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發生後,如果被害人一直未能與加害人達成和解或調解,在被害人因車禍而受有體傷的前提下,以刑逼民的法律策略運用勢不可免,此時被害人通常會把握6個月的告訴期限,對加害人提出過失傷害的告訴。
※6個月的告訴期限通常是自車禍發生日起算,如果車禍發生當時不知肇事者是誰,那麼告訴期限的起算日是自知悉有犯罪人(即肇事者)時起算。
【被害人要提出告訴前,應準備那些資料?】
被害人因車禍受有體傷,在提出告訴前,通常要備妥以下資料:
1. 車禍相關資料:
例如車禍發生當時,警察製發的「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或其他相關資料。
(1)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是警方提供給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當事人,當任何一方為主張法律或維護法律上的權益,而有需要進一步再向警方申請提供相關當事人資料使用時,就要憑此登記聯單來申請。
這份登記聯單不能拿來申請保險理賠或作其他用途,因為內容真的很簡略,只有車禍發生的時間、地點及當事人的姓名、車牌號碼等記載。
最多是警方再把當事人雙方的聯絡電話寫上,大部分的情形是不寫當事人聯絡地址的。
因為車禍事件有大有小,車禍發生後,當事人要如何解決,原則上~警方尊重當事人的意願,除非雙方私下一直「喬」不攏,那麼接下來當事人就要進一步去申請所謂的「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了。
(2)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這張表不是警方在車禍當場就能製作發給當事人的,通常是在事故發生的30天以後,基於當事人有需要(一如前述,雙方就車禍事故私下一直「喬」不攏)的時候,由當事人自行去交通隊提出申請,警方才會製發這張表。換句話說,警方並不會主動提供這張初步分析研判表給當事人,這是讀者要注意的地方。
初步分析研判表除了記載和前述的登記聯單皆有的車禍發生時、地及當事人姓名、車牌號碼等資料外,這個時候也會把當事人的住址放上去。更重要的一點是,既然名之為「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內容當然也包括了肇事原因或違規事實的紀錄。
肇事原因或違規事實的紀錄在當事人雙方都沒有太大歧見的情況下,固然可以作為肇事責任的判斷依據;但當分析研判表的內容用語不是很明確 (像是「涉嫌……」、「依當事人陳稱……」) 或是車禍發生之初,當事人向警察表示雙方願自行和解 (此時研判表內會記載『本案當事人自行和解,未予初步分析研判』字句) 的時候,這張初步分析研判表可能就難以達成解決車禍糾紛的目的。
由於車禍幾乎可說是無時無刻不在發生,警方勤務也相當吃重,不可每件車禍都要為當事人出庭作證(假如因車禍而有涉訟的情形時),因此這張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的最下方有兩點註記,內容是:
註一:本表係依據各造當事人之主述、現場相關事證之初步分析意見,僅提供參考,當事人得依規定另向XXX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
註二:本表不得作為訴訟或其他證明用途。
由以上說明可知,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與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的最大功能,是在證明車禍的發生確有其事、確有其人的這個事實基礎上;至於車禍責任歸屬的判定上,警方似乎不太願意在這個環節上介入太深。
當事人若對肇事責任歸屬有爭執,就必須再花3000塊錢去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囉!
(3)其他車禍相關資料:
像是車禍現場圖或是現場相片,可在車禍事故處理完畢的7天以後到交通隊閱覽或提出申請。
當事人因故不能前往辦理時,可以委託別人代理,但要攜帶(1)當事人委託書正本(格式不拘,只要表明當事人某某某委託某某某申請交通事故現場圖或現場相片之記載,並簽名或蓋章於委託書上,記明年、月、日即可) (2)當事人身分證正本 (3)受託人身分證正本、印章
當然~被害人如果有自己所蒐證得來的車禍現場資料(自拍的現場照片或附近調閱到的監視器畫面等),也可COPY乙份一併提供警方辦案參考。
2. 檢附驗傷單或診斷證明書等基本事證資料:
車禍造成的體傷,有輕傷、重傷之分,重傷者固然車禍發生當日就可能被救護車送往醫院救治;但若僅屬皮肉擦傷或挫傷之類的輕傷害,筆者仍會建議被害人最好在車禍發生當天就去醫院看診,不要拖上好幾天以後才去驗傷。
為什麼不要拖?因為一來傷勢可能因惡化而不自知 (很多小擦傷的被害人因傷口感染引發蜂窩性組織炎,讓小傷變大傷的案例不少);二來車禍已過數日,您要求驗傷的醫院醫師也不一定能判定這個傷是不是車禍發生時所造成的,萬一將來對簿公堂時,被告(加害人)也會對此有所質疑的。
3. 其他補充資料:
例如已經過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因調解不成立所製發的「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存證信函等。
以上是針對被害人要提出過失傷害告訴前,通常要準備的資料所作的說明,筆者近期內會再就【被害人要如何提出告訴?】的程序,為讀者再作進一步的分析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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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您好 :)
9月初我與人發生車禍,我方騎機車對方開車,當時雙方皆是綠燈,我方直行對方左轉,但對方未打左轉方向燈,導致我方看到對方車頭過來時,已來不及反應,發生碰撞。
因車禍,我方機車經車行判需報銷,已無法維修,我方右手手腕骨頭裂開,但對方態度非常冷漠,連絡時都只回連絡他的保險公司處理。
目前已申請初判表,我方原因是未依規定減速注意車前狀態,對方原因是未依規定讓車,但當初筆錄時,我方有向警察說到對方並未打方向燈,筆錄這方面也有寫到,但初判表並沒有提到對方未打方向燈。
請問
Q1:哪方責任會比較大?
Q2: 我需要在申請鑑定嗎?
非常謝謝版主撥空回答
車禍肇責部分,若警方初判結果,認為你也應負擔部分肇責,那麼除了強制險的醫療給付外,其他請求對方肇事者賠償的金額,屬於自己應負過失的部份,也要按比例扣抵。
當然~如果你不服警方的初判,也可考慮向車鑑會申請鑑定,但能否進一步舉證推翻警方對你不利的初判內容?則是未定之數。
至於對方當然會有肇責,留言提及對方請你去找保險公司談,是否表示對方除了投保強制險外,另有加保第三人責任險?如果有的話~那保險公司也會針對你應承擔肇責比例的部分,減少原應理賠的額度。
所以~如果你覺得警方的初判有失公允,當然要考慮有無申請鑑定的必要;此外~如果保險公司的理賠人員,判斷肇責比例的結果也與你所期望的結果不符,可能也只有透過鑑定來進一步判定。
當然~先把握六個月的告訴期提告,也是一種方式~等提告後,檢察官可能會請雙方先去調解,調解不成時,檢察官或許會再問你要不要囑託鑑定?當然你也可以要求囑託鑑定。
不過因為對方不可能全無肇責,因此賠償協商不成時,對方被檢察官起訴的機會就很大,那你就只好等將來檢察官起訴被告後,再打刑附民的賠償訴訟,讓法院一併就肇責比例及賠償金額作個公斷。
以上說明~請參酌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 於 2017/10/25 17:02回覆後車追撞前車,實務上多因未保持安全距離或疏於注意車前狀況所致,若要主張如留言所述對方「與有過失」的情況,
因為舉證的事項對你有利,你就必須提出具體事實佐證,看警方是否採信?
又或者交通隊的初判結果確實對你不利 (例如:對方尚未發現肇事因素),你則要考慮是否申請鑑定
當然~不能空口說白話,有影像紀錄或其他證據方法(例如目擊者)可以證明對方確實有疏失,
才有可能改變對你不利的事實認定
以上說明~請參酌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 於 2017/09/15 17:45回覆不好意思,請問在車禍中,甲車撞乙車,致乙受傷,故三聯單上僅記錄"甲乙兩方",請問若當時照片有照到丙車違規停在路口紅線,且在初判表上列有丙車之違規肇事原因,那當乙請警方在對甲提出刑帶民時,是否也可一併可請警方對丙提出刑帶民呢?
謝謝您
當車禍涉及第三方與有過失時,若警方初判表未記載該第三方時,應先了解警察是漏未記載?抑或是認該第三方之違規原因與肇事無關,故未列入?若當事人與警方彼此間的認知有落差,而當事人認該第三方也有責任時,有關肇責歸屬的部分,可能要考慮透過車鑑會申請鑑定來釐清。
因此甲車撞乙車,致乙受傷,三聯單上僅記錄"甲乙兩方",惟車禍現場照片有照到丙車違規停在路口紅線,且在初判表上列有丙車之違規肇事原因,丙車有可能要對車禍被害人負連帶賠償之責。
留言提及當乙請警方在對甲提出 "刑帶民" 時,是否也可一併可請警方對 "丙" 提出 "刑帶民"呢?
不知你所謂的 "刑帶民" 所指為何?乙若因車禍受傷,擬透過警方提告肇事者涉嫌刑事過失傷害,則據留言所述,甲、丙似皆可列為被告,但不會是你所稱的 "刑帶民" 才是。
法律少有所謂的 "刑附民",全稱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簡稱 "刑附民",那個程序是被告經檢察官起訴後,被害人可向法院提起刑附民的訴訟來向被告求償,例如你對甲、丙提告,檢察官起訴吼,你便可對甲、丙二人提起刑附民來求償,不過~這個程序將來要自己發動,不是透過過警方。
以上說明~請參酌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 於 2017/03/23 14:37回覆車禍糾紛處理,應先釐清責任歸屬。若初判表記載對方轉彎輕忽,明顯為肇事主因。
既然警方車禍初判結果對你有利,當然不用再申請鑑定,且對方無意負起賠償責任,你自可直接提告過失傷害,將來檢察官曉諭雙方去調解時,你也可再視對方後續的態度及協商結果,再決定是否和解或續行訴訟程序來求償。
以上說明~請參酌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 於 2017/02/14 22:09回覆版主你好:
我9月與人發生車禍,我直行,對方逆向橫闖,導致我煞車不及撞上,監視器有拍到畫面,但沒拍到紅綠燈,初步分析表上寫無法判別號誌,這樣對我方比較有利嗎?
(mia7761100@gmail.com)版主您好
一個月前我與一台機車發生未擦撞車禍,對方綠燈左轉彎,我方直行,為了閃避、我受傷而他沒有
當下雙方並沒有報警,是後來事後報案
一開始我方只向對方求償機車損失
但對方態度不佳,兩次調解都沒有成功
想請問版主,路口沒有監視器,我只有診斷證明以及事後報案單,還未申請初判分析
若初判分析下來有利於我方,告對方過失傷害罪是否能成立呢?
若不利於我方,那麼申請交通鑑定之後再上法院嗎?
非常感謝您撥冗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