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這個回應貼在http://blog.udn.com/gzhl2005/4375977。 JC鮮師很早就送我進他的黑名單,所以我也不會去他那裏讀 :)
至於unknown/unknow,我對台灣英語告示沒有太大苛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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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格子:
兩歲女童﹐尤其是在時過境遷之後﹐會記得被性侵的時間嗎﹖
因為女童記得的性侵時間﹐與醫師時後“判斷”的時間有出入﹐法官因而判疑犯無罪﹐這真是荒謬﹐沒有天理的一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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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的一個問題。 如果妳認為一個兩歲女童不能記住被性侵的時間,那麼她能不能記住誰對她動手腳?
明明是伯伯對她毛手毛腳,她說是叔叔,妳要法官怎麼辦?
這就回到台灣司法的一個根本問題。 民眾希望法官"寧願放過壞人而不可冤枉一個好人",還是"寧願冤枉好人也不能放走一個壞人"?
每個譴責法官的人都得回答這個問題。
至少也該寫unknown
unknown意即站名未定
unknow意即司機不知路線
可能開往六張犁山上

離題一下!
高雄地院和議庭堅持他們沒有錯,對於六歲女童被指姦案!
是立法不夠周延,建議修法!
我要說的是:
雲林張碩文他父親為他賄選案,關於他父親的案件都還沒有定讞,
台南高分院都可以用"想當然爾"這四個字判決當選失效,
難道這幾個恐龍法官連"想當然爾"這四個字都沒有在他們的心裡出現過?
PS:六歲的小女孩能有什麼表示?尤其中間還有一個女法官!
我再開一槍!
現在公家機關承辦這些業務的人手極少(兵不多官倒是不少,這就是所謂的『扁平化』)
所以驗收的方式是用照片,包商將每個地點最上號碼照好照片,
再列印成冊,送上去,再由承辦官員抽檢幾個地方證實(這個方法也是作弊的好方法,
包商和驗收人員選特定點驗收)
你說這個方式怎麼可能檢查出在工程裡的小暇疵?
這些中文站名和英文站名應該是由一個電腦檔案經過程式印在貼紙上貼在站牌上,在你填入真正名稱前先放著"不知道"或"Unknown"。
在北美這裡可能放著的是TBD (to be determined)。
當經辦人員沒有詳細檢查就把貼紙印出來時就是這樣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