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主平常就有固定上網瞭解日本社會頭條新聞的習慣,最近有印象,這一陣子在相隔不久的期間內,出現了3則轟動醫界的報導。
剛好上星期一連有兩次機會提到"To Err is Human(人皆會犯錯)"這句話,在病人安全領域的涵義,所以連想到台灣也可能發生類似以下案情的犯罪行為,在此拿別人的案例,從別人的錯誤中警惕自己國人,比較不會覺得這個話題太敏感,但絕不能把它當作是對岸的火災,而掉以輕心或不以為然。
無論如何,醫療安全的範圍包括病人、自己人、環境、支持系統及文化即態度都要安全,別人的慘痛經驗也是一種學習。
印象中日本人比較守法,但不管在哪個國家都有醫界鼠輩,以下3個案例都是點閱率很高的明顯犯罪行為,簡單介紹如下。
案例一是發生在2019年11月底,由一位50歲罹患肌萎縮性脊髓側索硬化(ALS或俗稱漸凍人)的女建築師,以日幣130萬買通兩位互相不曾見過面的醫師到她住處,共同犯下違法執行的「安樂死」。
由於日本尚未通過安樂死法案,此案相關人在交涉過程及達成協議的通聯紀錄,及匯款紀錄都被警方完全掌握,而認定為依計劃執行的殺人事件。
兩位醫師嫌犯係由胃廔給與大量鎮靜劑(Barbiturates)後,如期達到目的,但目前社會與論紛紛。
案例二的女性病人31歲,是因右側乳房腫瘤而至某小醫院接受切除手術。執刀醫師44歲,依報導推測是以局部麻醉完成手術,但曾於術中打藥讓病人睡著。當病人在術後醒來時懷疑遭人性侵猥褻(乳頭遺留唾液或分泌物)而報警,並堅持在警察到達前,任何人都不得碰她以保留現場。
經警方辦案後,有採樣送檢,結果在第一審,被告醫師辯稱,病人當時有可能仍未完全清醒而精神錯亂,胡言亂語,雖有大略在前胸部測出被告醫師的DNA,但因濃度太低而宣判無罪。
第二審的法官加強科學辦案後,以發現左側乳頭測得的DNA濃度異常高值,且病歷上明明有記載著關鍵時刻的病人,已經醒得很好為由改判二年。
案例三也是被認定為性侵罪,而遭警方逮捕的一位年青骨科醫師。這位加害者是在病人被全身麻醉的狀況下,擔任跟刀助手,但手術中曾多次伸手觸摸女性病人的下體,而被手術團隊的某一成員親眼目睹,事後被通報至上級主管,經本人坦承真有此事,再由警方辦案處理。
當事者雖因此已離職,但最近才遭逮捕且醜聞上報,除了被公開全名外,服務過的兩家公立醫院也同時蒙羞,非常倒霉。
以上案例都屬犯罪行為,但關於安樂死的可行性爭議,在日本有人爭辯這是雙方同意的協定,而且收費並不貴。
聽說有人仲介可從日本去瑞士,但要花費至少500萬日幣,媒體報導說前述女建築師,也曾考慮過勇敢地要去瑞士「找死」,但無論如何,在非法執行安樂死的地方,不宜討論太多,只能等待法令改變的一天。
後面兩個案例,都是醫師濫用職權與地位,對無法抵抗或說「不」的病人伸出黑手。
過去醫療人員性侵病人的報導,通常靠濫用院內偷來或不法取得的「迷魂」或麻醉藥向對方下手,但不是只有發生在醫師,美國的麻醉技術員Paul Serdula,是惡名昭彰的性侵者,受害者上百人而被判無期徒刑。
其他在美國、日本的文獻中也有看過醫師強姦意識清楚的孕婦,婦科病人及長照住民等報告。在國內當然也有,甚至涉及其他技術人員趁機佔人家便宜的不良紀錄,其罪行也有各式各樣而且有分等級(嚴重度)的性侵分類。
既然職安也是病安,所有發生在醫院環境裡的性侵Sexual Assault(定義往往很多種而沒有統一見解),在美國都屬於Never Event(NQF)或警訊事件,依規定都要強制通報,而且必需做根本原因分析。
但VA-NCPS的RCA版本,卻認為犯罪行為可以不做RCA,原則上交給警察就對了。
話又說回來,RCA的目的是要預防再犯,如果肇事者說是臨時起意、隨機犯罪或是一時衝動,恐怕就很難分析到底為什麼會發生,有的情形是被引誘犯罪遭人設計的,雜案情複,有陰謀論例如「仙人跳」。
犯罪行為的RCA往往是困難的,結論是從別人的錯誤中學習還是有意義的。
建議改天醫療人員還要多上一些倫理的課,和多聽多看一些案例分享,或許也可以從加強風險管理如環境設備中有很多Monitor都要Upgrade,再由中控室集中監控,及加設求救警報系統搭配教育訓練,如有架設網站,像在美國加州的4patientsafety.org 亦可從中得知在醫界有這類不良紀錄的色狼或不肖份子(Sex offenders)的名單,或將院方蒐集的黑名單註記在病歷中,讓大家提高警覺。
總而言之,在美國,醫療機構被要求在「可預見性」(Foreseeability)方面要多下功夫,並鼓勵通報含Speak Up所有行為有異常或有越軌現象傾向的同仁,同時在醫療環境中,盡量避免給男性員工與虛弱或無能力抵抗的女性獨處同一空間的機會,杜絕性犯罪人人有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