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問者:
請問調解可以撤銷的原因有哪些?還是一切都需看法官如何判決決定呢?
若非調解當事人所為之行為理由是否可構成撤銷之原因?
例如,調解後不是當事人的人在當事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向須支付賠償義務的一方有謾罵的行為,造成須支付賠償的一方不願義支付賠償,是否構成有賠償義務的一方得撤銷調解之理由?
補充:調解雙方均已收到調解成立書,但不知對方在何時提出撤銷的?
解說
按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9條的規定,因當事人聲請而成立之民事調解,經法院核定後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向原核定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法院移付而成立之民事調解,經核定後,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續行訴訟程序。前二項規定,當事人應於法院核定之調解書送達後三十日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及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於第一項、第二項情形準用之。
有關調解可以撤銷的原因有哪些?
這個問題,原則上須視具體個案情形而定,一般而言,例如因受強暴、脅迫或詐欺而作成法院核定之調解書,得為調解無效或撤銷之標的外;其他像是無權代理、事件已經法院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始提出調解之聲請,並作成法院核定之調解書等情形時,也是可以提起。
無論提起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的原因為何,原告均須負舉證之責任,自不殆言。這也是法官如何就個案判決的具體依據。
提起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的官司不容易打,比方說~原告常因無法舉證調解委員調解時有脅迫之事實而遭法院判決駁回的結果。
您提及「調解後不是當事人的人在當事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向須支付賠償義務的一方有謾罵的行為,造成須支付賠償的一方不願義支付賠償,是否構成有賠償義務的一方得撤銷調解之理由? 」的問題,似乎不能構成調解得撤銷之原因。
一來謾罵之行為是當事人以外之人所為,並不是調解當事人自己所為;好吧!即便是當事人所為,那也是調解成立以後發生的事實,原與本案調解的內容一點關係也沒有。
二來調解成立的內容只要經法院核定,就發生一定的效力(即等同於民事確定判決之效力),當事人藉故不願支付賠償,有請求權的一方便可依法就其財產強制執行,所以不會因此而成為得撤銷調解之理由。
最後有關「調解雙方均已收到調解成立書,但不知對方在何時提出撤銷的」問題:
就看對方何時收受到調解會送達之調解書起算30天內,是否另行具狀向法院提起撤銷調解之訴而定,若有提起,被告自然會收到受訴法院開庭通知及原告訴狀繕本的,和一般訴訟程序,並無二致,於此併予指明。
發問者評價:解答詳細,十分感謝
法蘭客著作:
如何處理車禍糾紛? 2015年1月出版
法律保護誰? 4刷
調解會的做法並無違誤,若要就此成立案件重新調解,似乎不太可能。
如果你認為保險人員在代理你與對方進行調解的過程中,
有什麼造成你權益受損的情事,可能要從你與理賠人員間的內部關係去討論
換言之,如果理賠人員在代理過程中,有違反代理相關規定或約定之情事(你須舉證),
致你權益受損者,應由該理賠人員(甚或其保險公司)對你負責。
以上說明~請參酌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 於 2016/08/26 14:25回覆感謝您的精闢解說.謝謝您!
能否請教以下:
昨3/3 15時因車禍賠償問題在調委會完成調解(對方是聲請人 我是對造人)
(對方自詡無固定職業與收入,經調委促成,才極不情願的勉強接受對方賠償條件)
但今早發現他在公立學校任職(與昨自述顯然不同)
我是否可重行聲請調解?或有其他補救方法?
那你可能要再進一步確認對方在公立學校任職的工作及收入為何?
才能再據以判斷對方調解過程中,有無涉嫌欺瞞的行為,造成你的誤判而基於同情,減輕了對方賠償責任與金額。
如果對方是清潔工或臨時工而受僱於該校 (假設),那也說不定。反之~若是學校老師,卻佯稱無固定工作及收入,那就涉嫌欺瞞了,是有可能成為得撤銷調解的事由,不過~這也只是本人的臆測,最終還是要由法官來認定就是了~
以上說明~請參酌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 於 2016/03/08 02:14回覆基本上~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定的案件是不能要求重新調解,除非原來核定的調解依法經法院撤銷確定,才有可能重啟調解程序,但我還沒碰過這樣的處理方式。因為太費時,也太麻煩了點,我認為沒幾個律師打過這樣官司,更何況是一般小老百姓。
於此併予指明。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 於 2016/03/08 02:17回覆如果調解已經成立,且調解會已將調解書送請法院核定,實務上~
個人再以調解時不知保險是否理賠為由,主張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的情形,應該不會成立
換言之~這是基於自己認知的錯誤而成立的調解,要打調解無效或得撤銷的訴訟,成功機率不大。
以上說明~請參酌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 於 2015/01/25 23:24回覆實務上~這種問題確實偶會碰到。
當全世界的人都知道錯在哪裡時,握有最終權力的機關往往看法和全世界的人不太一樣。
但你也不能怪法院,因為最後核定的是法院,法院的意思表示是透過法官的審查簽了名後加蓋法院的大印而產生對外的效力;因此~要法官直接變更對外有效的書面(比方說本件已核定的調解書),就必須依法定程序再來一次。
(如果法院還沒對外做出上述的核定時就發現有誤,調解書在內部先做更正與校對,就不會有現在你發生的問題了!)
檢察機關、調解委員,甚至當事人都知道錯在哪裡,法院也知道,但基於上述的理由,法院所持的見解是對的,建議你還是依法院的要求去完成異議的程序,不然後續強制執行時,還是會有問題。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 於 2014/03/03 02:07回覆請問經法院核可後的調解書,但因後來發現內容錯誤,是否還可更正呢?兩造雙方皆有簽更正同意書,那法院是否受理?還是會駁回呢?(jay81kimo@yahoo.com.tw)
留言敬悉:
一般而言,單純的誤寫、誤算,調解會補正並加蓋校對章後,重新送請法院審核即可。
若是內容錯誤且非屬單純誤寫或誤算的情況時,則必須經當事人同意更正(最好有當事人同意的書面),於調解內容錯誤處更正後,重送法院審核亦可。
但內容錯誤是難以更正或無從更正的情況時,就比較麻煩!最好是雙方當事人再到調解會重新製作新的調解筆錄與調解書比較好~
因為調解書要讓人一看就知道調解的具體內容是什麼才好,若一份調解書有錯誤,然後又補上當事人願更正內容的同意書為附件的作法,比較不合法律程式,在實務上,我還沒見過。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 於 2014/02/28 23:33回覆我的大兒子是律師新鮮人, 常常聽到他提到 'mediation' 這程序.
調解的程序,書本介紹的不多,都是教條式的;學校老師上課也幾乎不講
因為國家考試都不會考~
但這個程序卻最符合人性,也最接近一般小老百姓
所以我都會多所著墨在這一塊介紹。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 於 2010/09/03 21:23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