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這樣大家知道高虹安從判決書頭開始就是冤判了吧。
但底下我要給大家分說,高虹安明明沒貪汙,法官卻還硬是能證出高有貪污意圖之謎。是這樣的,因為法官要判高貪汙,除了前面假掰的浮報詐領,款項一經詐領,貪汙即成罪。司法還要求得證明高有貪污意圖才行。若證明不出來,那高虹安可能還有一些小罪,像是偽造文書之類,但就跟貪汙重罪無關,也不用停職停薪了。那法官要如何掰..應該是說把一個沒貪汙的人,證明出她竟有貪污意圖呢?
答案就在判決書這一句話,
法官說:難認被告高虹安與共同被告黃惠玟就黃惠玟項下浮報酬金4,919元欠缺違法「貪」得之不法所有意圖。
先簡單說一下司法要證明高有貪污意圖的方式,就是要高先提出她所有公用的金額,大於被法官認為貪汙的金額,那就沒貪汙意圖。此即所謂的大水庫理論(議員類喔,不然法官又要說,高不是首長,不適用"首長大水庫理論")。
而法官則是要證明她公用的金額,不是公用,只要證明公用的金額少於貪汙金額,那高就還是有貪污意圖。
不過這裡的法官,卻是拿出小兔帳本,還創設出貪汙的錢要先進先出,以及若貪汙的錢跟合法的錢混在一起,要先支用合法的錢。唉,甭管法官如何創設出這套歪理了,有興趣自己看判決書去。然後法官煞有介事,當高提出她花錢私聘助理,法官要不,就針對助理的資格,那是工讀生不是助理。再不然就說那是別人家的助理,不是你的助理。奇怪了,議員助理又沒規定不能是工讀生,也沒規定不能兼職啊。高又提出她花錢給助理加薪,法官就說該助理證稱那筆錢與公積金無關。由此又可得證,高公出分兩類,一類完全是高自己領的合法薪水支付,一類是公積金支付。前者與公積金無關,法官就完全不認列,不能扣抵貪汙所得。後者雖然是公積金付,但法官又分是合法樂捐的公積金,還是浮報來的公積金。而且依照法官歪理,要用這公積金付,得先用合法樂捐,不能先用浮報來的(照這樣下去,即便高能提出公出的金額大於貪汙的金額,不,甚至是公出花掉所有公積金,只要任何助理保管的公積金裡還有一塊錢零錢,法官還是能證出那一塊錢是浮報來的)。加上莫名其妙的先進先出,反正扣到最後,就還是貪汙了11萬多。呼,得證高果然有貪污意圖ㄟ。
只是我說法官啊,你這樣的證明不奇怪,不荒謬,不匪夷所思嗎?天底下有哪個議員貪汙助理費,是照你的歪理怪規矩啊?人家都是先把貪汙的錢放進自己口袋,跟自己合法領的薪水或其他合法的錢充分均勻的混合過,這才拿出來公出。拿大水庫理論跟法官拚輸贏,公出大於貪汙議員就贏,沒貪汙。公出小於貪汙議員就輸,貪污要關。
其實,全案最大問題,就是天底下沒有一個貪污助理費的議員,貪污完不把銀子拿回自己口袋的。想那高虹安,貪汙了法官說的十一萬,竟然把貪污所得給各助理自己保管,更扯的是,高虹安要公用,還要拿發票跟小兔助理請款。這算哪們子高虹安的所得?連所得都不算。法官要怎麼算貪汙所得?不用這種則非所問的,拚進洪荒之力問到過頭;把邏輯錯亂數字亂湊給大家看到會頭暈想吐,要怎麼掰出一個沒貪汙的人竟有貪污意圖呢?
其實那是法官說法,我翻成白話了。法官說的是
"⒎被告高虹安另辯稱:我曾多次向黃惠玟確認這個制度的合法性等語。然被告高虹安身為立法委員,對於低薪高報之浮報係屬不法,實屬依其常識判斷即可得知,縱有疑義,亦得向立法院相關局處詢問以釐清,其捨此不為,自難認其欠缺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之犯意、不法所有意圖或違法性意識。"
小兔也證實確實是她教高的,雖然小兔還說也告訴高可以用"合法"的方式,但這句證詞無從查證。且根據法官邏輯,
"衡以本案浮報款項及辦公室零用金制度之執行,對共同被告黃惠玟而言,僅有徒增計算、記錄、彙整內外帳、辦理相關收支、定期通知其他被告繳回款項,並辦理相關收支等諸多勞苦而已,倘非係承被告高虹安之指示辦理,實難想像共同被告黃惠玟有何甘冒觸犯重罪查緝風險,而為上開舉措之動機及必要,足徵被告高虹安乃上開向立法院浮報...之決定及主導者"
只要用同法官一樣的邏輯就可以證明小兔一定沒教高其他合法的方式。"實難想像共同被告黃惠玟有何甘冒觸犯重罪查緝風險,而為上開舉措之動機及必要",所以小兔一定只有教這套公積金制,因為小兔不認為她從來都這麼做,駕輕就熟的事是在犯貪汙。
小兔為什麼認為沒違法,也沒如法官說"共同被告黃惠玟有何甘冒觸犯重罪查緝風險..云云"的證明,就是過往所有貪汙助理費的案例,沒有任何一個議員,會因為助理回捐被告,被判貪汙。這裡我們只消試想黃鳳案跟另一個誰的案子,前者全捐回議員口袋,後者捐了一半(還不是給助理自己保管的公積金喔),議員因此被告貪汙皆無罪定讞。為何?因為薪水一進入助理戶頭,且是由助理領出(被議員或議員指定人領出算貪汙喔),那就已經成立助理私人財產,法律哪管她要如何捐,如何用。再假設,這兩個助理若有記帳的習慣,帳本給高案法官看到,全捐就全是浮報,半捐是浮報一半,這些無罪議員早被關到鬍子白了。
jun5238 於 2024/08/11 13:15回覆高確實從頭到尾都如此自辯,且有王郁文的支持。但法官只信小兔,可能還信另一認罪助理對小兔的支持。可是該認罪助理也支持高啊,他說高從沒跟他提過公積金,都是聽小兔。問那不繳會怎樣?助理答,沒人說會怎樣,可他自己猜可能明年就不續聘了吧。這就是回捐,法官豈能憑人家猜就判七年重罪。這也是其他議員要貪污浮報款得先將助理戶頭收著,不然助理領去,誰保證會交回給議員貪汙?小兔帳本記的不過就是公積金如何回捐跟支用,項目名稱全是自己想,有給會計師過目嗎?法官竟能拿項目名稱就說是詐領,那柯P日前說他圖利怎麼還不去抓(按:現在看起來搞不好真有圖利喔)。
至於高說都是聽小兔說的,法官不買單,說高怎麼不去問立法院法制局。我的老天,高就不能被人騙嗎?高這裡就像被騙,另倆助理則是完全聽命小兔,這三人都沒犯罪意圖,是善意第三人。只有小兔,但小兔的意圖判決書也有喔,她說公積金是完全給辦公室公用。照呀,從頭到尾沒人有貪汙犯意,但法官照樣判得出貪汙。
jun5238 於 2024/08/11 07:49回覆經過我的歸納,貪汙助理費分人頭型根浮報型。法官說高是浮報型。但浮報型只有議員把助理戶頭收走,當薪水進到戶頭,議員先領出扣掉要貪汙的,再發給助理。至高虹安這種直接進到助理自己保管戶頭,事後回捐的,無論是全捐(例1),捐一半(例2),通通不是浮報詐領,遑論貪汙。
例1,[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241號]
「黃鳳既然確有擔任助理,本可合法申領薪水,雖其體恤服務處所需人力多,開銷大,與黃凱又為姊弟關係,而將自己應得之薪資捐出充供作黃凱聘任其他助理及補貼服務處開銷之用,因此黃鳳供稱其未領薪資等語,尚非情理之外,但此與其在法律上能否請領助理薪資,係兩回事,不能以其實際上未將錢納為己有,而提供服務處花用,即評價其係無償提供勞務。」
例2,[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更一字第169號]
「被告顏兆沅就所領取之公費助理薪資及年終獎金本得任意處分,他人無從干涉,則其將之一半薪資贈與被告顏政德,難認屬利用職務上機會詐領財物,亦不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奧坎剃刀法則說,若有幾種推論可以達成相同結果,那最簡單的推論最可能真。其他如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罪推定原則,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都是。為什麼浮報刑詐領助理費只有一種情形,也就是由議員先拿助理戶頭領出錢,放進自己口袋,餘款再給助理當薪資才算。因為當議員把詐領款放進口袋時,就成立貪汙了。這叫一經詐領即成罪。且是事前計畫,把助理戶頭收著。符合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法官就是把事前跟事後搞不清楚,該事前的搞成事後,或者口言善,說這該事前,身行惡,判決用的明明是事後。這法官要去考英檢,現在過去分不清,我看成績很不好看喔。別案的法官於是依照法律,浮報刑詐領是事前有計畫,而且也詐領去,成罪。然後再依大水庫理論,這是事後概念,但如何支用則非所問,只要議員舉證貪汙的錢確實用在聘請其他助理或公務支出(前提是若政府已編相關預算,則無法扣除),公出大於貪汙不算貪汙所得,貪汙所得小於零就沒貪汙。
高案法官邏輯錯亂,事前事後糊成一團。他先用事前概念說高虹安只要一經詐領即成貪汙,但高一沒收助理戶頭,二沒把詐款放口袋,如何成立事前的詐?我來打個比方,好比兒子跟媽媽要錢去付補習費,假如事前就根本沒要補習,而是把錢騙去夾娃娃,那就是詐。設若是到補習班樓下夾娃娃,一不小心把補習費夾光,這是事後喔,那就不是詐。由此可知詐或不詐關鍵在有無詐的意圖。
高案法官就誤用事後概念,拿小兔事後紀錄助理樂捐的帳本,逐筆勾稽,問得可詳細了,能把易水跟淄水分出來。回推哪幾筆是助理浮報薪資,然後穿越時空說助理是事前使詐,但這帳本不可信,因為高也回捐,金額大於所有助理,小兔卻連一筆都沒記。這裡要說明一下,高案公積金是由各助理自己保管,故高回捐的也是高自己保管。對比別案就清楚了,像黃鳳案是助理費全回捐給議員聘助理跟公用,假如黃鳳有記帳,給這法官一看就全是浮報,可是人家早就無罪定讞了。再來一個回捐一半助理費的,也是如此。那為何他倆都無罪定讞,答案即在浮報要能成罪的前提是一經詐領即成罪,如何支用則非所問。那沒詐領就不成罪,法律哪管這兩人要回捐全部還是一半。
這法官不僅事前事後錯亂,連意圖都能自相矛盾,一下子說小兔不能預見會被抓,所記帳本一定是真。一下子又說小兔能預見會被抓,還這麼貪汙一定是高虹安教唆她的。然後還當自己有大神能,能代表國人想信貪汙者的心,認定貪汙者拿大水庫理論防禦時,一定要先進先出,先貪汙的要先花,怪了,都貪進大水庫,哪知道哪筆先貪哪筆後貪?還要先花大水庫理沒貪汙的錢,告訴法官,那些貪污跟沒貪汙的全都均勻混合過,再無人分得出哪張鈔票乾淨哪張髒了啦。
網路上有人在推法律白話文運動,李家同則告訴我們要多看判決書,訓練自己邏輯思考。我一邊把判決書看完,一邊翻成白話,這哪是甚麼判決書,根本就是一本笑話大全。
jun5238 於 2024/08/11 07:33回覆
我才正想說法官說這一句怪話要怎麼解釋,
"難認被告高虹安與共同被告黃惠玟就黃惠玟項下浮報酬金4,919元欠缺違法「貪」得之不法所有意圖。"
白話就是法官認為高虹安與小兔有貪污這條浮報酬金4,919元的犯罪意圖。
小兔明明都說她沒意圖,她只是認罪,但她一毛錢都沒想貪,都是繳回公積金,法官怎麼不信?但法官不這麼說,要怎樣攀高虹安貪?那法官又怎麼知道高想貪這條?原來法官的邏輯是這樣,前揭高虹安不是要用議員助理費大水庫理論,公出大於貪汙不算貪汙嗎?那高就要舉證她有拿錢私聘助理或給助理獎金。只不過法官曲解大水庫理論,規定高只能就有用到公積金的部分使用,假如高是拿自己薪水去付,那是合法的錢,就通通不算。法官的曲解就是以為貪汙大水庫是指大水庫裏頭全都是貪汙的錢,沒有合法的錢。然後按著法官的曲解,高又提出公積金有拿錢私聘助理,法官這時又說,那要先進先出,也就是這個月私聘助理的錢,要從這個月繳回的錢去扣,不能亂扣。而繳回的錢,有合法樂捐跟浮報詐領,法官又說依國人常識要先扣合法的錢,我的老天爺,這裡可是貪汙犯正在想辦法扣抵貪汙所得,那不是應該依照貪汙者的心理,一定是先拿貪汙的錢扣嗎?拿合法的錢來扣,扣不完還是照算貪汙,那搞甚麼大水庫?於是照法官這種烏龍轉桌的法術,嘿嘿,高虹安公出再多,連這一條4千多都還是有貪污意圖。
jun5238 於 2024/08/10 18:31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