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性侵犯被判重刑入獄雖然可以平息眾怒,但仍避免不了
出獄之後可能帶來的隱憂。
曾經犯下兩起性侵女童案共服刑十一年多的許姓更生人,已於九月十日刑滿出獄。
許姓更生人犯下的第一起性侵案,是在民國八十六年以軍人身分性侵一名五歲女童,被依軍法重判八年六個月。後來在獄中表現良好,被關了四年獲假釋出獄。
不幸的是,他在民國九十二年假釋期間,又性侵了兩名五歲女童。
這兩起案子許姓更生人共性侵三名女童,如今刑滿出獄,社會大眾莫不戰戰兢兢,唯恐他再犯。
專家評估許姓更生人是屬於典型的固定型戀童症者,再犯的機率高達88%。
經相關資料了解,許姓更生人是屬於判斷力欠佳的犯者,會有典型性侵犯的模式。且醫院的鑑定報告也認為許姓更生人對性需求控制力差,經專家進行性犯罪危險性評估,具有中高程度再犯性。
雖然許姓更生人已服刑期滿出獄,但是對於一個再犯機率極高的更生人,他該如何適應社會?社會又該如何看待他呢?
有鑑於過去的案例,家有孩童的父母對於許姓更生人的出獄惶恐不已,有人建議對於像此個案的戀童症性侵犯,應該採取化學去勢,或是公佈他的近照貼於他居住的社區,甚至長期戴上電子腳鐐。
不過,也有人認為對於在獄中表現良好,且已即將進入社會的更生人而言,化學去勢、長期監控、或限制行動都有違人權。
無論說法如何,性侵犯服刑期滿出獄,社會大眾的恐懼是無可避免的。
只是,在恐懼之前,是否更應該思考到未來可能面臨的問題?或該如何避免那高達88%犯罪機率的再發生?
現在是許姓更生人服刑期滿出獄,改天還是會有其他的性侵犯刑滿出獄。
每天新聞報導的性侵案件多不勝數,兒童的性侵害案例更是與日俱增。
避免性侵兒童事件的再發生,防範犯罪更勝於加重刑責。
遭受性侵的兒童身心所受到的傷害,不只是一輩子的遺憾,更是影響其未來人格發展的巨大阻礙。
許姓更生人在九年前假釋出獄期間,曾被限制住居和加強到派出所報到,並接受定期治療,但是他仍然再犯。
如果當時有配戴電子監控,是否就可以避免犯罪再發生?
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麼如今刑滿出獄,不用限制住居,也不用電子監控的情形下,戀童症犯罪的發生率會比當年假釋期間還低嗎?
精神科專家說,固定型戀童症經過治療也不容易根治。
如此看來,相較於化學去勢,是否以電子追蹤和限制住居,來監控固定型戀童症者,還算是較人道的唯一方法呢?
參考新聞:http://news.pchome.com.tw/society/tvbs/20100910/index-12841134348442339002.html
參考新聞: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2791956/IssueID/20100906
參考新聞:http://news.chinatimes.com/focus/0,5243,50106548x112010091100182,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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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有完整作法
當累犯搬家 社區會公佈 詳細資料 照片
警察會定期拜訪
累犯要定期報到
醫院要定期追蹤
這事大家的責任 是立法完整性的問題 別推給個別對象
這現象也出現在 教育 把分班制責任推給家長 殊不知 政府沒規劃好 學校根本沒教育配套 只是做資源分配 像是分垃圾一般
公共事務不用心 只會越搞越糟.........
打乖乖針不就好囉??幹嘛要用宮刑?記得上成功嶺時,大專集訓兵都要打乖乖針.怕這些毛頭小子在台中亂搞...
我記得是蠻有效的.不過??不知對豬有沒有用???要預防??就定期給他打乖乖針就好囉.幹嘛這樣麻煩呢????
聽說有效期長達一個月呢....
刑法九十一條應該給了足夠依據讓執法機構近乎無限期扣留一個性犯罪的人。 但我直覺認為這一條不是王牌,必須慎重使用。
曾有例子說一個人被評估,被認定出獄後有再犯可能,但此時上訴結果出爐,他無罪,這讓法務部陷入一個兩難局面。
再者也有受刑人及家屬對評估結果不服,對評估單位提告的事。
美國密西根州2005到2008年統計數字說性犯罪者出獄後大概只有3.5%會再犯(該州使用梅根法案,要求出獄的性侵犯罪者登記,其他民眾可以上網查到他們的照片等資料)。 如果台灣有80%以上會再犯,可能有些別的問題。
我希望這些人關一輩子
性變態患者根本無法自我克制
94年修訂的刑法第91條之1規定,有高度再犯危險的性侵害案件被告,可以在服刑期滿後,再對之施以強制治療,至治癒為止(等於是變相的不定期刑,可以把這些性侵害犯罪者永遠關著)。
但是因為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原則、第2條從新從輕原則的規定,所以修法前犯罪者不適用。
與其討論化學去勢、電子監控、限制住居...等不見得非常有用的方法,不如敦請立委諸公修法,讓刑法第91條之1的規定,可以溯及既往適用,所有問題迎刃而解。
juno大大所言性侵案件很多是由家中長輩所為!
台灣俚語本來就有這一句『自已要用,不賣他人』,
這句話在鄉間本來就是為長輩性侵幼輩的托詞,
尤其是鄉間,這事在早前只能意會不能言傳,
只是現在資訊發達女性比較敢表達自已的意見才將這個黑數稍微揭開!
還有一件事要非常的注意!
就是親友中如有戀童癖傾向的人,
他會來這一招!
就是親友中如有女性的嬰兒他會非常的慈祥的想抱小孩,
會趁著家人不注意時『指姦』!
這也是我們村裡發生過的,
因為就是他抱過小孩後,小孩哭鬧不停,想換尿布時才發現小孩流血了!
最好的方法!
如juno所講讓他知道他面對的社會是一個很嚴峻的,
還有另一個辦法是傳遍鄉里,
只要他一接近小孩就會被打個半死!
這招真的很有用,而且連想告你都很難,
因為法不責眾!
我們村裡就為有一個是這樣!
打個幾次以後就出不來了,因為他的腿被打斷了!
他的父母根本不想告!而且連醫他都覺得不必!
我個人並不認為電子腳鐐有用。 除去電子腳鐐只需要一把剪刀,當警察發現電子腳鐐被破壞時,可能已經多了兩三個被害人。 再者如我引述的聯合報社論,很多兒童性侵的加害人是被害人的長輩親屬。 電子腳鐐可以保護其他同社區的鄰居,但保護不了家裏。
化學去勢一般被認為是違反人權的做法。 和砍手剁腳一樣,閹割或化學去勢都被認為是身體刑的某種形式(鼓吹廢除死刑的人也把死刑認為是身體刑的一種),因此如果立法院或民眾公投將化學去勢加入刑法,大家會很高興認為正義伸張,但台灣在國際的名聲會不太好。 想一下伊朗打算要一個涉及通姦的婦女被亂石砸死的國際反應。
我想中華民國刑法可以這樣修改:
受刑人自己可以決定是否願意接受化學去勢。 願意的話少三年牢,不願意的話多三年,完全由受刑人自己決定,沒人強迫。 既然受刑人自己選擇,就(比較)沒有人權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