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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救受虐童 社工被誣告性侵
    2009/09/22 23:4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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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救受虐童 社工被誣告性侵
    家暴媽反咬一口 執法公務竟變疑犯 遭兩度驗身查證 不起訴還他清白
    【記者范榮達/苗栗報導】

    35歲劉姓女子不滿社工員認為她凌虐女兒,將她女兒強行安置,指控社工員性侵她,意圖逼使縣政府撤回她虐待女兒的告訴;檢警兩度勘驗社工員下體特徵,證明劉女誣告,將她起訴,社工員被控性侵部分,罪證不足不起訴。

    30歲的黃姓社工員執行公務變性侵疑犯,還被檢警兩度勘驗下體,他覺得「不堪也很不舒服」,但檢警依程序辦理,他沒有什麼好抱怨,只希望事情趕快過去。

    檢察官指出,劉女的指控內容雖離譜,但她堅持要提告,這是她的權益,檢方只能依法調查,勘驗下體特徵、採取DNA比對都是必要作法,「司法資源就是這樣被浪費的」。檢方只能起訴劉女,請法官從重量刑。

    檢察官調查,劉女9歲女兒(小君)是苗栗縣政府列案的兒保個案,黃姓社工員與家扶中心林姓社工員去年12月訪視時,發現小君左前臂有被媽媽用打火機燒灼舊傷,額頭有道4公分新傷,認為小君有繼續受虐之虞,強制保護安置至今。

    縣政府代小君聲請保護令並提出傷害告訴(一審劉女被判拘役59天),苗栗地院今年2月開庭調查,黃姓社工代表縣府出庭,堅持劉女有虐女行為,不久劉女就向警方提起性侵害告訴。

    劉女指控女兒被安置當天,黃姓社工員以她傷害小孩,可將她移送法辦脅迫她就範,性侵害15到20分鐘,劉女還舉黃姓社工員肚臍到下腹,有大堆體毛,性侵害過程黃還透露出生年月日。

    檢察官調查,社工員家訪時,並沒有進入劉女房間,況且當時包括小孩有4人在場,黃姓社工員不太可能對劉女性侵,且兩度勘驗下體特徵也與劉女指述不一樣,出生年月日也講錯,認定劉女誣告起訴。

    【2009-09-19/聯合報/B2版/竹苗綜合新聞】


    社工自保 配發針孔攝影機
    【記者范榮達/苗栗報導】

    苗栗縣首次發生社工員處理兒童保護安置,遭誣指性侵案,社工員執行公務有風險,因此跟進苗栗警方配發口香糖型針孔攝影機,全都錄自我保護。

    苗栗縣接連發生社工人員座車,遭家暴加害人以糞便汙損、社工遭誣指性侵案,社工員安全及執行公務有風險,縣政府勞動及社會資源處社工科針對評估有危險的個案,訪視時將會同警方,並配發「口香糖機」自我保護。

    社工科人員指出,社工處理婦幼保護安置案,加害人常認為雙方是對立的,過程可能發生衝突,本報曾報導苗栗警方配戴「口香糖機」公務蒐證,社工處理此類事件也可比照,但側錄內容限公務使用。

    苗栗不僅加強社工員自我保護,鑑於家暴加害人重複施暴的案例迭有所聞,2月啟用家暴安全防護網評估加害人危險性,也發揮效果。

    安全防護網引進英國的危險評估指標(Danger Assessment,DA),包括「有沒有威脅要殺妳?」、「妳相信他能殺掉妳?」等項目評估,指標超過8就屬高度危險,6到7中度危險,6以下低危險。

    防護網結合警方、衛生、社政等單位,中度危險以上,必須緊急或危機處遇,大湖鄉一名受暴婦人今年3月被丈夫砍3刀受傷,社工評估DA值是8,員警巡邏、訪視時,一再告誡丈夫不要再喝酒或打老婆,受暴婦人最近告訴社工「丈夫沒有再打我、騷擾我了」。

    【2009-09-19/聯合報/B2版/竹苗綜合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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