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侶制」不失為婚姻平權折衷方案 - 沈政男 - udn部落格
沈政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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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伴侶制」不失為婚姻平權折衷方案
    2016/11/26 16:4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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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伴侶制」不失為婚姻平權折衷方案
    沈政男

    婚姻平權,或者範圍較小的同性婚姻,相關爭議這幾年越演越烈,支持方眼見同情婚姻平權的民進黨重掌政權,革命似乎就要成功,誰知反而激起反對方的凝聚力,後者透過網路與街頭動員,有效牽制了關於婚姻平權的民法修法進度。

    不是嗎?不然何以原本主張把民法中「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規定,改為「婚約應由『雙方』當事人自行訂定」的民進黨立委尤美女,在反對同性婚姻團體包圍立法院後,要改口說,「如果各界有疑慮,也可以保留『男女』當事人字句,只增加同性婚姻由『雙方』當事人自行訂定」

    民進黨黨團最近也透露,原本以修改民法為主軸的婚姻平權立法路線,改為修改民法與另立專法(即「伴侶制」)同步進行,甚至另立專法可能成為主要方向。為什麼民進黨有這樣的改變?也是因為反對方的聲音實在難以忽視,只好做出這樣的折衷方案。

    當然,努力了這麼久,眼看革命就要成功的同志團體,不會對「伴侶制」感到滿意,他們還是要求一步到位,直接把民法的婚姻規定修到與性別、性傾向沒有任何關聯。只是,理想歸理想,如果敵人的力量還是強大到難以忽視,婚姻平權人士恐怕必須思考,是否先接受「伴侶制立法」這樣的折衷方案,做為婚姻平權的階段性戰果,再繼續努力,徐圖終極目標。

    社會運動必須兼顧理想與現實,否則吃快弄破碗,未必對自己有利。幾年前提出的「多元成家」,就是一個錯誤示範,它讓婚姻平權背上了不必要的污名。婚姻平權只處理婚姻議題,但「多元成家」連家庭定義都想改寫,吃快弄破碗,把不必要的敵人都引了過來。

    現在是不是還有許多人把婚姻平權跟「多元成家」混為一談,因而反對婚姻平權?國外的婚姻平權運動,大都是從同性婚姻開始,行有餘力,再旁及其他相關族群的婚姻與成家權利,這不是容忍歧視,而是運動的階段性策略。

    同理,全世界的婚姻平權運動,第一步通常是什麼?是直接修改民法關於婚姻的定義嗎?當然不是,而是先建立「伴侶制」。從2001年荷蘭首開先河,修改民法容納同性婚姻以來,全世界至今有二十三個國家採行同性婚姻合法化,重點來了,這二十三個國家,絕大多數在修改民法的婚姻定義前,都先施行了「伴侶制」,比如荷蘭在1998年施行「伴侶制」,三年後才修改民法,其他國家,比如加拿大與法國等更久。

    所以說如果現今台灣社會已有「伴侶制」的共識,那已是婚姻平權運動的重大勝利,同志團體及其同情者應該考慮接受。除了民進黨,在野的國民黨也贊同「伴侶制」,甚至反對修改民法的團體,也說可以考慮接受「伴侶制」,由此可見,「伴侶制」已成現階段台灣社會關於婚姻平權的最大公約數。

    有同志團體說,「另立專法就是歧視,不能接受!」「伴侶制」有兩種,一種是同性戀專用,另一種是異性戀同性戀皆能適用,而如果是後者,就沒有歧視問題。當然,「只有伴侶、不能結婚」,仍未達成婚姻充分平權,但這是階段性目標,將來有一天革命會百分百成功。

    反過來說,如果同志團體不能接受「伴侶制」,將來在立法時予以抵制,那麼很可能民法修改不了,也沒拿到「伴侶制」,兩頭落空。

    所以說現階段婚姻平權人士應考慮接受「伴侶制」立法,並關注相關重要立法議題。「伴侶制」是一種準婚姻,權利義務與婚姻類似,但結合較鬆散,比如只要一方希望解除就能解除,不像離婚那麼麻煩。此外,伴侶的財產若無另外聲明,採各自獨立,跟婚姻相反。至於相互照顧、擔任對方法定代理人、財產繼承等等權利義務都與婚姻相同。所以說有了「伴侶制」,「同志伴侶不能為對方簽署手術同意書」這類憾事就能消除,同志的婚姻權利可說已經得到相當保障。

    重點來了,「伴侶制」與婚姻最大差異在於子女收養,而這也勢必是未來立法的爭議焦點。在「伴侶制」底下,一方收養子女以後,另一方能不能成為對方養父母?關於這點,各國作法不一,而台灣該怎麼做,反對婚姻平權的團體又有什麼主張,都是同志團體現階段最應關注的問題。

    「伴侶制」不只是台灣社會現階段共識,也是歐洲社會的現階段共識。歐洲人權法院今年已裁定,「伴侶制」必須容納同性伴侶,否則就是違反〈歐洲人權公約〉。至於同性婚姻,則尚非〈歐洲人權公約〉保障範圍。聯合國呢?只空泛說必須保障各類基本人權,沒說必須保障「伴侶制」或同性婚姻。

    有了「伴侶制」以後,台灣社會該做的事,是繼續破除對同性戀與其他性別認同與性傾向的誤解,並關注同性伴侶家庭的生活狀況。

    在關於同性戀的誤解裡,已經不值得討論,但還是經常被亂扯的是「同性戀是病態」、「同性戀需要或可以矯治」、「同性戀可以選擇」等錯誤觀念,至於「同性戀雙親容易撫養出同性戀子女」、「同性戀雙親容易撫養出性格偏差子女」等等爭議,都需要相關團體舉出更多實證研究來說服有疑慮的人。

    等到台灣社會對同志、同志伴侶與同志家庭有了更全面更正確的認識,破除了不必要的排斥與擔憂,屆時推動同性婚姻修法就能水到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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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樓. 天涼好個秋
    2016/11/29 07:02

    各位不要再以為那是別人事對你沒影響,如果你還再猶豫來看看這段影片同性婚姻對美國麻州的影響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4AS_OKUwKlU

    我並不贊成同志結婚,但我無立場去反對往何相愛的人在一起生活、相愛!

    只是愛情是兩人事情不需婚姻(行政手段)來證明兩人相愛!

    婚姻(行政程序)是為了釐訂因相愛產生之法律關係,制訂將兩個家族成為

    姻親法律關係及因此產生之子女關係做一規範,所以不只是兩人相愛問題!

    不能在行政上(婚姻)只考慮倆人而已,所以立法也不能單純考慮"相愛"

    而不考慮家族感受!

    世界上有許多不能在法律上被認可的愛並不因此妨礙真心的人,一夫多妻和睦相處

    也有人在(但它在台灣並不合法)、一妻多夫(如中國一胎化重男輕女,許多經濟

    困難男人被迫共妻但它也不合法)。

    同志相愛要比別人更需勇氣,所以並非得靠婚姻來綁住愛情!

    事實上靠婚姻不能保障愛情這已有無數例子證明!

    兩人相愛是兩人自由。

    可自由定義是:不侵犯別人情形下的自由,父母、親戚皆不願在戶籍謄本出

    現女性女婿、男性媳婦、男嬸嬸、女姨丈及因此法律關係進而產生可能之財產法律關

    係,國家不能因微數人要制定大多數人都不願意的法律侵犯他們法律權益!

    而更多侵犯別人自由在上面影片內可知。

    這樣邏輯那一夫多妻、一妻多夫只要和睦難不成國家也要配合修改婚姻法?

    最近看一則新聞,印度有人將一條眼鏡蛇視為愛妻轉世形影不離,巧的那眼

    鏡蛇還真配合好像不似冷血動物,那時主張人獸婚豈能不比照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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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於同志爭取婚姻應該是為財產繼承考慮,只是這問題簡單,倆人去法院做死後財

    產繼承或死後贈與公證這遠比婚姻效力更大!而且更省事!其他法律關係人只能主

    張特留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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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s.奸巧中國人最會走律漏洞,現在假結婚中國新娘已造成社會問題爭奪經濟、社會福利,以後會否有中國假男同志藉此來台不可不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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