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蘭客你好
-----------------------------------
法蘭客第四次回覆:
有緩刑2年的判決?
如果判決確定的話,前面判決"如易科罰金"的部分可以暫時免繳喔!
簡單地說~在緩刑兩年的期間內,原判決所宣告的"有期徒刑六個月"將暫緩執行;而"得易科罰金"的部分,也因為"有期徒刑六個月"之暫不執行而暫停。
準此~只要令尊緩刑兩年期滿,該緩刑未經法院撤銷的話,刑之宣告即失其效力,令尊既不必服刑,自然有就不必再繳罰金囉~
(全文完)
法蘭客最新力作:如何處理車禍糾紛?
2015年1月出版‧請向各大網路書店平台訂購
其他著作:法律保護誰?
2012年出版,已三刷
不知為何在你前一篇留言所述的情況下,勞工局竟然幫不上弱勢勞工的忙?
如果勞工局幫不上解決,你當然只有考慮尋求法律訴訟途徑討回公道
先看看法律扶助基金會能否提供免費的義務律師幫你打官司
但前提要符合基金會的規定且本案有訴訟的可能才行
請自行上網 goggle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的網站,看你在哪個縣市?
再請該地的法扶分會協助輔導你進行訴訟
若資格不符,你只好自己去打官司,法院有訴訟輔導科,會針對你的問題,提供範例~協助你撰狀
以上說明~請參酌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 於 2016/10/11 22:48回覆法蘭克你好 有件事想請教您
我於8/14任職於一家餐廳當店長 於8/31出車禍沒上班 老闆因而開除我 我十號去領薪水時老闆竟然告知我需賠錢 讓我整個無言 他說當初講好我就是主事者 期間來施工的工人與顧問老師的花費7250+140000 均須由我出這些錢 哪有去人家餐廳上班 還叫人賠錢的道理 事後我不予理會 想說大不了薪水不領 結果隔周他竟然還寄存證信函要來跟我討10幾萬 我是否該如何給予這惡質老闆反擊呢? 上班期間他也沒給勞健保 我們也沒簽任何書面契約 都是口頭上告知 而且他還找他們家工人做證 說是我指使他們做事的 請問我該如何是好?
(pluratwo@yahoo.com.tw)你好
請教你一個問題今年5月30日酒駕被攔檢到那時我沒迴避酒測而是完全配合警察,我有酒駕前科可是相隔十年才又酒駕判三個月無肇事上訴,今天開凖備庭,我問法官說我符合緩刑要件為什麼沒判緩行,可是法官說我是二次酒駕且現在酒駕緩刑的很少,讓我現在很後悔當時警察問我有沒有喝酒時我說有那時我只要拒絕酒測,就不會惹上公共危險罪,原本看緩行要件非五年內在犯可緩行,且法官可以考慮你的狀況給你緩行,我真的上訴庭完全沒緩行的機會嗎?有的話我該怎麼說我是中低收入戶裡全靠我一個人,沒錢繳易科罰金,也不能被關,我不是為了我自已全是為了我的家。
(p005435@gmail.com)
既有中低收身分,為何不請法扶基金會義務律師協助?
若法扶基金會審應你的要件符合規定,就請法扶律師協助你上訴
若法扶律師都認為上訴無望,恐怕上訴改判的機會也不樂觀
但因上訴是你唯一有被改判的機會,無論結果如何,當然還是會建議你試試看
不過一審法官沒給你緩刑,並不代表你就非要去坐牢不可
如果是判得易科罰金之刑,繳了罰金~也不用去坐牢的
因這部分未見你留言提及,請你自行確認是否可易科罰金後,再決定是否請法扶律師協助及上訴
以上說明~請參酌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 於 2016/08/04 00:56回覆法蘭克版主你好,
日前我先生因違規迴轉,後方二台機車要閃避而相撞,
因當時完全沒有和我先生的車有任何碰撞,當下我先生並沒有意識到車禍和自己有關,便直接離開,
事後警方上門告知後已積極處理,並也和二方和解,但對方一開始便已提出肇事逃逸告訴無法撤銷,
今日先生出席肇事逃逸的偵查庭,先生表示不是有意肇逃,
但檢察官只是一直詢問是否認罪,此情形下先生只好認罪。
請問這種情況下,是會被判刑的嗎?爭取緩起訴或緩刑的機會高嗎??
謝謝你。
如果你們自認非故意肇逃,但僅空言辯解且說詞亦未能被檢察官採信,加上客觀事實又對你們不利,不認罪~對你們而言,自屬相當不利。
至於認罪能否換得從輕發落?這還要看你們能否與被害機車騎士達成民事和解而定。能和解,自然較有機會獲得緩起訴處分或起訴後緩刑的判決。
以上說明~請參酌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 於 2016/07/21 23:26回覆不知被告身犯何罪?如果已經起訴判刑確定,刑責又是得易科罰金之刑,那就按規定在限期內繳納罰金後,就沒事了。
如果能易科罰金,繳完罰金也不會去坐牢,那我就不知你所謂的如何延後執行,是指什麼?
延納罰金嗎?
那這你要去地檢署執行科進一步洽詢是否符合一定條件下,有無可延納罰金的規定。
以上說明~請參酌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 於 2016/07/14 00:16回覆To 法蘭客,
謝謝您詳細的回答!真的很謝謝您能抽空幫忙回覆。
法蘭客您好,
我現在被人告刑事毀損罪,事由是個人在月前,因個人工作壓力加上心理不平衡的狀態下,糊塗又不成熟的去刮傷了別人的車。
個人因自知做錯事情就應該承認,所以做筆錄時也立刻承認並即時寫致歉信請警員交付原告車主,並請警員通知原告車主願意和解。過月餘後,原告車主留文件與我,索償20萬元(包含要求全車烤漆9萬+折舊損失6萬+精神賠償及購買蒐證器材5萬),並加註賠償金額付清20萬,裁撤回告訴與千和解書,並不回應任何賠償之討論。
原個人本意非常願意誠心要和解,並負責賠償刮傷損失(車門及後葉子板,原廠烤漆報價$27,000),對方有錄影存證(兩次紀錄)加上本人已筆錄坦承,但個人對於原告車主直接索償20萬元超過實質價值,個人也無法立即償還這筆金額,因為這其間一直閱讀您的案件回應,也想請問法藍客幾點:
1.對方除了堅持拿到20萬之外,完全無意和解,之後進入法律程序,法官是否在我承認犯案後就會直接判刑,我就會有案底? 若是個人一直以來有誠意道歉並和解,對方堅持不見20萬不談,會有機會法官判我在您文章所提到的緩刑,在緩刑期內不犯法就無案底?
2.若是申請調解委員會,對方是否收到通知可不理會(因對方堅持要20萬,不然就法院見),這樣對原告車主和被告我方到了法院會有什麼影響力嗎? (比如說對方呈現不願和解,其實就是只要看到錢)
3.若是和解的部分A:是否可當面算清錢,當面簽和解書和撤回告訴書
B:對方可要求全數20萬匯入帳戶後,才簽和解書和撤回告訴狀嗎? 這樣會不會有風險? 比如匯完不撤回還另外要錢。
C:因無法一時償清,可要求分期付款的條件嗎? 是否在和解上不論原告同不同意都無法執行?
先謝謝法藍客的幫忙
1.對方堅持拿20萬,無意和解,之後進入法律程序,法官是否在我承認犯案後就會直接判刑,我就會有案底?
A.毀損罪屬告訴乃論之罪,對方不願撤告,檢察官偵查後自會依法起訴,法官也會依法判決,當然就會有前科的說法。
若是個人一直以來有誠意道歉並和解,對方堅持不見20萬不談,會有機會法官判我在您文章所提到的緩刑,在緩刑期內不犯法就無案底?
A.未與被害人和解,法官要判被告緩刑的機會不大,應該會判6個月以下得易科罰金的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刑。
2.若是申請調解委員會,對方是否收到通知可不理會(因對方堅持要20萬,不然就法院見),這樣對原告車主和被告我方到了法院會有什麼影響力嗎?
A.調解要雙方同意,一方不出席調解 (調解委員會沒有強制當事人到場的權力) 或調解意見不一致,賠償金額未達共識,調解就不成立。
3.若是和解的部分A:是否可當面算清錢,當面簽和解書和撤回告訴書
A.當然可以,當場和解作成和(調)解書面並付清賠錢金額,被告有權利要求被害人當場簽寫撤告狀,再看是由你自己或由被害告訴人送交承辦檢察官或法官處撤告。
B:對方可要求全數20萬匯入帳戶後,才簽和解書和撤回告訴狀嗎? 這樣會不會有風險? 比如匯完不撤回還另外要錢。
A.若因互信基礎不足,實務上做法 ~ 本人會建議雙方以現金當場交付,當場製作和解書及簽寫撤告狀。(如能透過調解會調解程序作成調解書及撤告狀,對雙方都更有保障)
C:因無法一時償清,可要求分期付款的條件嗎? 是否在和解上不論原告同不同意都無法執行?A.你希望對方同意採分期清償,也要對方點頭同意才行,且分期給付金額未付清前,一般告訴人也不會撤告,重點還是在互信基礎穩固與否。
以上說明~請參酌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 於 2015/12/09 17:03回覆
你酒駕被撤銷緩起訴和你車禍肇逃,應該是不同時間發生的兩件事吧?
依留言看來~應該是酒駕在先,曾被檢察官予緩起訴處分,但在緩起訴期間又犯車禍肇逃的公共危險在後,因此才被撤銷先前酒駕的緩起訴,是這樣沒錯吧?
雖然後案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那也只是有機會獲得車禍肇逃罪簡化的緩起訴或法院緩刑的機會,前以撤銷緩起訴的酒駕部分,就看檢察官起訴後,法院怎麼判而已。如果有機會獲判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還是有易科罰金的機會,未必會坐牢,但犯後態度應該是判決的關鍵,你能答辯的重點也只有在犯後是否深感悔悟這部分,若車禍肇逃事證明確,還能答辯什麼?
對於酒駕部分的行為,後案肇逃事件的發生只會讓前案撤銷緩起訴後的情況更為不利,就算與被害人和解,也不見得有加分效果,一案歸一案,所以這部分會怎麼判?會不會坐牢?就看法官的想法而定。
留言未詳述個案始末,僅就留言所提推斷回覆如上,請參酌。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 於 2015/12/04 11:08回覆不好意似
我再問一個問題
前面是寫在上址不特定人得以共聞共見之場所 以 騙錢 A錢 欺負弱女子 等語辱罵告訴人 有涉嫌毀謗罪
因為他最後寫 調解程序為不公開程序,業如前述 是以,調解程序中期他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均不得自由進出該調解室,則於該調解室內之發言,尚難認為已達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程度,又本件告訴人所指之調解程序中,除告訴人及被告外僅有調解委員在場,而調解委員又係程序必要之人,並非不特定第三人,則告訴人與被告在調解程序相互發言,既為調解程序必須者,縱使被告有告訴人指述之騙錢 A錢 欺負弱女子不實言論 , 亦難認定有散布於眾意圖
檢察官的 偵結 不是因為在調解室內 不夠達成 公然之條件 所以才寫難以認定散布於眾嗎?
竟然調解室 沒辦法達成 共聞共知 程度為何 我會被起訴? 可以利用這點像準備程序 法官訴說嗎?
我認為你們調解程序在什麼樣的場所進行,可能是本案(公然侮辱)成罪與否的關鍵所在
檢察官起訴你「公然侮辱」,若以調解場所而言,實務上~有的是在獨立一間的調解室,因在場眾人可能有當事人、調解委員或陪同到場之親友,我認為這是屬可得特定之人,應與「公然」~不特定人可共見共聞之要件不符,你可據此力爭;但有時~調解場所是在公家機關任何人可自由進出洽公的公共場所,擺張桌子和幾張椅子便進行調解;也有調解會是在大禮堂同時有許多案子一起分桌進行調解,人員進進出出的,如果是這樣的話,因為沒有在獨立的調解室,可能就會符合「公然」的要件。
建議你詳加確認調解的場所性質,以此判斷檢察官起訴你的部分有無理由,向法院據理力爭囉!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 於 2015/10/29 18:43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