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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回覆109.7.3訴願書(是與不是)(聚焦)問答紀錄
    2020/08/13 16:3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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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回覆109.7.3訴願書(是與不是)(聚焦)問答紀錄
     
    詢問人(即訴願人):    出生年月日:      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聯絡電話:(03)                (勞碌命上班族)(恕請假日或晚上連絡)
    地  址:300080新竹市
    訴願人109.7.3訴願書(詳附件一)
     

    原行政處分機關:國軍退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受答問人(即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承辦人

    地  址:110205台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222號

    行政(訴願答辯書)發文日期及文號:109年7月29號輔給字第1090049596號函(詳附件二)

    受理訴願機關:行政院訴願委員會

    收受知悉行政(訴願答辯書)之年月日:109年8月5日

     

     

    壹、國家政令、法令非同兒戲:

    貴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貴會)於109.7.29覆文(訴願答辯書) (詳附件二),未能清楚完整回覆詢問人(即訴願人)109.7.3訴願書所提關鍵諸事項,特此製作本「(是與不是)(聚焦)問答紀錄」,請貴會明確據法回覆;1個月未覆,或不清不楚官僚隴統「不針對問題(是與不是)」覆文,及決意繼續行文執行「國防部服役條例第34條」條文,於109.6.1終止訴願人18%優惠存款,本「(是與不是)(聚焦)問答紀錄」,陳請立委代表於立法院院會質詢合法性及違法性,併移送監察院、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審處。

     

    回覆下列問答紀錄後,請依公文書「騎縫章」印記為據證明。

     

    貳、基礎行政爭點問答記錄:

    問1:公職人員是否「依法中立行政」?

    答:是。

    若答:不是。併請敘明理由及相關法律條文。

     

    問2:公職人員「依法中立行政」是否應了解函文內容「主管機關法源依據(合法性)」,再行執行函文命令行政?

    答:是。

    若答:不是。併請敘明理由及相關法律條文。

     

    叄、「不擴大解釋」行政爭點問答記錄:

    問1:任何主管機關行政函文「擴大解釋」,未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立法修法,是否均為「明顯違法」?

    答:是。

    若答:不是。併請敘明理由及相關法律條文。

     

    問2:國防部及貴會依法行政,在未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立法修法前,是否應遵守 「不擴大解釋」行政規則?

    答:是。

    若答:不是。併請敘明理由及相關法律條文。

     

    問3:就本訴願案件,國防部(服役條例第34條)是否「擴大解釋」施行日107年6月21日前原法令條文,含及就(再)任公職人員,1併終止18%優惠存款?

    答:是。

    若答:不是。併請敘明理由及相關法律條文。

     

    問4:接續前項,國防部(服役條例第34條)是否「擴大解釋部分」,未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立法修法,即行文執行「明顯違法」?

    答:是。

    若答:不是。併請敘明理由及相關法律條文。

     

    問5:就本訴願案件,國防部(服役條例第34條)是否違背施行日107年6月21日前原法令條文,「擴大解釋」含及就(再)任公職人員,1併終止18%優惠存款部分,未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立法修法,「不具合法立法程序」,明顯違法?

    答:是。

    若答:不是。併請敘明理由及相關法律條文。

     

    問6:貴會執行國防部行政函文(服役條例第34條)條文時,是否應先了解「不擴大解釋」、「擴大解釋」相關法源依據?

    答:是。

    若答:不是。併請敘明理由及相關法律條文。

     

    問7:就本訴願案件,若主管機關行政函文(即國防部服役條例第34條)下命指示依據「擴大解釋部分」執行,貴會是否能逕行「擴大解釋部分」執行?

    答:是。併請敘明理由及相關法律條文。

    若答:不是。併請敘明理由及相關法律條文。

     

    問8:就本訴願案件,若主管機關行政函文(即國防部服役條例第34條)未下命指示依據「擴大解釋部分」執行,貴會是否能逕行「擴大解釋部分」執行?

    答:是。併請敘明理由及相關法律條文。

    若答:不是。併請敘明理由及相關法律條文。

     

    問9:就本訴願案件,貴會執行主管機關行政函文(即國防部服役條例第34條)條文時,是否已「擴大解釋」含及就(再)任公職人員,1併終止18%優惠存款部分,此「擴大解釋部分」未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立法修法,「不具合法立法程序」,明顯違背行政法令「不擴大解釋」行政?

    答:是。

    若答:不是。併請敘明理由及相關法律條文。

     

    問10:公職人員「依法中立行政」,依據【公務人員保護法第17條】,任何主管機關行政命令函文,未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立法修法「擴大解釋」→「明顯違法」,是否應負報告之義務?

    答:是。

    若答:不是。併請敘明理由及相關法律條文。

    附註:公務人員保護法第17條(資料網址)(另詳附註1)。

     

    問11:就本訴願案件,依據【公務人員保護法第17條】,若主管機關行政函文(即國防部服役條例第34條),未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立法修法,明顯違背施行日107年6月21日前原法令條文,已「擴大解釋」含及就(再)任公職人員,1併終止18%優惠存款,貴會是否應負報告之義務?

    答:是。

    若答:不是。併請敘明理由及相關法律條文。

     

    問12:接續前項,貴會是否已先盡「前項函文涉嫌不法擴大解釋」報告之義務?

    答:是。已先盡報告義務,詳發文日期:     發文文號:     

    答:是。但尚未盡負報告義務,將依【公務人員保護法第17條】條文,盡速函文陳報主管機關審視。謝提醒。

    若答:不是。併請敘明理由及相關法律條文。

     

    問13:就本訴願案件,依據【公務人員保護法第17條】,主管機關行政函文(即國防部服役條例第34條),已明顯「擴大解釋」施行日107年6月21日前原法令條文,增加「擴大解釋」含及就(再)任公職人員,1併終止18%優惠存款部分,此「擴大解釋部分」未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立法修法,明顯違背行政規則「不擴大解釋」及立法程序,貴會是否應陳明原因,暫停執行或拒絕執行函文行政命令?

    答:是。

    若答:不是。併請敘明理由及相關法律條文。

     

    肆、「不朔既往」行政爭點問答記錄:

    問1:任何主管機關行政函文「溯及既往」,未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立法修法,是否均為「明顯違法」?

    答:是。

    若答:不是。併請敘明理由及相關法律條文。

     

    問2:國防部及貴會依法行政,在未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立法修法前,是否應遵守 「不朔既往」行政規則?

    答:是。

    若答:不是。併請敘明理由及相關法律條文。

     

    問3:就本訴願案件,國防部(服役條例第34條)是否「溯及既往」含及就(再)任公職人員,1併終止18%優惠存款?

    答:是。併請敘明理由及相關法律條文。

    若答:不是。併請敘明理由及相關法律條文。

     

    問4:接續前項,國防部(服役條例第34條)是否「溯及既往部分」,未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立法修法,即行文執行「明顯違法」?

    答:是。

    若答:不是。併請敘明理由及相關法律條文。

     

    問5:就本訴願案件,國防部(服役條例第34條)是否「溯及既往」含及就(再)任公職人員,1併終止18%優惠存款部分,未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立法修法,「不具合法立法程序」,明顯違法?

    答:是。

    若答:不是。併請敘明理由及相關法律條文。

     

    問6:貴會執行國防部行政函文(服役條例第34條)條文時,是否應先了解「不朔既往」、「溯及既往」相關法源依據?

    答:是。

    若答:不是。併請敘明理由及相關法律條文。

     

    問7:就本訴願案件,若主管機關行政函文(即國防部服役條例第34條)下命指示依據「溯及既往部分」執行,貴會是否能逕行「溯及既往部分」執行?

    答:是。併請敘明理由及相關法律條文。

    若答:不是。併請敘明理由及相關法律條文。

     

    問8:就本訴願案件,若主管機關行政函文(即國防部服役條例第34條)未下命指示依據「溯及既往部分」執行,貴會是否能逕行「溯及既往部分」執行?

    答:是。併請敘明理由及相關法律條文。

    若答:不是。併請敘明理由及相關法律條文。

     

    問9:就本訴願案件,貴會執行主管機關行政函文(即國防部服役條例第34條)條文時,是否已「溯及既往」含及就(再)任公職人員,1併終止18%優惠存款部分,且此「溯及既往部分」未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立法修法,「不具合法立法程序」,明顯違背行政法令「不朔既往」行政?

    答:是。

    若答:不是。併請敘明理由及相關法律條文。

     
    問10:公職人員「依法中立行政」,依據【公務人員保護法第17條】,任何主管機關行政命令函文,未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立法修法「溯及既往」→「明顯違法」,是否應負報告之義務?

    答:是。

    若答:不是。併請敘明理由及相關法律條文。

     

    問11:就本訴願案件,依據【公務人員保護法第17條】,若主管機關行政函文(即國防部服役條例第34條),未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立法修法,明顯違背行政立法程序,已「溯及既往」含及施行日107年6月21日前就(再)任公職人員,1併終止18%優惠存款,貴會是否應負報告之義務?

    答:是。

    若答:不是。併請敘明理由及相關法律條文。

     

    問12:接續前項,貴會是否已先盡「前項函文涉嫌不法溯及既往」報告之義務?

    答:是。已先盡報告義務,詳發文日期:     發文文號:     

    答:是。但尚未盡負報告義務,將依【公務人員保護法第17條】條文,盡速函文陳報主管機關審視。謝提醒。

    若答:不是。併請敘明理由及相關法律條文。

     

    問13:就本訴願案件,依據【公務人員保護法第17條】,主管機關行政函文(即國防部服役條例第34條),已明顯增加「溯及既往」含及就(再)任公職人員,1併終止18%優惠存款部分,且此「溯及既往部分」未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立法修法,明顯違背行政規則「不朔既往」及立法程序,貴會是否應陳明原因,暫停執行或拒絕執行函文行政命令?

    答:是。

    若答:不是。併請敘明理由及相關法律條文。

     

    伍、其他關鍵行政爭點問答記錄:

    問1:國防部(服役條例第34條)是否已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立法修法?

    若答:是。請提供資料。

    答:不是。

     

    問2:任何主管機關修法時,是否應具明「擴大解釋部分」及「溯及既往部分」理由,經立法院(合情理法)三讀通過立法修法,才不為「非法」、「惡法」?

    答:是。

    若答:不是。併請敘明理由及相關法律條文。

     

    問3:國防部(服役條例第34條)是否應具明「擴大解釋部分」及「溯及既往部分」理由,經立法院(合情理法)三讀通過立法修法,才不為「非法」、「惡法」?

    答:是。

    若答:不是。併請敘明理由及相關法律條文。
     

    問4:立法院未據實(合情理法理由)三讀通過立法修法,是否仍為「非法」、「惡法」?

    答:是。

    若答:不是。併請敘明理由及相關法律條文。

     

    問5:任何公職人員遇到「非法」、「惡法」法律條文,是否「應職權主動」,依據【公務人員保護法第17條】逐級陳報,或函請「主管機關釋明」?

    答:是。

    若答:不是。併請敘明理由及相關法律條文。

     

    問6:接續前項,上級或「主管機關」1個月未釋明回覆,是否瀆職移送監察院、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審處?

    答:是。

    若答:不是。併請敘明理由及相關法律條文。

     

    問7:接續前第2項,經主管機關釋明後,係為「非法」、「惡法」法律條文,主管機關是否應據明理由,函文移送立法院三讀通過立法修法?及「應職權主動」撤銷撤回原行政函文,及撤銷下轄單位原執行命令函文?

    答:是。

    若答:不是。併請敘明理由及相關法律條文。

    附註:立法一讀, 二讀和三讀過程與程序(資料網址)(另詳附註2)。

     

    問8:就本訴願案件,國防部(服役條例第34條),若經主管機關釋明後,仍明顯係「非法」、「惡法」法律條文,且未於1個月內,依法函文立法院立法修法處理,或撤銷撤回原行政函文,貴會是否「應職權主動」,據明理由函文舉報移送監察院、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審處?

    答:是。

    若答:不是。併請敘明理由及相關法律條文。

     

    問9:公職人員「依法中立行政」,貴會經本(是與不是)(聚焦)問答紀錄,是否繼續執行主管機關行政函文(即國防部服役條例第34條)條文,自109年6月1日終止訴願人18%優惠存款?

    答:是。

    答:不是。撤銷撤回或暫停執行函文,另行文函送。

     

    陸、其他陳明:

    1.本「(是與不是)(聚焦)問答紀錄」,主要目的「建立是非清楚(焦點政治行政)」,摒除中國五千年歷史「隴統含糊官僚不清不楚惡性施政」;另龐大國事施政,錯誤難免,任何人都不可能包山包海,完全正確沒失誤遺漏,廣求各方法律見解,聚焦(是與不是)行政問答,以不再施政錯誤為主,處罰失職人員只是不得已最後手段。

     

    2.公職人員行政發生問題,遇到涉嫌「非法」、「惡法」,了解事情經過後,應逐級陳報或函請主管機關釋明。單純看好戲的心態,制度上的不利益會反噬到自己身上。(單純放任或認為不干我事的想法,是團體中的毒瘤!)

     

    3.中立行政極至目標:公職人員「依法中立行政」,不僅(公法職權所在)主動清楚注意「非法」、「惡法」構成要件,同時更應主動清楚看透70多年<藍綠世代仇恨>政治心結,100多年<兩岸敵對>政治心結,全世界全宇宙<利益鬥爭>政治心結,依法中立行政,不容許惡性心結行為,涉嫌1再「非法」、「惡法」發生,存在宇宙,1再遺憾;▲並積極政治中立行政 → 提案創造「共富共榮共貴(行政法案立法)」,建立新宇宙善性環境,脫離人類萬年天敵「生.老.病.死.窮」負面惡性惡夢苦海。

     

    4.本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回覆109.7.3訴願書(是與不是)(聚焦)問答紀錄,已列下方網址(公眾研議):

     

    附註1:

    第 17 條

    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署名下達時,公務人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但其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

    前項情形,該管長官非以書面署名下達命令者,公務人員得請求其以書面署名為之,該管長官拒絕時,視為撤回其命令。

     

    附註2:

    ▲立法一讀, 二讀和三讀過程與程序。

    1.第一讀會

    政府提案或委員所提法律案列入議程報告事項,於院會中由主席將議案宣付朗讀,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若有出席委員提出提議,二十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逕付二讀。

    其餘詳下方網址。

     

    檢附之證據或附件:

    附件一:109.7.3訴願書影本。

    ▲訴願書(一狀)國家(最基本行政生死照顧公義)!!

    ▲訴願書(二狀)國家(最基本行政生死照顧公義)!!

    附件二: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109年7月29日輔給字第1090049596影本。

     

     

    受答問人(即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承辦人:         (簽名或蓋章)

     

     

    此致

    (原行政處分機關全銜) 轉陳

    (受理訴願機關全銜)

     

     

    詢問人(即訴願人):               (簽名或蓋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月      日

    副本已於109年   月   日(掛號寄送)至原行政處分機關(請逕向受理訴願機關陳報補充本副本參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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