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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林中荒廢的法律小屋
作家:J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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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折錯標0.7折,博客來認帳
    2008/02/18 07:5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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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7折錯標0.7折,博客來認帳」報導

    博客來原本從97年2月15日到3月底,推出「搶救上班族英語NEW TOEIC加商務英語書展」,任選3本以上7折。但由於折數標錯,7折變成0.7折。

    PTT人氣很高的八卦版出現「博客來英文書大BUG」的消息,網友紛紛「好康道相報」。博客來雖立即改正,但是已經產生一千餘筆的訂單。

    過去印象中PCHOME也曾發生過類似事件,但是卻不認帳,可以不認帳嗎?

    讓我們先來了解一下契約成立的要件,必須要具備「要約」及「承諾」。用比較口語的方式,要約就是「你要不要買?」,承諾就是「我要買」。

    如果問你500元要不要買?

    想買,但是價錢不滿意,400元賣不賣?則原本的要約就失其效力,400元的開價變成要約。

    賣家說OK時,就是承諾。

    但是,賣家有最後的決定權,決定是否要成交,則若網路上的標價可能只是「要約的引誘」,並不是要約。消費者點擊訂購按鈕時,只是要約,由賣家決定是否承諾。

    因此,若博客來的網路購物屬於「要約的引誘」,當然可以選擇不出貨,在法律上或許也不會有問題。博客來最後選擇賠錢出貨,雖然損失一筆金額,但是換來了掌聲,就當作是廣告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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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迴響(4) :
    4樓.
    2008/02/19 14:24
    ???

    但是博客來說「0.7折你要不要買?」,買家擊點下單表示「要買」,則邀約、承諾就成立了,不是嗎?

    怎會買家的下單行為又變成邀約呢?因為他根本沒有另行提出議價的要求吧。

    有些會加註,博客來的我就不清楚了 J教授2008/02/19 16:06回覆
    3樓. 克里斯。李
    2008/02/18 19:29
    0.7折

    OMG

    如果我知道也會買一些起來

    哈~

    然後上網拍賣 J教授2008/02/19 00:21回覆
    2樓. 怡克納米斯
    2008/02/18 17:34
    廠商有一堆理由

    很多DM(平面和電子)都有寫說「價格以實際標價為主」,所以,即使廠商標錯價格,他會拿這個理由當「擋箭牌」,以「雙方當事人意思表是一致」的契約精神出招,他也會說,我表意有「瑕疵」喔,不算,你奈他何?

    如果博客來不認帳,大概消費者也無可奈何,正因為博客來可以要求這些下單者「償還不當得利」(民法179-183)喔,如果不償還,大概就法院見了!

    博客來不和消費者爭執,大概賠了一些錢,但也賺了傷譽,不算損失啦!


    對啊!博客來這招不錯,讓我寫了一篇文章捧了一下

    收一下廣告費好了,到時候分給各位

    J教授2008/02/19 00:20回覆
    1樓. 天蠍浪子
    2008/02/18 12:46
    回應

    所以,最後還是以0.7折賣出去啦?

    唉,我買書從來沒碰過這種「好康」說...


    麻煩下次通報一下 J教授2008/02/19 00:19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