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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擴大調解制度解決紛爭、避免訟累的功能,除了聲請調解不收取任何費用外,對於調解成立,經過法院核定的事件還要賦予它一定的法律效力,而且效力還要很強,這樣才能達到解決糾紛的目的。
以下分就鄉鎮市調解條例有關調解成立的效力規定,介紹如下:
《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第1項)
1.一件糾紛的發生,可能會涉及民事責任及刑事責任,比方說車禍致人受傷,會有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及刑事過失傷害的責任,如果當事人沒有選擇調解的程序來解決這個糾紛,那麼法律其實還設計了其他救濟的途徑。
以車禍致人受傷為例,被害人可以向法院的民事庭就民事損害賠償的部分提起訴訟;在造成身體受傷,涉嫌刑事過失傷害的部分,被害人則可以向犯罪地所在的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或是請律師向犯罪地所在的地方法院刑事庭提出自訴。
2.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定的好處,就是讓有糾紛的事件,在調解這個程序就能夠一次解決,不讓事件還有藕斷絲連或翻案的機會。
所以事件只要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不能再以其他法律途徑爭執,因此鄉鎮市調解條例才特別作了這樣的規定。
《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的效力》(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第2項前段)
1.調解成立的案件,為什麼還要經過法院的核定?
民主國家以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為基本架構,所以設置在行政機關─鄉、鎮、市(區)公所的調解會所作成的調解書,也應該要經過代表司法的法院進行審查,准予核定後,才能發生與確定判決有同樣的效力。
2.什麼是「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簡單的說,一件民事官司打到最後,不能再上訴,也不能再以其他法律途徑救濟的時候,這個案子的判決就宣告確定,不能再「翻案」了,這就是民事的確定判決。
因為調解的另一個目的,就是要避免訟累,不希望當事人再去打官司,所以鄉鎮市調解條例就民事事件,在調解成立經過法院核定後,就賦予了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3.這種效力,可以給當事人帶來什麼實質幫助呢?
執行名義指的是法律上有權利的人,可以用來聲請強制執行的依據,也就是確定權利人在私法上有給付請求權及範圍如何的公文書。
法院核定的調解書就是一種執行名義,當義務人不依照雙方同意的調解書內容履行時,權利人就可以向設在地方法院的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執行機關也才會依據這個執行名義來進行強制執行的程序。
所以並不是說義務人不履行調解書所承諾的內容時,這個調解就變成無效,這一點要請讀者注意。
《民事事件已繫屬於法院,在判決確定前,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者,訴訟終結。原告得於送達法院核定調解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三分之二》(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8條第1項)
這是調解的另一個好處,但這個規定只有針對當事人已經在法院打官司,而且是還沒有判決確定前,原告與被告合意另外透過調解會的調解,取得法院核定的調解書時,才有適用。
因為打官司,原告要預先繳納裁判費,為了減輕法院審判工作的負荷,並鼓勵當事人能各退一步,多多利用調解制度,以節省時間、勞費,所以法律設計了這樣的配套機制。原來的訴訟關係終結(法院不會續行審理及判決),原告從取得法院核定的調解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可以向原審法院聲請退還已繳納的全部裁判費中的三分之二。
《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第2項後段)
法院核定的刑事調解事件,和前面所說的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事件,在調解實務操作上,其實沒有太大的不同。
讀者只要理解刑事調解成立的調解內容,只有在「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的時候,調解書才得作為本文前述可以據為聲請強制執行的「執行名義」即可。
至於調解內容如果有所謂的「不追究對方刑事責任」,或是「請求檢察官從輕發落」之類的記載,這是不能成為強制執行的名義,也無從拘束或限制法官依法審判或檢察官依法偵查的權限。
《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於偵查中或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調解成立,並於調解書上記載當事人同意撤回意旨,經法院核定者,視為於調解成立時撤回告訴或自訴》(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8條第2項)
這是指依法得為告訴或自訴之人,就涉及刑事告訴乃論罪名的事件,已向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或向法院提起自訴時,在調解成立,並於調解書記載「當事人同意撤回」的意旨(例如:被害人即告訴人同意撤回對加害人即被告所提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234號之刑事傷害告訴),而且經法院核定時,法律便賦予它等同於調解成立時,已生撤回告訴或自訴的效力。
為了讓偵查中的檢察官或受訴法院的法官更清楚當事人撤回告訴或自訴的意思,有時候調解會還會提供「刑事撤回告(自)訴狀」讓當事人填寫,以求周延。
善意的叮嚀
【如何創造一個和諧的調解環境?】
筆者整理出以下幾個重點,提供讀者作為參考:
1.進行調解前,儘可能收集有利的相關事證資料。
2.進行調解時,宜將問題限縮於和本件調解有關的事項,以免模糊了原來問題的焦點。
3.進行調解時,應避免以言語批評對方的人格,也儘量不要有拍桌叫罵的情緒反應。
4.陪同到會調解的親友,應協力輔助當事人促成調解,莫要火上加油,擴大雙方事端。
現代社會,由於工商發達、社會繁榮進步、身處資訊爆炸的時代,科技帶給人們生活上的便利,固有其正面貢獻;惟人與人之間緊密頻繁的互動關係,導致糾紛事件日增,亦為不爭的事實。
普設於全國各鄉、鎮、市(區)公所的調解委員會,聘請地方信望素孚的公正人士擔任調解委員,為民眾排難解紛、定爭息訟,大家應多多利用此一便民利民的良善制度,為減少法院訟源,增進社會祥和,共盡一份心力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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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蘭克您好,想跟您請教,關於調解受理時間點的問題,
因本人在車禍六個月內寄調解申請書給調解委員會,因對方資料不足,後來在車禍六個月後才又補齊資料。這樣調解委員會受理的時間算是在車禍六個月內嗎?或是受理的時間點算在車禍六個月後?
因有鄉鎮市調解條例 31條和15條的問題
第 31 條
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由有告訴權之人聲請調解者,經調解不成立時,鄉、鎮、市公所依其向調解委員會提出之聲請,將調解事件移請該管檢察官偵查,並視為於聲請調解時已經告訴。
第 15 條
調解委員會接受當事人之聲請或法院之移付後,應即決定調解期日,通知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場。前項由當事人聲請者,調解委員會並應將聲請書狀或言詞聲請筆錄繕本一併送達他造;法院移付者,法院應將兩造當事人於訴訟進行中之書狀影本移送調解委員會。第一項調解期日,應自受理聲請或移付之日起,不得逾十五日。但當事人聲請延期者,得延長十日。
我看到我收到的調解通知書上的發文日期及應到調解時間都已經在車禍六個月後了,
我這樣是不是已經不適用第31條,我在車禍六個月內視為已提出告訴? 我已經失去提告刑事告訴的時間點?
謝謝您
你提出聲請調解,怎麼因對方資料不足的問題而未開會?不解
你聲請調解,如果有對方姓名及住址,調解會約15天就會安排開會
我不能理解什麼叫因"對方資料不足"這句話?
如果本案結論是聲請調解不成立,你也以依限在車禍發生後六個月內聲請調解,
你理應可以依調解條例第31條要求調解會將本案移送偵查,至於檢察官未來如何認定?
那是另一回事,
故本人仍會建議你向調解會提出聲請移送偵查,調解會應該不會拒絕才是。
以上說明,請參酌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 於 2017/08/31 20:41回覆感謝法蘭克熱心回應 我是27樓求問者
我們是在區公所調解成功
對方是先提告才和解
和解已成功 但是沒有撤告
目前已收到區公所蓋上官印的調解書
這樣還會有後續問題嗎(關於對方未撤告部分)我該如何證明已和解
法院核定的調解書上除了民事和解的內容外,有無載明「被害人撤回告訴的意旨」?
前次留言回覆時,有請你先確認此節,若隻字未提,本人當時留言有請你考慮再向調解會提出聲請
單就刑事撤回告訴部分,再與被害人進行調解。
此外~你也可向本案刑事部分的承辦股書記官電詢被害人是否撤告?
或是電洽書記官,詢問檢察官對本案後續處理的情形為何?
當然~書記官未必會說明,只是請你先行確認,
如果被害人真的都未撤告,書記官亦未置可否,你主動能做的~
一如上述所言,自己先透過調解會再請被害人就刑事部分來調解撤告
再來就看被害人願不願意配合了。
以上說明~請參酌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 於 2017/08/05 21:56回覆法蘭克先生你好
請教您
發生車禍後 對方對我提告(用以形逼民方式)雖然過錯不完全是自己 我也有付醫藥費與紅包給對方
雖然 事後我們已經致調解委員會和解 法院也已經核定和解成功 來了公文
請問 這樣對方在沒有對我撤告下 我會留下案底 或是我需要再去法院一趟自己撤銷告訴嗎?
你自己是被告,如何撤告?
若調解成立,達成民事賠償,通常也會要求告訴人(被害人)同時撤告
除非當場和解時,沒有當場給付全部賠償金
實務上~也會請告訴人(被害人)在和解書上載明:
若收到全部賠償金後,會撤回告訴。
準此~若你確實已賠償完竣,而對方仍未撤告的話,
因一般人在處理車禍糾紛時,並不會和解而不撤告,
故建議你就對方尚未撤告的部分,可考慮聲請調解來解決
以上說明~請參酌
以便了解個中原由。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 於 2017/07/26 20:58回覆法蘭克您好,我想請問,我於5/6發生車禍,隔天有交通大隊做筆錄,我有受傷,做筆錄的當下承辦警員有詢問我是否要直接提出過失傷害的告訴,我同意了,可是就只有給我登記聯單,並沒有三聯單...
然後我與肇事車主於6/20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調解是成功的,單子上是說對方保險在一個月內會將錢給我,目前還沒收到...
我有看您得其他文章說調解需要去撤銷告訴,我是要等到錢收到了再去撤銷,還是要馬上去?? 可是我承辦員警並沒有給我三聯單,那我還需要去撤銷嗎??
(ssmeiss00@gmail.com)若你有依法提出告訴,理應會有報案三聯單,但你似乎未取得警方的報案三聯單,故我認為你並未完成所謂提告過失傷害的程序。
若調解成立~在未提出刑事過失傷害告訴的前提下,一般調解內容也會記載被害人方不再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責任,以此切斷後續一切民、刑事的請求或主張。
因此~若你不確定有無報案提告?不妨直接去電警方進一步洽詢,或是詢問車禍的對方當事人,也就是原本要告的對方,是否有被警方通知去做刑案的筆錄?便可知分曉。
以上說明~請參酌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 於 2017/06/30 12:58回覆法蘭客你好
因車禍對方眼腈受傷,第三天我有去醫院探訪,10天後對方委託人問我何時申請調解,然後我有回復對方我已經申請事故初判表下來就會申請調解會,因爲保險人員也是這樣說才有肇責依據協商,但第14天對方就直接提告我刑事過失傷害,一週後警察通知我去做筆錄,並說事故初判表這幾天會下來。請問這時後我還要去申請鄉鎮調解會嗎?還是先依司法流程走?保險人員是說照舊申請區公所調解,我念法律朋友建議,就等偵查庭後流程走,請問哪個建議是對的 望請幫我解惑
謝謝
程序是死的,人是活的。一旦發動了某個法律程序,那個程序就未必能說停就停。
好比說~~對方提告過失傷害,警方就必須依法偵辦,除非告訴人撤回告訴,否則程序就會一直走下去,不會停下來。至少刑事告訴程序要走到檢察官開偵查庭,雙方才有機會在檢察官的勸和下,把案子轉到調解會調解,天知道那要等到多久以後?
如果車禍肇責未定,但你已被告,你又不打算告對方 (或無法提告對方),那麼你唯一能做的就是透過調解程序的發動,看看是否可以直接在調解會把車禍糾紛解決。
雖然調解在這個時間點未必能解決雙方的問題,因為車禍初判表尚未下來,但對方既然曾提出要求,你不妨順其心意,看看對方想說什麼?
當然~你也可以透過調解提供的平台,說出你想說的話,看看調解委員能否從中找出雙方問題爭點,提供解決方案。
基於對方曾要求調解(其實對方也可以主動提出聲請),而調解程序對你沒有不利的問題,不妨就提出調解聲請,我個人認為並不一定要等將來檢察官開庭後再來做。
以上說明~請參酌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 於 2017/03/06 01:34回覆法蘭克您好:
我是21樓的留言者
法官判決公訴不受理的原由的確是基於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第一項
"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
事件之後我查閱過相關資訊,
比如:台北市政府的調解委員會宣導網頁,文章內王啟安律師說明:
"在區公所調解委員會所做調解筆錄已載明不得提出告訴者﹐即喪失告訴權﹐不得再提出告訴。"
http://tcgwww.taipei.gov.tw/ct.asp?xItem=149854756&ctNode=45161&mp=ep0104
然而經過實際的案件歷程,卻發現調解的效力似乎有模糊地帶
也就是我的案件中,檢察官和一審法官的認知的差異。
在區公所調解委員會所做調解筆錄 "已載明"「不得提出告訴」者﹐即喪失告訴權﹐不得再提出告訴
A.問題是調解會現在似乎不會用"不得(再)提出告訴"的字眼,而是以"不再追究刑事責任"的方式記載,所以終究是與 "不得提出告訴" 有別。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 於 2016/08/10 22:14回覆
基於憲法保障人民有訴訟的權利
因此~只要你的告訴權尚未因6個月的告訴期限過而消滅
你仍可依法提告,若檢察官認被告罪名成立,
一樣可依法起訴,法院仍可依法判決
但判決是針對被告的刑事責任去判,若是車禍等類似案件的刑事判決
通常也是判6個月以下得易科罰金之刑,
對方有可能將來拿得出錢去繳罰金,以換取不必坐牢的對價
但還是沒錢賠你
而你也因為已經與對方成立調解,無從再透過刑事附帶民事的訴訟程序
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的責任。
從而前因調解成立而無從強制執行取償的部分,最後就只能依法請法院發給債權憑證了。
以上說明~請參酌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 於 2016/08/03 23:44回覆法蘭克您好~
與人糾紛後調解成功,對方卻於調解後提出告訴。後雖於偵查庭上告知檢查官本事故已於調解委員會調解,然檢察官持"告訴權無法拋棄"之由,仍然起訴。後案件到法官處,一審法官判決公訴不受理。
想請問您,同樣的情況,檢察官起訴但一審判決不受理,為什麼調解的效力會有這種模糊地帶呢?
你可以告訴我法官判決公訴不受理的依據是什麼嗎?
由於告訴權不能拋棄,所以調解內容就算有拋棄刑事告訴權或記載不追究刑事責任
但法理上~告訴人於合法告訴期間內提告,檢察官還是要依法偵辦,不能直接以不起訴處分偵結
你們雖然調解成立,但對方提告刑事還能被檢察官依法起訴
意謂提告時,告訴期限還未超過6個月,所以告訴人提告是有效的
再者~檢察官也必然是認定身為被告的你有罪,所以才依法起訴
至於法官視依據什麼理由,判決公訴不受理?
是因罪證不足?還是基於前述調解內容有拋棄刑事告訴權或記載不追究刑事責任?
因留言未說明清楚,我也無從回覆
只能說~遇到這樣的告訴人,如果拿了錢還要再提告,真的是極少數~極少數
實務上,100件也碰不上1件,卻被你碰上了
以上說明,請參酌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 於 2016/08/03 23:37回覆既然你不能確定提告的人就是要與你調解的人是同一人,那就等你收到調解開會通知並屆期前往調解時,當面與對方再做進一步確認便是。
接到開會通知到去調解會調解,通常會有一段時間差,如果警方有通知你去製作筆錄,也許也可從精方那裡得到一點相關資訊。
至於能否談成調解?甚至對方調解成立後會否撤告?理應也是你提問的相關問題疑慮都解除了之後,才會有的結果,似乎就不需要我再多做說明了才是。
以上說明~請參酌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 於 2016/06/03 01:59回覆