學校報復。學校1994年承諾2萬元,最後一批福利房,1997年通知房價為3.5萬元。2004年房價為4.6萬元左右。94年交錢,10年後才辦證,綜合配套費未退。 4、2004年學校線路改造不徹底,見學校2004年6月22日通告上說該樓房存在諸多安全隱患,使我家和另一教師家2005年被盜,我們均已報警。宜昌電視臺2005年10月30日播出。學校和供電部門互相推諉。我們並向城管部門反映,下文到學校後無結果。 5、2006年向學校反映情況,學校不理睬。宜昌市教育局指示學校解決,學校說市局管不了他們。文攻武拆,在網上發佈《真相》一文。使門被長期封堵,物品損毀。 學校的態度 2006年12月1日葛洲壩旅遊學校辦公室主任李忠濤以上1—4點的《真相》 ……經學校領導多方瞭解情況,給王某及其親屬做工作,該同志不僅不聽,反而不斷到上級部門告狀鳴冤,造成不好的影響。……王某不僅未理解領導的好心,反而以此收據上“歷史問題,酌情解決”為由變本加厲,重新找學校及上級部門要求解決其父的“官司”、“下崗”、“醫藥費”等問題……我校認為該同志所提要求在各方面都是站不住腳的,學校多次與其交涉……,反復干擾學校及上級部門工作的正常開展。 事實真是象學校說的那樣嗎? 《答復》《真相》用傲慢和歧視的語言對我進行醜化,我有那麼利害嗎?我真的如他們的描述那樣,他們怎麼可能進行的了野蠻拆房。他們何時何地做我工作? 我是何時何地變本加厲地反復干擾他們的工作? 他們能把時間公佈出來嗎? 未理解領導的“好心”,他們的好心就是---歧視和冷漠。 當一系列的證據在網上公佈的同時,我仍希望能和平解決。 2007年6月22日葛洲壩教委領導,說學校過激了,網上的的帖子可以互相罵,不算違法。要學校和我協商解決。 2007年6月23日學校董毅斌書記、張建華付校長領導第一次登門說我們都是“受害者”,要向上級領導反映解決。張建華付校長說,我主張你去告,上面批錢下來,給得多,你就拿得多。 2007年9月27日,學校在門口刨個坑,要我先搬出來再解決問題。可這怎麼搬? 2008年學校領導說,我現在應該找學校來協商解決,不應該學校來找我。我反映的材料早就給了學校。他們拆房子又不解決問題,還要我去找他們有這種說法嗎?學校領導說,他們諮詢了律師,我在網上的那些東西。我說你們可以告我嘛,阻擾你們學校的建設等等,是你們學校的網上大字報激怒了我。如果我反映的問題擺在桌面,讓大家來評,如果哪條我說錯了我就不提哪條了。領導說,要告也是你告學校。 最後學校領導說到時我們雙方搞個協議。 說要協商解決,2008年1月15日學校的不負責任的答復卻又不解決任何實質性的問題。還要強拆。他們是高學歷的知識份子,但他們的才識卻並不怎樣,他們的道德品德不能成為學生的楷模。2006年我給了學校完整的反映材料,我可以原諒他們對“歷史”的無知,但我卻不能寬恕他們的對“歷史”的漠視和麻木。他們欲蓋彌彰,他們“指鹿為馬”,他們還要標榜是在認真、逐一、慎重地、調查核實......。 1、“關於醫藥費的情況,時間已久,無法鑒定哪些是學校出,哪些是個人承擔的”、“為此事上屆領導曾經出面調解,與王某達成口頭協定,學校補償1000元以解決此歷史遺留下來的問題”,明明是一個領導,何來“我校多任領導和您作了溝通並達成口頭協定”,“酌情解決”1000元的收據只能證明我父親被打所發生的一系列事實的真實性。2000年10月我向學校及葛洲壩教委反映的是被扣工資的事,沒提醫藥費。2001年11月新任明校長說:“你反映的情況我知道,但這些人和我在一起工作,我不好推翻。”以歷史遺留問題為由,打發我家1000元。“口頭協議”就是學校不找我的麻煩,我不找學校的麻煩。 2、“我校從對您父親尊重角度出發,認為您提出被打傷治療的醫療費用單據,經查證屬實,我方可以予以全部報銷”,學校自己都承認我父親被打的事實了,和學校有關,我還能說什麼?那1995年住院的醫藥費屬於公費醫療報銷(不含被打傷的藥費),又該如何解決?為什麼不提了?學校不會又談醫保吧?為什麼別人一鬧就解決了? 我父親是為了維護學校的利益,因公在辦公室被人打傷的。他們對我父親尊重嗎?我父親為何被逼下崗?學校為什麼要陷害我們家?讓我家破人亡?學校如果沒錯,幹嘛給我錢?如果沒有這些事,會有其他一連串的事發生嗎? 其他 1、宜昌市政府有專門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仲裁機構,何來“您如果要求拆遷補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我校”?學校為什麼不申請強制拆遷程式?學校為什麼不去法院起訴我? 2、我還沒有說他們違法亂紀,何來“個別領導違法亂紀可向有關部門檢舉揭發”?學校不是有分管這方面的領導嗎?我向學校反映的材料有這些內容嗎?請學校領導告訴我到哪部門檢舉揭發。 3、“不能就所謂的歷史問題,將一股怨氣撒向學校”,什麼是“所謂”的歷史問題?是什麼性質?歷史問題是假的嗎?他們是如此的害怕,以致於不敢正視。我反映有的可是蓋了學校大印的材料。學校的意思是我應該找學校領導個人嗎? 4、“拒不騰出供形樓房屋是嚴重違法的,我校將會依法採取相關措施,堅決執行拆危的政策,創建安全文明整潔的校園,構建和諧美麗的城市”,學校的文攻武拆堵門是不是嚴重違法?讓我家的東西黴爛。性質是不是更惡劣?重慶的釘子戶是不是嚴重違法?強拆時,學校領導不是想讓拆房老闆和我鬥嗎?連拆房老闆都識破了這一卑鄙的伎倆。國家暗訪組要是來了,學校的環境會是這樣嗎:葛洲壩旅遊學校“加強安全教育 構建和諧校園”的橫幅 5、“您所反映要求解決的問題,均不能歸責於我校方”,2007年6月23日,學校領導第一次到我家,不是說我們都是受害者嗎?領導不是說都是單位上的事,我們個人沒有任何矛盾嗎?他們為何打這學校的旗號行事,出了事又互相推。怎麼學校又改變了,和學校沒關係了? 對比《真相》和學校的答復,我反映的其他問題為什麼沒有書面答復?為何不認真逐一慎重地調查核實答復?是答復不了,還是無法答復?在認為有誤的地方:官司和拆遷問題上大做文章。 2008年4月、7月學校的個別領導採取無恥下流的辱駡手段,來報復發洩對他們行為曝光的不滿。 學校卑鄙的地方: 2006年學校拆房時,我的孩子正在醫院出生。 這種霸道行徑令住戶痛恨,令政府部門頭疼,也是引發社會矛盾的因素之一。我國《憲法》和《物權法》均規定了私人合法財產不受侵害,拆遷要依法而行,而一些人打著維護國家利益的幌子,在驅利心態下違法拆遷,任意毀壞私人財產也在所不惜。 《刑法》第275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物權法》 第四條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三十六條造成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的,權利人可以請求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第三十七條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侵害物權,除承擔民事責任外,違反行政管理規定的,依法承擔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二條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儘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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