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涉及消防安全部分,屬於政府的責任,不管怎樣都要嚴肅的檢討,不管地方還是中央,人命關天,尤其涉及苦命人的底層勞動工作者。
其次個人責任歸屬部分,或屬更加的棘手,甚至有很多的無可奈何的,即除了行為人關於民法侵權行為及或有往生者繼承人於日後究竟是拋棄繼承還是限定繼承外,更涉有勞動部主管的勞動基準法第59、62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5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8、9條,乃至勞工保險條例第24條關於掛名加保及【代位追償《含保險公司及上游承攬者》】等等的問題,可説千頭萬緒,可説【剪不斷理還亂,是離愁,別是一番滋味在心頭。】。
除了期待往生者能夠在天堂安息,不痛了,也期待不幸往生者的家屬能夠躲過二次的傷害,由於立法怠惰或食古不化。
如果詳論,內容會很多,乃至浪費大家寶貴的眼睛及時間,今天僅嘗試稍擬大綱,細目留待日後有機會再補充。
試擬大綱如下:
第一、勞動工作者的權益必須優先保障,除了往生者之外,往生者的家屬(甚至繼承人)也是。
第二、台灣勞動市場的工作態樣,除了有【派遣勞動】【部分工時《Part-time》】的引進外,更涉有本土特殊的【轉包再轉包《承攬》】,【自行作業】,乃至勞工保險的【掛名加保】等等的。
第三、參閱資源,連結相關法條,獻給有需要的朋友,作為日後進一步討論的先行作業或所謂的溝通平台。
A.私法部分:
a.民法侵權行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ParaDeatil.aspx?pcode=B0000001&bp=27
b.民法遺產之繼承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ParaDeatil.aspx?pcode=B0000001&bp=127
B.公法部分:
a.勞動基準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ParaDeatil.aspx?pcode=N0030001&bp=7
b.職業安全衛生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ParaDeatil.aspx?pcode=N0060001&bp=3
c.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60041
d.勞工保險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ParaDeatil.aspx? pcode=N0050001&bp=5
註:全聯倉儲大火⋯初判【電焊火星】引燃油漆物
職業公會即俗稱的勞保工會,常為人所詬病,真實不虛,
而掛名加保為勞工保險條例所不允許,也是。
職業工會掛名加保的背後有三個歷史背景
較少受到大眾的關注,有待澄清。
首先
國府早期為了與國際勞工組織交流
不得不扶植【花瓶式的職業工會】,由於沒有邦交國的艱辛處境。
其次
開發中國家難免歷經陣痛的形式主義,如同生態行政學者雷格斯所説的
【法律規範是一回事,社會實情卻是另外一回事。】
最後
礙於勞保局的人力有限,就職業工會申報加保僅能形式審查,
甚或照單全收,
一但發生保險事故,按照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得以拒絕理賠,
於法有據(勞工保險條例第24條),
然而勞保局長期默認的收取保費,甚至長達數十年,
於理於情均屬過苛,
若死亡的保險事故發生,勞保局搬出法條理直氣壯説,你違法在先,試問家屬情何以堪!
掛名加保的態樣有很多,或有人因不懂法律而誤將【社會保險】理解為【民間保險】,
有人原屬【正確】投保,於職業變動沒有(懶)向工會(勞保局)更正(其他工會),
或想我保費一直繳,一直繳,而你們一直收,一直收,
而全台灣勞保局僅此一家別無分號,應該不會有事吧!
歡迎夏爾克格主蒞臨,謝謝留言分享
【ㄧ場大火,死傷慘重,司法有的忙了,
十年都有可能。】
敬表贊同。
首先是人命關天,
檢察官必須要經由警消及其他專家鑑定人的協助幫忙
釐清火災的原因及該火災與往生者之間的因果關係⋯等等的。
其次是損害賠償,
產物保險公司關於營造責任保險理賠數額的討價還價⋯等等,
勞工保險局關於職業災害勞工傷亡時身分查定及給付⋯等等,
產物保險公司及上游承攬人於先行賠付後的保險代位⋯等等,
如夏爾克格主所說的,十年都有可能,真實不虛。
不幸的往生者安息了,活著的人還有很多事要忙。
阿丙0.6 於 2024/12/21 08:47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