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學校考試作弊,校規處置;
國家考試作弊,依刑法第137條第1項規定:「對於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其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公營機構考試舞弊?那該怎麼處罰?
此次台銀委託台灣金融研訓院辦理今年度「檢券員」考試,預計錄取七十人,月薪約三萬多元,吸引三、四千人報考。台灣金融研訓院審核考生名單時,發現有考生是在歷次考試中都曾報名,懷疑有舞弊集團介入而向電信警察隊報案。經檢警偵辦後發現,確實有舞弊集團介入,已逮捕集團主嫌陳進福等十五名成員,另在台北考場查獲參加台銀考試的四名槍手及廿二名考生。
台銀員工的工作保障,與一般公務員不相上下,因此其招募人員的考試,也應該強化其公平性,避免舞弊情況發生。但是,又不違法,實在很難防堵這些舞弊集團。
這次的承辦檢察官是張紹彬,是北檢電腦犯罪的主任檢察官。此次,運用其靈活多變的腦袋,以刑法偽造文書罪起訴這個犯罪集團。
偽造文書罪?Why?
因為該舞弊集團的前進指揮所,設在飯店總統套房中,而且是用假名登記,所以就以偽造文書加以處罰。
真是太經典了。
只是問題還是沒有解決,未來針對考試的公平性,應該建立一個聯合資料庫,對於資料庫中有「前科」的學生,五至十年間,拒絕其報名應考。
不知道各位網友還有沒有什麼好方法?
我覺得罰錢(或求償)最有用了...
據新聞報導,這個集了拿了75萬,那就求償 3-4 倍好了.. (最好立個法或者有國家機關授權)
被抓一次,他們要作弊四次才回本;萬一四次其中一次又被抓,那又虧更多..
有道是:「殺頭生意有人作,賠本生意沒人作。」被關他們大概也不會怕,應該比較怕虧錢...
久而久之,他們就不會對這樣的「生意」有興趣了..
對啊如果沒罪的話,大家都來舞弊好了
J教授 於 2008/03/13 08:05回覆對對對
以後ㄚ 被抓到的
是綠軍 一輩子不准投票
光聽就很讓人黑皮
不然就像檢察官所主張的,把國營事業或公股民營事業的員工招考列入【考試法】的規範,但即便如此,這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的「妨害考試罪」的懲罰,好像頂多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而已(不知這幾年有沒有做條文的修正),相較於這回採用的偽造文書印文罪(不知是當中的哪一條),算是輕了許多。
至於聯合資料庫,恐怕,這種作弊集團還是有破解的能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